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陳某2等與陳某4共有物分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滬0104民初27303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某1、陳某2、陳某3與被告陳某4、第三人陳某5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陳某5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于2019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某1、陳某2、陳某3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徐匯區梅隴九梅隴X村XXX號XXX室房屋,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被告向三原告各支付房屋折價款30萬元。
事實和理由:上海市徐匯區梅隴X村XX號XXX室房屋原系兩原告及被告父母因動遷安置獲得的公房,2005年5月由被告出資60%、兩原告在內的其余四子女各出資10%取得產權,產權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當時,在父母見證下五子女簽訂了《甲乙雙方房產協議》,明確該房屋產權60%歸被告所有,其余四子女各占10%產權。2011年3月17日,五子女又就該房屋的產權問題簽訂了《有關父母房產分配協議》,再次明確該房屋產權由被告占60%,其余四子女各占10%。2018年9月,兩原告經向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涉案房屋登記信息,得知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以涉案房產做抵押向案外人借款,后原告與被告交涉無果。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對涉案房屋享有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判如所請。
陳某4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系爭房屋在簽訂協議之前就已經歸屬陳某4,陳某4處分自己的財產不構成侵權。原被告之間的協議不是遺囑,是被告對原告附條件的承諾,該協議因為原告沒有履行出資和贍養父母的義務,因此協議未生效,被告收回贈與的承諾。故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陳某5述稱,不放棄在系爭房屋中的權益,但不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購買房屋產權的事情,我沒有參與,后來發現房產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也沒有我們的名字,家里因此發生爭吵。簽相關協議時,我當時沒有錢沒有出資,其他人的出資情況我不清楚。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陳某6與賁某某生育陳某1、陳某2、陳某4、陳某3和陳某5子女五人。
上海市徐匯區梅隴X村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系公有住房,承租人為陳某6。2005年4月13日,陳某4與上海徐房(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陳某4購買系爭房屋產權,房屋總價26336元,付款折扣后實際付款21069元,購房時使用了陳某6的工齡優惠。4月20日,陳某4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系爭房屋產權核準登記在陳某4名下。
2005年4月23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簽署《甲乙雙方房產協議》一份,內容為:甲方:陳某4,乙方:陳某梅(注:系陳某3原名)、陳某玲(注:系陳某5原名)、陳某1、陳某2;由于產權人父親陳某6、母親賁某某現同意把徐匯區梅隴X村XX號XXX二室一廳產權轉交給小兒子陳某4,現由于陳某6、賁某某在使用房產中欠房租費8千元整,另外買下產權房需22184元,合計人民幣30184元,現經協商,由五個子女來承擔這費用,其中父親陳某6、母親賁某某提出給小兒子陳某4產權60%,但陳某4必須承擔買房費60%的費用,共計人民幣18000元,其余40%由陳燕梅、陳燕玲、陳某1、陳某2四人來承擔,合計人民幣12000元整,四人中每人必須承擔費用叁仟元整,并可得產權10%,四人合計人民幣12000整。注:父親陳某6、母親賁某某兩人在世不許動用房屋買賣,故世后由五個子女協商確定去賣,賣來款子陳某4可得總款60%,其余每人可得總款10%。以上協議有見證人、房租人父親陳某6、母親賁某某同意,現由五個子簽名,蓋章、手印確定為準。另補充一點,今后父母如有問題,生病等情況必須由五個子女共同承擔。甲乙雙方均在落款處簽字,見證人處某陳某6、賁某某簽字。
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簽署《有關父母房產分配協議書》,內容為:梅隴X村XX號XXX室,現父母同意將產權人轉為陳某4,有關部門此房產各子女義務權利現協商如下:一、經協商,此房產所有權由陳某4占有60%,陳錦秀占有10%,陳某5占有10%,陳某1占有10%,陳某2占有10%。二、父母健在時,五子女必須共同承擔父母撫養責任,如有任何一子女不承擔此責,其余四子女有權剝奪其房產占有權,其房產權歸其余四子女平分。三、此房產處理需父母百年后方可由五子女再行協商安排。四、如梅隴房產遇動遷,此動遷所得也按上述條款分配。以上條款系五子女共同商定,父母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違背。此協議一式五份,各子女各執一份,五子女簽字有效,并簽發手印為準。
2017年6月16日,陳某6報死亡。
2017年7月6日,系爭房屋上核準登記於飛為抵押權人,債權數額200萬元。同年12月5日,系爭房屋上核準登記陳綺華為抵押權人,債權數額200萬元。審理中,陳某4表示該兩筆債務均未償還,已與債權人達成延期還款。
2018年8月16日,賁某某報死亡。
審理中,因雙方當事人對房屋市場價值不能達成一致,原告申請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2019年6月10日,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系爭房屋估價結果為297萬元。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
以上事實,除當事人庭審陳述外,另有不動產登記簿、協議、死亡證明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梅隴X村XX號XXX室房屋歸陳某4所有,陳某4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1、陳某2、陳某3各支付房屋折價款29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400元,由陳某4負擔。評估費8930元,由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各負擔223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徐琛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