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開自動化有限公司、濰坊景世乾太陽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911執846號
判決日期:2020-03-13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泰開自動化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濰坊景世乾太陽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魯0991民初60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2019年4月24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限制消費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04月23日通過網絡查詢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部門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9年7月9日執行干警到泰安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情況,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9年7月9日到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無財產。
2019年7月9日執行干警到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執行人無財產。
2019年7月25日,通過網絡查詢銀行存款、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部門信息,無其它線上財產記錄。
2019年5月5日將被執行人濰坊景世乾太陽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費,納入期限無期。
2019年8月22日與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不要求發布懸賞公告,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沒有提供被執行人其它財產線索,現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19)魯0911執846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上述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延遲履行金。日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建
審判員宋磊
審判員楊金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浩
判決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