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青禮品有限公司與上海迪爾浦熱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永晉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8民初11702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晟青禮品有限公司(簡稱晟青公司)與被告上海迪爾浦熱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迪爾浦公司)、上海永晉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簡稱永晉公司)、李杰、上海市青浦區重固鎮人民政府(簡稱重固鎮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一致同意并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貴陽杰、被告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迎川、李慶春、被告重固鎮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吟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晟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重固鎮政府共同賠償晟青公司動遷補償漏評損失人民幣1152678元,系參照上海同信土地房地產評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同信評估公司)遺漏部分評估價,少評損失5168921.30元,合計6321599.30元。事實與理由:迪爾浦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李杰與林松青于2008年9月26日與迪爾浦公司原股東唐志勇、鐘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分別受讓迪爾浦公司股權,其中李杰持60%,林松青持40%,取得迪爾浦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區重固鎮北青公路6725弄的廠房。因李杰設立的永晉公司原系迪爾浦公司的承租人,故在迪爾浦公司股權變更后,永晉公司仍使用其原承租部分,剩余部分由林松青設立的晟青公司占有使用。該廠房系一分為二、筑墻為界,由永晉公司與晟青公司各自經營,在迪爾浦公司廠房基礎之上各自進行補充性搭建、綠化、裝修等。2017年10月,因國家建設需要,該廠房坐落的土地被列入規劃范圍,在重固鎮房屋土地征收補償辦公室就該廠房動遷的過程中,李杰利用既為迪爾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又為永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利身份,在未征得晟青公司及迪爾浦公司股東林松青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廠房分成三份進行評估,李杰的行為看似為避免日后產生相關爭議和糾紛,但事實并非如此,首先,在林松青未同意晟青公司評估結果的情況下,作為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及李杰從自身利益出發,毫不顧忌晟青公司的異議,于2017年11月3日與重固鎮房屋土地征收補償辦公室就該廠房簽訂了《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非居住房屋補償協議》,造成晟青公司資產被漏評,且無法進行復評;其次,永晉公司與晟青公司系共同占有使用迪爾浦公司名下廠房,永晉公司使用在先,其裝飾裝修程度必然遠不及晟青公司,但在永晉公司與晟青公司的評估報告中就相同或同類搭建、綠化、裝修等卻出現極大差異。就上述情況,晟青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青多次向重固鎮房屋土地征收補償辦公室就漏評及差異部分進行復評,均未果。晟青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晟青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重固鎮政府共同賠償晟青公司動遷補償漏評損失1152678元。
被告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辯稱:對晟青公司所述拆遷過程,持股情況沒有異議,當時重固鎮政府委托同信評估公司評估,評估人員數次到現場評估時林松青均在場。同信評估公司依迪爾浦公司要求做了三份評估報告,但是重固鎮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只與產權人迪爾浦公司簽協議,迪爾浦公司與重固鎮政府簽訂的協議具備法律效力,漏評部分迪爾浦公司不承擔責任。晟青公司將永晉公司的評估價格作為參照進行對比,提出晟青公司被漏評少評缺乏依據,永晉公司沒有因此獲得本屬晟青公司的補償款,李杰也未受益,其作為迪爾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個人不承擔責任。
重固鎮政府辯稱:對晟青公司所述動遷補償的經過沒有異議,重固鎮政府與迪爾浦公司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是經雙方多次確認后達成,迪爾浦公司確認了補償內容和金額,晟青公司作為迪爾浦公司部分廠房的實際使用方,同時林松青作為迪爾浦公司持股40%股東,其內部應達成一致。迪爾浦公司與評估人員在現場對晟青公司進行評估核對時,林松青本人也在現場,之后又提出少評漏評,責任在晟青公司,即使法院認為需賠償,與重固鎮政府無關,應當由晟青公司與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根據各方過錯承擔責任。
