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徐某2等與徐某4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4民初14845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陳某某與被告徐某4析產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天合、被告徐某4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芊兩次均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徐某1、徐某2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志紅到庭參加了第一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上海市嘉定區東大街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屋由四原告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一、二、三均各項有7/60的產權份額,原告四享有1/20的產權份額,被告享有3/5的產權份額(因原告一、四均愿意將其在系爭房屋內的產權份額均分給原告二、三,故原告二、三享有1/5的產權份額);2、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系同胞姐弟,系被告與被繼承人陳惠芬婚生子女。原告陳某某與陳惠芬系同胞姐弟關系,兩人的父母未生育其他子女。陳惠芬于2001年9月8日去世,其母先于其過世,其父陳世聰則于2002年8月30日過世。上海市嘉定區嘉定鎮東大街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系被告在與陳惠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于1999年購買所得,并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陳惠芬生前未曾留有遺囑,其去世后,各繼承人也未對其在系爭房屋中的遺產份額予以處理。2003年3月26日,被告與案外人馬芊登記結婚。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將系爭房屋以配偶間變更形式增加馬芊為共有人,又于2018年12月10日以配偶間變更形式過戶至馬芊一人名下。四原告以系爭房屋為四原告及被告共有,被告兩次房屋變更登記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做出(2019)滬0114民初11274號民事判決。確認被告的上述兩次無權處分行為無效,并判令被告及馬芊辦理系爭房屋的產權恢復至被告名下的相關手續。但系爭房屋屬被繼承人陳惠芬與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惠芬去世后,其在系爭房屋中的產權份額應作為其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被告以及其父親陳世聰繼承。陳世聰去世后,其可繼承的產權份額應由其子即原告陳某某,和先于其死亡的陳慧芬的晚輩的直系血親即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代位繼承。故,系爭房屋產權應由四原告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均各享有7/60產權份額,原告陳某某享有1/20產權的份額,被告享有3/5產權份額。現原告徐某1和原告陳某某均愿意將各自在系爭房屋內可享有的產權份額,均分給原告徐某2、徐某3。但因原、被告就遺產份額及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無法協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對系爭房屋現屬原、被告共有,沒有異議。但根據老年人保護條例,被告要求的房屋份額在60%的基礎上再增加一些份額,且被告不同意僅進行確權,而是要求按折價補償的方式依法分割房屋,由被告取得房屋全部產權,然后支付原告相應的財產折價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系同胞姐弟,系被告徐某4與被繼承人陳惠芬的婚生子女。原告陳某某與陳惠芬亦是同胞姐弟關系。兩人的父母未生育其他子女。陳惠芬于2001年9月8日過世,其母先于其死亡,其父陳世聰則于2002年8月30日過世。上海市嘉定區嘉定鎮東大街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系被告徐某4在與陳惠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于1999年購買所得,并登記在被告徐某4一人名下。陳惠芬生前未曾留有遺囑。其去世后,其繼承人對其在系爭房屋中的遺產份額并未予以處理。2003年3月26日,被告徐某4與馬芊登記結婚。2015年12月18日,被告徐某4與馬芊以被告徐某4同意將上述系爭房屋的產權證中增加配偶另一方即馬芊為共有人為由,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將系爭房屋由被告徐某4一人所有變更為其與馬芊兩人共有。房地產登記部門于同年12月25日核準了上述申請。2018年12月10日,被告徐某4與馬芊又以被告徐某4同意將系爭房屋變更為配偶一方即馬芊所有為由,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將系爭房屋變更為馬芊一人所有。同年12月14日,房地產登記部門核準了上述變更登記申請。自此,系爭房屋被登記在馬芊一人名下。四原告在獲悉了系爭房屋的上述變更登記情況后,以上述兩次變更登記均屬被告無權處分為由,而向本院提起了相關訴訟。本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滬0114民初11274號民事判決,確認系爭房屋的上述兩次變更登記行為無效,并要求被告與馬芊將系爭房屋恢復登記至被告名下。之后,系爭房屋于2019年8月12日被恢復登記至被告名下。現四原告以當事人之間就系爭房產權份額及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無法協商一致為由,提起本次訴訟。
審理中,原告徐某1、陳某某均表示,同意將各自在系爭房屋中可享有的產權份額全部均分給原告徐某2、徐某3。四原告并表示同意被告意見,按折價補償的方式分割系爭房屋。但雙方就系爭房屋的價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本院因此根據原告申請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產評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系爭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為283萬元。本次評估的評估費為8610元。
上述事實,有(2019)滬0114民初11274號民事判決書、房地產登記信息、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上海市嘉定區嘉定鎮東大街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徐某4所有;
二、被告徐某4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徐某2、徐某3財產折價款各56.6萬元,合計113.2萬元。
本案受理費29440元,減半收取14720元,評估費8610元,合計訴訟費23330元,由原告徐某2、徐某3共同負擔9332元,被告徐某4負擔13998元。被告所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永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袁文欽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