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寶鋼氣體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2民終11284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峰環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寶鋼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氣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3民初98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鴻峰環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寶鋼氣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2017年4月26日的72噸貨物簽收單有明顯涂改痕跡,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運輸公司的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證言因與寶鋼氣體公司有利害關系,證人證言不應予以采信。駕駛員的證言是通過《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的電話,由法院直接致電駕駛員,且未經鴻峰環保公司質證,不符合證據要件,不應作為證據予以采納。企業詢證函上僅有鴻峰環保公司員工張宏圖簽字,未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且張宏圖并非倉庫管理員,不清楚貨物接收情況,故企業詢證函無法證實寶鋼氣體公司實際交付了100噸貨物。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履約證據均有瑕疵,無法證明其按約履行了全部交貨義務,實際僅交貨50噸,無權要求鴻峰環保公司支付相應貨款。退一步講,假設寶鋼氣體公司交付了100噸貨物,其也因超過了合同約定的3個月交付周期而違約在先,合同結算約定已無法再適用。另,寶鋼氣體公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0%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故請求二審判如所請。
寶鋼氣體公司辯稱,其在一審當中提交的書證和證人證言,以及對送貨司機以電話方式進行的詢問,均是在未事先經過任何溝通的情況下形成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加以認定事實,證明寶鋼氣體公司已經實際向鴻峰環保公司交付了涉案的所有貨物。張宏圖是鴻峰環保公司的員工,寶鋼氣體公司有理由相信張宏圖在企業詢證函上的簽字是代表鴻峰環保公司的行為。且張宏圖是雙方買賣合同關系中的實際聯絡人之一,不存在鴻峰環保公司所說張宏圖不清楚貨物簽收情況的事實。系爭合同明確約定在開票后15天內鴻峰環保公司應當按照開票金額付款,對方逾期未付款的事實明確。寶鋼氣體公司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基礎,上浮50%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符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故不同意鴻峰環保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寶鋼氣體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鴻峰環保公司支付寶鋼氣體公司貨款人民幣800000元(以下幣種相同);2.鴻峰環保公司賠償寶鋼氣體公司前述80萬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由鴻峰環保公司承擔。寶鋼氣體公司提起訴訟后,鴻峰環保公司支付了5萬元貨款,故寶鋼氣體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鴻峰環保公司支付寶鋼氣體公司貨款750000元;2.鴻峰環保公司支付寶鋼氣體公司前述750000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由鴻峰環保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6年10月10日,寶鋼氣體公司(甲方)與鴻峰環保公司(乙方)簽訂《供貨合同》,主要內容為:鴻峰環保公司向寶鋼氣體公司采購BES-6380型號的重金屬穩定劑,用于其現場飛灰的重金屬穩定,穩定后的飛灰達到國家衛生填埋標準要求,由寶鋼氣體公司送貨至鴻峰環保公司指定地點即福建省石獅市錦尚鎮將軍山。鴻峰環保公司采購總量為100噸,總價80萬元,貨款在發貨后由寶鋼氣體公司向鴻峰環保公司開具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鴻峰環保公司在收到發票15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并約定了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2.一審審理中,寶鋼氣體公司提交了鴻峰環保公司工作人員林奇炳簽收的貨物簽收單三張,其中兩張簽收單的簽收日期為2017年4月18日,林奇炳簽字確認實收金屬穩定劑23桶和27桶,共計50桶即50噸;其中一張簽收單的落款日期為2017年4月26日,貨物簽收單記載林奇炳簽收,重金屬穩定劑的數量記載為72噸(有涂改痕跡)。寶鋼氣體公司欲以此證明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鴻峰環保公司提供貨物,鴻峰環保公司簽收貨物,寶鋼氣體公司完成了送貨義務,鴻峰環保公司理應付款。