晟青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迪爾浦公司房屋產權信息、房屋租賃合同、民事起訴狀、限期搬離通知、青浦區環境保護局文件、迪爾浦公司發起人名錄、股權轉讓協議、永晉公司機讀材料、信訪材料、答復意見、上海市征收土地非居住房屋補償協議、補償明細表、評估報告等,被告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上海重固鎮政府未提供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開庭審理查明,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迪爾浦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李杰與林松青于2008年9月26日與迪爾浦公司原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迪爾浦公司股權,股權轉讓后,李杰持股60%,林松青持股40%,取得迪爾浦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區重固鎮北青公路6725弄的廠房。迪爾浦公司股權變更后,將該廠房筑墻為界,由李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永晉公司與由林松青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晟青公司分開經營,雙方各自在迪爾浦公司原廠房基礎之上進行補充性搭建、綠化、裝修等。2016年至2017年間,李杰和林松青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矛盾。2017年10月,因政府建設需要,該廠房坐落的土地被列入規劃范圍,由重固鎮政府委托同信評估公司對迪爾浦公司名下的廠房進行評估,評估人員進入現場后,李杰作迪爾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因晟青公司與永晉公司以墻為界將迪爾浦公司四六分各自經營,要求評估機構按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和晟青公司的主體身份出具三份報告,對迪爾浦公司和永晉公司進行估價時李杰在場,對晟青公司進行估價時林松青在場。評估報告出具初稿后,林松青對屬晟青公司的估價提出異議,評估人員三次去現場核對并進行釋明,林松青稱估價低,但就其異議未提出明確具體指向,評估人員無從核實調整。2017年10月9日,同信評估公司出具三份估價報告正式稿,抬頭均為迪爾浦公司(屬于永晉公司和晟青公司的部分在括號內注明),其中晟青公司的估價結果為9966110元,其中無證建筑物估價4481701元。重固鎮政府將三份估價報告給付產權人迪爾浦公司,迪爾浦公司未將晟青公司的估價報告交付晟青公司。2017年10月31日,重固鎮房屋土地征收辦公室向迪爾浦公司發出告知函,主要內容為:確保貴單位應得利益,告知:1、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最后截止日期為2017年11月3日16時,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的,將享受一次性速遷獎勵、土地前期整理、職工遣散、違法建筑相關補償等相關費用;2、若貴單位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完成協議征收補償簽約工作的,區相關職能部門將嚴格按照規定啟動依法征收程序,直至責令交出土地房屋,屆時將取消一次性速遷獎勵、土地前期整理、職工遣散、違法建筑相關補償等相關費用1750萬元……2017年11月3日,迪爾浦公司與重固鎮房屋土地征收補償辦公室簽訂協議,補償款:1、附屬物:15436798元,2、職工遣散費,5019.92*250元/㎡=1254980元,3、土地前期整理費:16.34畝*100000元/畝=1634000元;4、補償款分配明細詳見附件1、2、3,協議總價為59263764元,李杰作為迪爾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名蓋章。附件1、2、3為晟青公司、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的非居住房屋土地補償明細表。重固鎮政府已向迪爾浦公司發放了40%的拆遷補償款,余款尚未發放。
晟青公司得知迪爾浦公司簽約后,于2017年11月27日向重固鎮政府及同信評估公司提出《估價報告復核申請書》,認為晟青公司的評估部分存在遺漏和差異,要求復核。2017年12月11日,重固鎮政府受理林松青信訪事項,并作出《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您的企業于2017年11月簽約,簽約前評估公司已對您的企業核對過三次,對企業提出的疑問都已經解釋,接到您信訪后評估人員于2017年12月1日前對您認為有差異及遺漏部分作出解釋,如不服本意見,可向青浦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2017年12月23日,林松青和晟青公司分別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青浦區紀委、上海市紀委、上海市信訪辦發函及舉報提出涉案評估涉嫌虛假評估,晟青公司的補償單價遠遠低于永晉公司的補償標準,顯失公平。2018年1月8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要求林松青補充申請材料,林松青未在限期內補充材料,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不予受通知書。林松青再次提交材料后,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出具《信訪復查材料申請收到通知書》,2018年3月2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審查后作出退回重固鎮政府重新處理的復查意見。2018年3月9日,重固鎮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林松青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6月4日,晟青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2018)滬0118民初9657號,要求判令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共同賠償晟青公司動遷損失暫計600萬元。在該案審理過程,同信評估公司在晟青公司提出具體明確的評估異議后至現場再次復核,出具晟青公司遺漏部分評估意見:確認晟青公司遺漏評估部分價值1152678元。本院向當事人送達評估意見,限定提出異議時間,晟青公司在限期內提出異議,但未列明具體異議內容,該案因當事人合意先進行庭外協商,晟青公司撤回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2019年6月19日,晟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晟青公司明確其具體異議內容:1、裝修遺漏部分評估明細表中磚墻隔斷應為1200平米、不銹鋼防盜窗應為400平米、屋頂防水層應為1800平米、地坪加厚應為2400平米;2、差異(少評)評估項目251萬有異議,為何晟青公司和永晉公司辦公室裝修的單價和成新率不一樣;3、為何房屋估價的單價永晉公司與晟青公司不一樣;4、配電柜和復合機的價格與永晉公司相差甚多。其余無異議。