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達安醫學檢驗有限公司與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991執896號
判決日期:2020-03-06
法院: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高新達安醫學檢驗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系列仲裁調解書(2019)蘇0991民初56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被告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高新達安醫學檢驗有限公司支付檢驗費5322782元,并承擔以5322782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64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2645元,由被告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法律文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系列案件執行過程中,于2019年11月1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被執行人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注冊號為14304234、14304188、31971792、31984447的商標權進行了查封,凍結了被執行人江蘇華生基因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專利號為201210273620.3、201310351267.0、201410422973.4、2017101531995的發明專利和20余件軟件著作權等情況。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12月5日兩次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腫瘤精準醫療大數據移動互聯網服務平臺,經一拍、二拍均流拍。由于被執行人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本院已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費。對其名下的車輛進行了查封,但下落不明,且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房地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為華
審判員周洪慶
審判員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楊斌
判決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