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游吉祥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鄭東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民再588號
判決日期:2020-03-12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龍游吉祥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園林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鄭東東及一審被告姜海豐、龔小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終1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民申134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吉祥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徐震、被申請人鄭東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小榮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姜海豐、龔小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祥園林公司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終1165號民事判決;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鄭東東負擔。事實和理由:1.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無證據證明吉祥園林公司將訟爭工程分包給姜海豐施工。鄭東東提供的《內部承包協議書》系復印件,無原件支持。客觀上吉祥園林公司與姜海豐之間也從未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原判以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涉工程由吉祥園林公司承包給姜海豐施工,并無證據支持。無證據證明鄭東東原告主體適格。《水泥穩定層料施工合同》締約雙方為衢州西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楚公司)與龔小燕、姜海豐,鄭東東僅作為西楚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鄭東東自認姜海豐、龔小燕出具的欠條系基于該合同的履行產生的工程款,該債權實質上屬西楚公司,鄭東東與姜海豐、龔小燕并無合同關系。原判決認定鄭東東完成訟爭工程嚴重違反客觀事實。原審中,吉祥園林公司均明確提出施工主體無法認定,案涉合同能夠證明施工主體系西楚公司,但原判決認定吉祥園林公司對鄭東東提供訟爭水泥穩定層材料及施工事實無異議明顯錯誤。2.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吉祥園林公司對姜海豐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明顯錯誤。原審未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也不存在表見代理。
鄭東東辯稱:1.原審認定案涉工程由吉祥園林公司以包工包料內部承包給姜海豐施工、姜海豐又將水泥穩定層材料的供應和鋪設轉包給鄭東東施工正確,證據充分。其一,《內部承包協議書》、工人工資支付承諾書、建設資金拔款審批表等證據足以證明。其二,吉祥園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在(2017)浙0881民初3241號案件中自認將案涉工程內部承包給姜海豐。其三,該事實由生效的(2017)浙0881民初3241號、(2017)浙0881民初2822號、(2017)浙0881民初3245號、(2017)浙0881民初3229號民事判決所確認。反之,吉祥園林公司僅抗辯否認該事實,但不提供案涉項目發包給何方施工或自己施工的證據。其在(2017)浙0881民初3245號案件提供的9份銀行扣款通知書、交易回單,更印證了姜海豐為內部承包人的事實。《水泥穩定層料施工合同》雖由鄭東東以西楚公司名義與姜海豐、龔小燕簽訂,但實際施工是鄭東東,且姜海豐、龔小燕也是將欠條出具給鄭東東個人,鄭東東作為訴訟主體并不違法。2.原審判決姜海豐、龔小燕承擔付款責任,吉祥園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實際施工人有權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本案中,吉祥園林公司以內部承包方式將案涉工程承包給姜海豐施工,姜海豐又將其轉包給鄭東東施工,鄭東東有權向姜海豐、龔小燕和吉祥園林公司主張權利。綜上,請求駁回吉祥園林公司的再審請求。
姜海豐、龔小燕未作陳述
判決結果
一、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終1165號民事判決和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324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審。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王君
審判員黃培良
審判員陸秋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封玲
判決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