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與蔡某1、蔡某2等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3民初15320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俞某某與被告蔡某1、蔡某2、蔡3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依法追加盛林娣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俞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君予、被告蔡某1暨被告蔡3的法定代理人、蔡某2、第三人盛林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俞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寶山區顧北東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要求房屋歸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100萬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蔡某1于2007年3月10日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系爭房屋登記在原告與被告方共四人名下。2019年2月19日,原告與被告蔡某1經寶山法院調解離婚,但系爭房屋未處理。原告認為,系爭房屋是原告與被告蔡某1婚姻存續期間獲得,原告對此應享有相應的份額,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蔡某1、蔡3共同辯稱,1.系爭房屋系2003年拆遷所得,2007年原告和被告蔡某1結婚,不同意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額分割。2.房屋的總價經評估是381萬元,如果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額本被告無法支付折價款,需要出售房屋,所以希望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四分之三的折價款。3.被告蔡3系未成年人,如果房屋出售了,被告蔡3之后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4.愿意適當補充原告10萬至20萬元。
被告蔡某2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系爭房屋屬于本被告和第三人的,現在既然原告和被告蔡某1、蔡3的名字都在上面,本被告和第三人認為應當把原告和被告蔡某1的份額給到被告蔡3。
第三人盛林娣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同被告蔡某2的答辯意見一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包括原、被告提供的不動產登記簿、(2019)滬0113民初3052號民事調解書、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聊天記錄和照片打印件,欲證明被告蔡某1在離婚中屬于過錯方,原告應當多分房屋,照片中是被告蔡某1和第三者,但未能明確聊天雙方確系原告與被告蔡某1,且照片模糊,故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欲證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蔡某1于2007年3月10日登記結婚,于2008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即被告蔡3。原告和被告蔡某1于2019年2月19日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被告蔡3隨被告蔡某1共同生活。
被告蔡某2與第三人盛林娣系夫妻關系。
二、2004年蔡某2戶動拆遷,共分得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二套房屋。經核準,2010年5月28日系爭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原告和被告方共四人名下。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確認,被告蔡某2在系爭房屋內所占產權份額屬于其和第三人共同共有。
經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系爭房屋的房地產總價為381萬元。評估費10820元由原告預付
判決結果
一、坐落于上海市寶山區顧北東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蔡某1、蔡某2、蔡3共同所有,原告俞某某配合被告蔡某1、蔡某2、蔡3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相關過戶費用由被告蔡某1、蔡某2、蔡3共同負擔;
二、被告蔡某1、蔡某2、蔡3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支付原告俞某某房屋折價款計900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8640元,由原告俞某某負擔4403元,由被告蔡某1、蔡某2、蔡3共同負擔14237元;評估費10820元,由原告俞某某負擔2500元,由被告蔡某1、蔡某2、蔡3共同負擔83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秀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寶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