鴻峰環保公司對2017年4月18日的兩張簽收單并無異議,但是不認可2017年4月26日的簽收單,鴻峰環保公司認為該份簽收單“72”噸有涂改痕跡,證據的真實性受到破壞,并表示案涉的100噸貨物其僅收到寶鋼氣體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林奇炳簽收的50噸。并表示其向林奇炳進行核實,林奇炳表示記不清楚了,但林奇炳認為簽收單不會隨意涂改。
寶鋼氣體公司表示簽收單上記載的重量72噸之所以有涂改的痕跡是因為送貨的駕駛員共計送了兩車30噸和一車12噸的貨物,總計72噸,因為駕駛員嫌麻煩并且法律意識淡薄,就直接將記載12噸貨物的單據修改為了72噸,并由林奇炳簽字確認。
3.一審審理中,寶鋼氣體公司表示其委托上海冰箭冷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箭物流公司)承運案涉貨物,并提交了其與冰箭物流公司簽訂的《寶鋼氣體運輸框架協議》,協議有效期自2015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止,主要內容為:寶鋼氣體公司委托冰箭物流公司提供運輸服務,運輸貨物主要為一般化工品、噸桶等,冰箭物流公司負責將貨物在寶鋼氣體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安全的送達寶鋼氣體公司指定的收貨地點,不得單方面延遲或者變更承運時間,如果貨到指定收貨地點,發生找不到收貨人等異常情況的,冰箭物流公司應及時聯系寶鋼氣體公司解決,并約定了付款方式等。
2019年7月17日,冰箭物流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該公司表示其于2017年4月25日承運了寶鋼氣體公司的穩定劑貨物。起運地址為上海奉賢平海路(歐塞倉庫),卸貨地址在福建石獅市錦尚鎮將軍山,運輸總重量為72噸,共計由三臺貨車進行裝運,其中皖KMXXXX號牌照車輛承運30噸,蘇CTXXXX牌號車輛承運30噸,滬DFXXXX牌號車輛承運12噸。貨物運至鴻峰環保公司處,鴻峰環保公司簽收。
4.一審審理中,冰箭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出庭作證,其表示該公司在2017年4月份的時候承運過寶鋼氣體公司的重金屬穩定劑貨物,是由其聯系車輛安排運輸,當時安排了三輛車進行運輸,其中兩輛車各裝運貨物30噸,還有一輛車裝了12噸,當時充好油卡交給駕駛員,駕駛員送完貨物后已經與公司結清了運費。李慧表示案涉貨物承運情況等均在冰箭物流公司員工群里進行過溝通,并提交了其與員工聯系案涉貨物運輸事宜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承運案涉貨物的貨物運輸協議書兩份。微信記錄顯示冰箭物流公司員工詢問“石獅錦尚12噸車號滬DFXXXX,回單付每噸350元。4200元。”李慧表示“OK,傳給廠里了讓駕駛員提前和裝貨人聯系下”,后員工表示“石獅的卸貨地址”,李慧表示“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收貨聯系人:福建省石獅市錦尚鎮將軍山莊小姐XXXXXXXXXXX”。2017年4月25日,員工告知“奉賢到石獅:32噸車號,13米:皖KMXXXX:證號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付4000元油卡付2500元現金回單付1500元”并表示“還有一車正在聯系”,稍后表示另一輛車信息是“奉賢到石獅:32噸車號,13米高低板平板:蘇CTXXXX:薛威:證號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付:3000元油卡付4000元現金回單付1000元”,李慧表示證件號是駕駛員的身份證號碼。另編號為XXXXXXX號的《貨物運輸協議書》載明由皖KMXXXX車輛承運環保添加劑,收貨單位記載為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有限公司石獅錦尚鎮將軍山(莊小姐收)XXXXXXXXXXX;承運方代表簽字處有“王冠”字樣簽字,駕駛員號碼、住址處記載“XXXXXXXXXXX”,下方有林奇炳簽字;編號為XXXXXXX號的《貨物運輸協議書》載明由蘇CTXXXX車輛承運環保添加劑桶裝,收貨單位記載為福建省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石獅錦尚鎮將軍山莊小姐收;承運方代表簽字處有“薛威”字樣簽字,駕駛員號碼、住址處記載“XXXXXXXXXXX”。
鴻峰環保公司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認為證人未能提供相關單據來證明其所述內容,不能達到寶鋼氣體公司的證明目的,并認為寶鋼氣體公司應當提供鴻峰環保公司簽收貨物的證據證明寶鋼氣體公司已經將貨物送至鴻峰環保公司處。
一審審理中,法院當庭撥打了《貨物運輸協議書》上記載的號碼XXXXXXXXXXX,接電話人表示其是王冠,其在2017年承運過環保添加劑,印象里應該是處理垃圾的材料到鴻峰環保公司處。其車輛承載重量是49噸,但是一般不會超過32噸。當時整車都是同一種貨物32噸,送至鴻峰環保公司處由鴻峰環保公司工作人員簽收;另撥打XXXXXXXXXXX號碼,接電話人表示其是薛威本人,駕駛車輛牌號為蘇CTXXXX,其表示2017年4月份承運過貨物到福建省石獅市的垃圾處理廠,一大桶一大桶的原料,一整車32噸,印象里還有另外一輛車跟他拉的是同樣的貨物。貨物回單已經給付貨主,貨主也已經付清運費。
5.2017年4月25日,寶鋼氣體公司向鴻峰環保公司開具價稅金額為80萬元的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鴻峰環保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前述發票并進行了抵扣。
6.2017年7月20日,寶鋼氣體公司向鴻峰環保公司發出企業詢證函,主要內容為:截止2017年6月30日,鴻峰環保公司欠付寶鋼氣體公司貨款956000元。鴻峰環保公司員工張宏圖在該詢證函上簽字確認。
鴻峰環保公司確認張宏圖確系其員工,并申請張宏圖出庭作證。張宏圖到庭表示詢證函上的簽名確系其本人所簽,其在公司分管采購和銷售,但其表示公司并未在詢證函上蓋章,寶鋼氣體公司尚有50噸貨物未送。張宏圖另表示林奇炳是公司的倉庫管理員,入庫的貨物由林奇炳進行確認,并表示公司門口有過磅處,有專門地磅人員進行過磅。
