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游吉祥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陸詠梅、姜海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民再587號
判決日期:2020-03-12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龍游吉祥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園林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陸詠梅及一審被告姜海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終12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民申134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吉祥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徐震、被申請人陸詠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鋒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姜海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祥園林公司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終1279號民事判決;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陸詠梅負擔。事實和理由:1.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無證據證明吉祥園林公司將訟爭工程分包給姜海豐。陸詠梅提供的《內部承包協議書》系復印件,無原件支持??陀^上吉祥園林公司與姜海豐之間也從未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案涉工程系由吉祥園林公司內部承包給項目經理邱曉萍。至于(2017)浙0881民初3241號案件中吉祥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認姜海豐為案涉項目經理非客觀事實,實意是姜海豐系實際施工人。無證據證明姜海豐個人與江山市中江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江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稙r青砼路面工程結算單》由浙江海輝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輝公司)與中江公司簽訂,而姜海豐系海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證據證明陸詠梅完成訟爭工程。陸詠梅提供的《瀝青砼路面工程結算單》明確的合同主體為中江公司和海輝公司,施工主體為中江公司。而其提供的另一份證據,《工程機械轉讓協議》的合同主體為姜海豐與江山市春江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施工主體為江山市春江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2.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吉祥園林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包人,原審判決吉祥園林公司應當承擔作為姜海豐的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適用法律錯誤。
陸詠梅辯稱:1.案涉工程由姜海豐實際管理施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論是內部承包協議還是吉祥園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在(2017)浙0881民初3241號案件中的自認,均能證實。2.案涉工程系陸詠梅施工的事實清楚。吉祥園林公司雖否定陸詠梅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其從一審、二審到再審,都無法回答案涉瀝青攤鋪工程是誰施工的,明顯屬惡意逃避債務之行為。3.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吉祥園林公司實際應當承擔的是全部付款義務而非僅為未付部分工程款,原判決并未加重吉祥園林公司的責任。陸詠梅施工的是吉祥園林公司的工程,吉祥園林公司取得工程款系基于其與業主的合同約定及由陸詠梅的實際施工。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保護合同雙方正常履行合同所應取得的債權。4.姜海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案涉工程由姜海豐實際管理、施工、結算、對接等所有承包人應該負擔的義務和權利。從申請結算單、工人工資支付承諾書、內部承包協議等均可以認定。
姜海豐未作陳述
判決結果
一、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終1279號民事判決和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324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王君
審判員黃培良
審判員陸秋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封玲
判決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