評估人員進行解答:晟青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評估公司的三位評估人員在本次復查時均去現場,根據林松青逐項指認進行了復核,林松青均未提出異議,現晟青公司又有異議,評估公司再次解釋:1、一樓二樓都是玻璃隔斷,除了備注有磚墻隔斷的,其余部分未見,若林松青認為其余地方還有磚墻隔斷可以再去現場指認,其余他認為少評的項目都可以再去現場核對;2、晟青公司與永晉公司裝修單價不一樣是因為晟青公司辦公室只有部分區域進行了裝修,部分用作倉庫沒有進行裝修,評估時單價根據面積進行平攤,所以單價低了,辦公室裝修是根據實際裝修情況評定成新率,永晉公司的裝修確實比晟青公司維護的好;3、對于房屋估價的單價,永晉公司的房屋有地基,而晟青公司的房屋是搭在屋頂,這次去現場林松青把房屋地基撬開,評估人員發現晟青公司的房屋不是以屋頂做為地基,而是在屋頂上又鋪了一層彩鋼板做為地基,所以這次價格作了調整,但和永晉公司的地基還是不一樣的,不可能和永晉公司同價;4、配電柜是漏評,這次增補,和永晉公司價格不一樣是因為永晉公司的配電設施是包括進線柜、低壓柜、變壓器等一整套,而晟青公司就一臺機器,價格不可能一樣,永晉公司的復合機是長達20多米的大型復合機,晟青公司的復合機只有2米左右,型號和永晉公司的不一樣,是小設備,價格當然不一樣。為晟青公司上述異議,當事人和評估人員于2019年7月15日再次去現場復核,評估人員對晟青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釋明,由晟青公司再次進行確認。2019年8月12日,晟青公司向本院提交漏評評估項目表,認為除1、宣傳欄與永晉公司單價9580元相比過低;2、抽水泵與永晉公司單價1200元相比過低,其余部分不持異議。評估人員解答:1、永晉公司有宣傳欄三個,一個不銹鋼、兩個木頭,9580元是三個的價格,不是一個的價格,晟青公司的宣傳欄是兩個不銹鋼,一個木頭的,根據工作底稿記錄,不銹鋼單價一致,但面積不一樣,晟青公司面積2.5平米左右,永晉公司面積5平米,因為永晉公司還有兩個木頭的,所以一共9580元;2、抽水泵是晟青公司看錯了,評估報告中永晉公司有2個,單價600,共計1200元,跟晟青公司的單價一致。晟青公司表示:抽水泵確實看錯了,宣傳欄經評估人員解釋,現不持異議。綜上,在審理過程中,經晟青公司明確指認,評估公司逐項復核解釋,晟青公司確認漏評金額1152678元。
綜上,因晟青公司對同信評估公司的復核意見已不持異議,本案已無必要啟動重新評估程序,對晟青公司要求重新評估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訟爭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李杰作為迪爾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重固鎮政府簽訂拆遷協議,李杰同時作為永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四被告有無侵害晟青公司的財產權利。
晟青公司認為,迪爾浦公司在晟青公司對評估價值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沒有就評估報告和簽署協議與晟青公司進行商議,而是徑行與重固鎮政府簽訂協議,根據《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使晟青公司喪失對評估報告申請復議的權利,存在過錯。李杰作為迪爾浦公司的控股股東,沒有與林松青進行確認,利用自己為永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簽署動遷協議,不能排除永晉公司是受益方。重固鎮政府與權利人迪爾浦公司簽訂拆遷協議,應該出具一份報告,但其出具了三份報告,存在過錯,故四被告應共同賠償晟青公司損失。
被告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和李杰認為,同信評估公司系由重固鎮政府委托,處于中立立場,不存在給永晉公司多評,晟青公司所主張的損失金額,沒有歸屬于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和李杰。在涉案征收過程中,重固鎮政府發放告知書明確告知若在限期內不簽約,則取消相關獎勵等費用,廠區內的違章建筑將沒有任何補償,這其中也包括晟青公司廠區內大量違章建筑,故迪爾浦公司及時簽約的行為并沒有造成晟青公司損失,反而使三方受益。政府發放的動遷補償款均匯給迪爾浦公司,而非李杰個人?,F經復核評估,三方對于漏評結果不持異議,說明晟青公司在本案中所提異議完全可以在當時評估階段予以查清確認,之所以未查清是晟青公司未向評估公司具體說明,使評估公司無從調整,責任在其自身,沒有理由讓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擔責。同信評估公司系由重固鎮政府委托,迪爾浦公司簽署協議系因相信政府委托出具的評估報告,責任應當由晟青公司和重固鎮政府承擔,晟青公司承擔大部分責任。
重固鎮政府認為,根據是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的行業意見,對于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一般以5%作為界定標準,故本案評估公司的評估存在的差異和疏漏是合理范圍內。重固鎮政府與產權人迪爾浦公司確認與之簽約,晟青公司并非產權人,重固鎮政府不會與之簽約并將其作為補償款支付對象,在評估過程中也沒有義務通知晟青公司核對估價報告,事實上考慮到晟青公司的利益,重固鎮政府將晟青公司的估價結果通知林松青,讓其積極與迪爾浦公司溝通。本案所涉征收不是行政征收,是協議征收,晟青公司所說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并不適用本案情況。本案糾紛實質是迪爾浦公司股東內部矛盾產生的糾紛,若要追究損害賠償責任,應由晟青公司和迪爾浦公司、永晉公司、李杰共同承擔,因為林松青在現場評估時均在場,本人與評估人員也有聯系,其有權要求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既然迪爾浦公司進行了確認,應當由公司內部進行賠償,與重固鎮政府無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迪爾浦熱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晟青禮品有限公司損失576339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晟青禮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174元,減半收取計7587元,由原告上海晟青禮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迪爾浦熱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各半負擔379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鄧椏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