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水利工程總公司與甘肅克勞德云計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191民初2748號
判決日期:2020-03-09
法院:蘭州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菏澤水利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菏澤公司”)與被告甘肅克勞德云計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勞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及被告克勞德公司反訴原告菏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菏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明國、被告(反訴原告)克勞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菏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克勞德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及利息;2.要求克勞德公司支付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6361元;3.訴訟費用由克勞德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份,菏澤公司與克勞德公司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稱:甘肅克勞德云計算有限公司蘭州新區大樓數據中心改造項目,菏澤公司按照克勞德公司的要求和施工圖紙組織施工。2019年2月19日,克勞德公司就該工程費用向菏澤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所欠菏澤公司工程款(包括材料費、人工費等)53萬元,于2019年2月20日之前支付10萬元,剩余43萬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結清。但至菏澤公司起訴時,克勞德公司僅僅支付工程款20萬元。綜上所述,菏澤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訴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請。
克勞德公司辯稱,該公司簽署的《承諾函》是在菏澤公司脅迫之下簽訂的,該《承諾函》中載明的“不再為上訪拉橫幅等不當行為”等內容,說明菏澤公司自認以脅迫行為致克勞德公司簽署了《承諾函》,故應當駁回菏澤公司的訴請。
克勞德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年2月24日《關于“克勞德云計算項目”廠房改造工程費用承諾函》(以下簡稱《承諾函》);2.判令菏澤公司向其賠償100萬元;3.判令菏澤公司承擔包括鑒定費、評估費在內的全部訴訟費用;4.判令菏澤公司承擔全部律師費。事實和理由:一、《承諾函》是在克勞德公司受脅迫下做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2019年2月,菏澤公司雇傭組織社會不明人員,以拉橫幅、上訪鬧事、扣押廠房鑰匙、控制改造廠房等方式脅迫克勞德公司出具了《承諾函》,作廢原簽署的《廠房改造協議》、放棄工程質量責任追究、放棄任何權利主張、無條件支付53萬元。根據菏澤公司簽署的《承諾函》,該公司對上述脅迫事實供認不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克勞德公司有權請求撤銷該《承諾函》。二、菏澤公司存在將工程違法分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屬于違法違約行為。且該公司承建工程質量粗制濫造,違反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未對雨水管進行防護致使雨水管破裂且未及時修復,導致地基下沉,地面塌陷,給克勞德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克勞德公司依法提起反訴,望判如所請。
菏澤公司辯稱,1.該公司不存在任何脅迫行為,《承諾函》是克勞德公司自愿簽署的。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克勞德公司責令菏澤公司停工時并未支付工程款,后菏澤公司的工人等待一個月左右,克勞德公司仍未支付工資,工人才自發拉條幅,該事實是存在的,但是工人只是為了要回血汗錢。后工地工人及時糾正錯誤,并在勞動部門的協調下,雙方簽訂了《承諾函》;2.克勞德公司在訴狀中陳述菏澤公司糾集不明人員的內容不屬實,拉橫幅的都是工人;3.克勞德公司稱菏澤公司存在違法分包行為,該公司對其陳述應當舉證證明;4.克勞德公司反訴稱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訴請不成立,菏澤公司離場時進行了工程檢查,克勞德公司之訴請是為了拖延付款,該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地面塌陷與菏澤公司有關;5.涉案合同中沒有關于菏澤公司需提供發票的內容,雙方當時也口頭協商了工程款全部是工人工資,所以無需提供發票,對方也是答應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菏澤公司、克勞德公司均提交的《關于“克勞德云計算項目”廠房改造工程費用承諾函》(2019年2月19日),菏澤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關于“克勞德云計算項目”廠房改造工程費用承諾函》(2019年8月28日),因雙方當事人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菏澤公司提交的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關于“克勞德云計算項目”廠房改造工程清算退場的通知函》,證明克勞德公司出具書面通知要求菏澤公司退場,該公司已施工工程質量是合格的,對方已經驗收完畢,沒有質量問題。克勞德公司質證后因菏澤公司未提供原件,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認為該證據反映的是退場情況,不能證明涉案工程沒有質量問題。本院認為,因菏澤公司未能提交該份證據的原件,無法核對證據的真偽,克勞德公司的質證意見成立,予以采信。
對克勞德公司提交的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照片(8張),證明因菏澤公司的施工質量問題導致地基塌陷。菏澤公司質證后認為克勞德公司在該公司施工完畢一年后才提出質量問題,但該公司退場后有3家施工單位進場施工,所以無法證明地基塌陷是由該公司造成的。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因無其他證據佐證,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菏澤公司(乙方)與克勞德公司(甲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克勞德公司將該公司蘭州新區大數據中心改造項目承包給菏澤公司,工程范圍為:1.改造原有20棟廠房,改造為標準型大數據中心;2.廠房主體改造范圍包括破拆、基礎土建、鋼結構、砌磚、乳膠漆、防火漆、除銹漆、鋁窗、外墻磚、防塵、工程防水等;3.廠房新增建設范圍包括貨架、負壓風機、服務器低壓側電源、網絡弱電系統等設備的采購、運輸、安裝、調試。工程總工期為60天,自開工建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止。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以實際拖欠金額為基數,按每日1‰計算延付違約金。后菏澤公司依約入場施工,完成了部分破拆工程,共計施工26天。2018年11月,克勞德公司書面通知菏澤公司退場,菏澤公司遂停工。2019年2月19日,菏澤公司與克勞德公司就已完工工程量結算后達成協議,并簽訂了《承諾函》,載明經雙方公司進行核算,確定包括材料費、人工費等在內的全部工程費用共計53萬元。克勞德公司承諾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萬元,剩余43萬元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結清。菏澤公司承諾:“自承諾函簽署之日,不再為上訪拉橫幅等不當行為,同時交還全部廠房鑰匙”,雙方均在該《承諾函》中加蓋印章。2019年2月21日,克勞德公司向菏澤公司支付10萬元。同年8月再付款10萬元。2019年8月28日,克勞德公司向菏澤公司再出具《關于“克勞德云計算項目”廠房改造工程費用承諾函》一份,載明“剩余33萬元,再加上利息3萬元,共計36萬元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結清”,菏澤公司因不同意付款日期延后,未在該《承諾函》中簽章。后雙方因剩余工程款支付問題發生糾紛,2019年9月27日,菏澤公司訴至本院處理。2019年11月12日,克勞德公司提出反訴
判決結果
甘肅克勞德云計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山東菏澤水利工程總公司工程款3300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9011.75元,以上共計33901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50元、反訴費6900元,均由甘肅克勞德云計算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鋒
審判員何莉
審判員田彩蘭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康玉佳
判決日期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