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5江蘇昆山通用電氣有限公司與響水興源電氣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921民初1425號
判決日期:2020-03-12
法院: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昆山通用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通用公司)與被告響水興源電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昆山通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桑文娟、被告興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華、向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昆山通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興源公司給付農配網等工程款3950274.93元及資金占用費(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原告昆山通用公司承建被告興源公司配農網建設工程,分別為2014年原告承建115個,被告審核認定工程款額為4639726.41元;2015年原告承建131個,被告審核認定工程款額為6129106.12元;2016年原告承建51個,被告審核認定工程款額為1736661.82元。原告合計承建配農網建設工程297個,經被告興源公司審核認定工程款總額為12505494.35元,已給付9481719.42元。以上事實有被告興源公司總經理發給原告的《響水農配網工程報、審匯總表》,并經被告財務部主任顧春玉審核,已扣除核減后認定的工程款總額。原告昆山通用公司承建的其他工程:1、10KV恒利達雙回線路架設工程,結算金額為131677元;2、跨高速10KV線路拆除工程,審定結算金額為190000元;3、陳港地區配變調檔工程,費用為116850元;4、10KV太陽能項目(設計長度13公里線路),因規劃調整現場實際情況施工費用為150000元,1-4項工程款合計588527元,此工程款已給付;5、灌江控股光伏發電項目配套20KV上網線路工程審定結算金額為926500元,沒給付。原告承建的配農網工程,應享有政策性處理費用,應得合計為997619元,此款已給付。《配農網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均在付工程款前簽訂,并憑合同金額開票領款,合同約定:“工程承包總價及結算方法:1、甲方(興源公司)負責對乙方(昆山公司)編制的結算進行審核批準”。因此,原告工程款結算前,均由被告財務部主任顧春玉對配農網工程逐項進行1.47%-29.27%不同比例核減,本案均為被告核減后的工程款金額。2019年2月18日,《關于昆山公司2014年以來承接農配網工程及其他結算的說明》的內容,已經被告財務部主任顧春玉核實,并簽名確認以上事實。截止2018年4月3日(最后一筆竣工審定日期起應付款),原告承建被告工程款總額及政策性處理費用為合計15018140.35元。被告已給付11067865.42元,尚欠工程款3950274.93元沒有給付,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綜上,被告興源公司拖欠原告昆山通用公司工程款,在沒有約定或法定情形下,其行為嚴重違反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規定,為了保護原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特具此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興源公司辯稱,首先,原告分別于2014年、2015年、2016年承接了答辯人公司部分配農網工程項目的事實是無爭議的,且每一年的工程項目數額與原告陳述相符,但是工程款審定金額是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審定的,審定的價格合計為13945672.49元(原告報送)。后答辯人公司財務部主任顧春玉對上述工程項目進行核對時發現,原告虛報了2013年25項工程的工程款1440178.14元,后對該25項工程款審定金額予以扣除,剩余工程款12505494.35元都是經審計的價格,答辯人沒有進行任何核減;其次,根據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農配網工程項目勞務分包合同》的工程結算約定,原告已分別計算出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工程項目及應結算金額合計8491342.31元,并報送答辯人處申請付款,且答辯人已經將上述款項全部付清;最后,對于原告所訴的其他未付工程款數目,經答辯人公司財務查詢,答辯人不但已全額付清所有款項,而且經結核算多付了163877.11元,答辯人要求原告在本案審理查明后予以返還。
本院經依法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昆山通用公司從被告興源公司承接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配農網工程及線路架設、拆除等其他工程。
2018年5月14日,原告昆山通用公司向被告興源公司出具書面承諾,載明2013年度承接的工程項目25個,審定金額1440178.14元,結算金額為990377.11元;2014年度承接的工程項目115個,審定金額4639726.41元,結算金額為3093289.64元;2015年度承接的工程項目131個,審定金額6129106.12元,結算金額為4185946.85元;2016年度承接的工程項目個數為51個,審定金額1736661.82元,結算金額為1212105.82元;政策處理費用:2014年為367517.25元、2015年為549044.25元、2016年為81057.5元,已全部付清;其他工程:10KV恒利達雙回路架設工程、跨高速10KV線路拆除工程、陳港地區配變調檔工程合計438527元全部付清,10KV太陽能項目已完成工程量150000元,灌江控股20KV配套上網線路工程審定結算金額為826500元;截止2018年5月6日,興源公司應付11067865.42元,實際付款10005926.95元。被告興源公司2018年5月23日付款1061938.47元后,付款合計達應付款項11067865.42元。
2019年2月18日,經興源公司財務部負責人顧春玉確認,昆山通用公司合計承建項目297個,審定金額12505494.35元,實際付款11067865.42元,實際開票金額11731758.17元。次日,原告昆山通用公司向被告興源公司提交《關于昆山公司2014年以來承接農配網工程及其他結算的說明》,載明昆山通用公司2014年至2016年合計承建項目297個,審定金額12505494.35元;政策性處理費用2014年至2016年已付款合計997619元;其他4個工程(注:10KV恒利達雙回線路架設工程、跨高速10KV線路拆除工程、陳港地區配變調檔及10KV太陽能項目)已付款合計588527元;灌江控股光伏發電項目未付款926500元,并注明2019年2月19日后的付款情況:實際付款11067865.42元,其中農配網已付款9481719.42元,政策性處理費用已付款997619元,其他工程4個項目588527元,灌江控股光伏發電項目配套20KV上網線路工程未付審定結算金額為926500元。興源公司財務部負責人顧春玉予以確認。
被告認為昆山通用公司2018年5月14日出具的承諾載明的2013年25個項目是由健雄公司承建。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施工合同、關于昆山公司2014年以來承接農配網工程及其他結算的說明、關于江蘇昆山通用電氣有限公司工程結算的承諾等為證,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蘇昆山通用電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402元,由原告江蘇昆山通用電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海兵
人民陪審員王士鳳
人民陪審員陳培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聞靜
判決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