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06執異160號
判決日期:2020-03-10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四川省川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石實業)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徐某某向本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徐某某稱,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查封的成都海航基礎投資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鴻景實業有限公司、四川海航大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基投公司)對同輝公司的到期債權中有150萬元債權應屬于徐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基于同輝公司、海航基投公司簽署的《解除協議》受讓的債權,該權利屬于徐某某所有,故請求解除(2017)川0106執465號案件中對屬于徐某某的150萬元的債權的查封。
異議人徐某某提交了如下證據復印件:《解除協議》、C區、B02區、G區結算情況匯總表、鴻景實業.工程竣工結算金額確認表等。
本院查明,原告川石實業與被告同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1797號民事判決,判決:同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川石實業貨款9225327.8元及利息等。該判決于2016年10月17日生效后,同輝公司未履行前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川石實業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17)川0106執465號。
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7)川0106執46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向海航基投公司進行了送達,通知該公司扣除在先查封案件的案款后于15日內將其對同輝公司剩余的到期債務197.9547萬元案款直接支付到本院。
本案審查過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川石實業即海航基投公司(甲方)與同輝公司(乙方)2016年簽署的《解除協議》(簽訂具體月份日期不詳,協議中未載明),該協議約定:雙方簽訂的香頌湖G區、C區、B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前述各區總包工程補充協議、備忘錄、備忘錄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協議三、工程會議記錄等合同自本協議簽字蓋章之日起解除;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各區的結算金額分別為:B02區為5782.4524萬元、C區為9579.6983萬元、G區為4354.5404萬元;甲方支付乙方前述各區工程補償款共計3200萬元;甲方扣除共計125.66324萬元的應扣款項,扣除已支付款項后,本次甲方應支付給乙方6475.578302萬元;甲方按約定將前述款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崇州市城南金屬鑄造有限責任公司賬戶;甲方每次付款前一周,乙方應按約履行相應義務并向甲方提交有各項目經理簽字及乙方蓋章的付款申請,否則甲方有權拒付;一經確定乙方的應收款項后,乙方即對各項目經理有應付款,乙方將對甲方的債權6475.578302萬元分別轉讓給各區項目經理,其中徐某某為3665.345222萬元,該協議經甲乙雙方和各項目經理簽字后,上述債權轉讓即發生效力等。在該協議的尾部有甲方乙方簽章,有包括徐某某在內的各項目經理簽字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徐某某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有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徐燕華
審判員謝中山
審判員陳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羅莎
判決日期
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