蒙自雄光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昆明合創建筑設計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25民終1976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蒙自雄光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昆明合創建筑設計事務所及原審被告十四冶建設集團云南第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3民初3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蒙自雄光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3民初307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實際完成工作內容及階段認定不清,導致認定上訴人承擔尚欠設計費數額錯誤。1.根據本案雙方提交的證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第二條約定,本次設計費包含方案和初設及施工圖兩部分。根據第五條約定,設計費按照被上訴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情況支付,該設計費的支付方式系綜合性支付,即包含了方案設計費和初設及施工圖設計費兩部分,付費時間“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然本案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蒙自市人民政府文件》證實被上訴人僅僅完成了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設計,而合同約定的初設及施工圖階段至今未啟動,未實際履行。被上訴人訴請的設計費中已包含初設及施工圖部分費用,與客觀事實不符,設計費計算錯誤,故應當扣除估算設計費中初設及施工圖相對應部分的金額。依據合同約定設計費用單價及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完畢合同約定的設計階段和內容,被上訴人就完成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設計產生的實際費用僅為4321293.28元。2.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發票及付款憑證證實,上訴人己向被上訴人支付設計費2000000元,結合被上訴人僅完成了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設計,未啟動初設及施工圖階段的客觀事實,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實際完成工作內容及階段認定不清,導致認定尚欠設計費數額錯誤,錯誤判決,加重上訴人責任。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雙方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關于“蒙自南湖財富中心項目”第一版效果圖的意見回復》及蒙自市城鄉規劃管理處《關于柏枝園片區一10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退件情況說明》予以證實,被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上訴人遭受損失的情形。根據合同第6.2.4條、第7.4條及第7.3、7.4條約定,被上訴人出現質量問題和延期交付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還應向上訴人雄光公司承擔逾期交付設計成果的違約金,即每遲延交付一天應減收該項目總設計收費金額的千分之一。故本案中實際存在違約行為的系被上訴人,然一審法院對該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錯誤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加重上訴人責任。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認定設計費及違約金事實,未充分考慮客觀事實,導致案件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同時在未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及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情況下,導致判決明顯不公,加重被上訴人責任。漠視上訴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昆明合創建筑設計事務所辯稱: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實際完成的工作內容及階段認定不清,導致認定上訴人承擔尚欠設計費數額錯誤”的理由不成立。《建筑工程設計合同(一)》第二條是合同全部工作內容,并不是被告理解的,即截至第四階段也需要全部完成該內容,該合同第五條約定“付費時間,由交付設計文件所決定”(表格最上部付費時間欄),該條說明:“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表格底部)。二、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錯誤。
十四冶建設集團云南第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陳述。
昆明合創建筑設計事務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責令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設計費339.64萬元,并自2015年8月30日起,以339.64萬元為基數,支付違約金61萬元,總計400.64萬元;2.被告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和《蒙自南湖財富中心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施工圖設計合同附件》,將其開發的位于蒙自市天馬路柏枝園片區《“蒙自南湖財富中心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施工圖設計》發包給原告設計。上述合同中,雙方對合同設計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設計費的支付、雙方的責任、違約責任等均有約定。其中合同第五條約定“本合同設計費估算為1349.1萬元人民幣,分九次付費。第一次付費:合同簽訂后十日內付67.46萬元;第二次付費:提供第一輪完整方案前或合同簽訂后45日內付67.46萬元;第三次付費:提供正式規劃方案后十日內付202.36萬元;第四次付費:規劃及單體方案通過規劃部門審批后十日內付202.36萬元;。”;合同第七條7.2約定“發包人應按合同第五條規定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總設計費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合同向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提交了設計成果即《蒙自南湖財富中心項目(柏枝園片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將該設計成果報送蒙自市住建局,2015年8月19日,蒙自市人民政府以(蒙政復[2015]138號)蒙自市人民政府文件即《蒙自市人民政府關于蒙自南湖財富中心項目(柏枝園片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批復》)批復同意原告提供的設計方案。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先后支付原告設計費共計人民幣200萬元(于2016年1月25日最后支付人民幣60萬元),后原告向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索要所欠設計費,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未再支付原告任何設計費。另查明,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住所地為蒙自市州委黨校2幢1樓,企業內型為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李爭雄,股東為李爭雄和李亞薇,營業期限為2010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2010年5月19日,紅河大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公司已收到股東李爭雄和李亞薇出資共計100萬元。2013年11月5日,公司股東變更為代小烈和錢玉坤,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代小烈。2014年8月28日,被告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方磊,住所地變更為蒙自市學海路瀛洲河畔A6幢2層,企業內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又查明,被告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2日,住所地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關鎮原七里橋鄉政府辦公樓,企業內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何定華,所屬行業為房屋建筑業,營業期限為201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2日。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成立時,其股東的出資是經驗資證實已全部到位的,后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成為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的股東,其取得股權的形式合法,不存在出資瑕疵的情形;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和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均系獨立的法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普志華同屬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和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并履行兩公司的職責,不存在兩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故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依法對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的債務不承擔民事責任,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二)關于原告與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是誰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原告與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和《蒙自南湖財富中心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施工圖設計合同附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生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本案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已經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將設計成果交付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并經相關規劃部門審批通過,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前四次設計費的條件依約成就,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逾期未能支付原告上述設計費已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不當,即以總設計費金額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考慮,逾期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應為:以應付設計費金額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5年8月30日至還清所付設計費止。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設計費339.64萬元及違約金61萬元(自2015年8月30日起,以339.64萬元為基數),被告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對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公司主張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請求,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對被告十四冶第五工程公司主張駁回對其起訴的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合創建筑設計事務所設計費人民幣339.64萬元及違約金(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付清所欠設計費之日止,以339.64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昆明合創建筑設計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851元,由被告蒙自雄光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971元,由蒙自雄光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彥斌
審判員佘華鋒
審判員焦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雷蕎綺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