7.一審審理中,寶鋼氣體公司提交了雙方于2016年9月20日簽訂的《供貨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鴻峰環保公司向寶鋼氣體公司購買重金屬穩定劑20噸,總價156000元。寶鋼氣體公司表示鴻峰環保公司員工簽收的貨物簽收單顯示的共計收貨122噸,針對的是案涉的100噸以及該份合同記載的20噸貨物,并且詢證函所記載的欠付貨款金額亦是前述兩份合同的總金額,寶鋼氣體公司已經完成兩份合同確定的送貨義務。
鴻峰環保公司認為寶鋼氣體公司未能提供該份《供貨合同》原件,故不予認可。
8.2018年1月2日,寶鋼氣體公司向鴻峰環保公司發出律師函,主要內容為:寶鋼氣體公司表示雙方于2016年10月10日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寶鋼氣體公司向鴻峰環保公司供應金屬穩定劑,合同簽訂后,寶鋼氣體公司依約向鴻峰環保公司供貨,并于2017年4月25日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但是鴻峰環保公司并未依約在收到發票15日內支付貨款,故要求鴻峰環保公司接到函件后立即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9.2019年4月26日,鴻峰環保公司向寶鋼氣體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寶鋼氣體公司與鴻峰環保公司之間存在重金屬穩定劑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寶鋼氣體公司是否依約向鴻峰環保公司供應2016年10月10日《供貨合同》約定的100噸重金屬穩定劑。鴻峰環保公司表示寶鋼氣體公司尚有50噸貨物未能交貨,故不應支付貨款。
對于送貨數量是否符合約定一節,一審法院認為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寶鋼氣體公司已經向鴻峰環保公司送貨100噸。理由在于:其一,寶鋼氣體公司提供了貨物簽收單,鴻峰環保公司員工在簽收單上簽字,雖然簽收單有涂改痕跡看,但是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運輸公司出具的證明、運輸公司法定表人出庭作證內容以及一審法院與承運貨物駕駛員聯系了解的相關內容,并結合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兩份《供貨合同》,上述材料均可證明寶鋼氣體公司確已在2017年4月25前向鴻峰環保公司運送了案涉貨物;其二,鴻峰環保公司員工簽收詢證函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其是采購和銷售負責人,其簽字確認應視為鴻峰環保公司確認。詢證函載明鴻峰環保公司截止2017年7月20日結欠寶鋼氣體公司貨款956000元,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兩份《供貨合同》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鴻峰環保公司確認欠付貨款的金額包含本案涉及的80萬元;其三,鴻峰環保公司收到寶鋼氣體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經抵扣,鴻峰環保公司在抵扣之前理應核查清楚往來情況,在寶鋼氣體公司未能交付全部貨物,并不清楚應該支付多少貨款的情況下,即將發票抵扣有違常理;其四,鴻峰環保公司稱寶鋼氣體公司未能依約供貨,然鴻峰環保公司并未向寶鋼氣體公司催要,亦與常理不符。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寶鋼氣體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能夠證明寶鋼氣體公司履行了送貨義務,案涉的100噸貨物均已送達鴻峰環保公司,鴻峰環保公司理應依約付款,鴻峰環保公司遲延付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寶鋼氣體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一節,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合同約定鴻峰環保公司應自收到寶鋼氣體公司開具的發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現鴻峰環保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發票,故鴻峰環保公司依約應在2017年5月15日前付款,鴻峰環保公司未付,應自2017年5月16日起承擔遲延付款的利息損失。寶鋼氣體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計算利率于法不悖,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寶鋼氣體公司的訴請均于法有據,一審法院均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鴻峰環保公司支付寶鋼氣體公司貨款75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鴻峰環保公司支付寶鋼氣體公司前述750000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5900元、保全費4520元,由鴻峰環保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00元,由上訴人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季磊
審判員岳菁
審判員趙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偉靜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