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天弘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宣漢縣寶路石油鉆井材料有限公司、馬保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627執480號
判決日期:2020-03-13
法院: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貴州天弘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宣漢縣寶路石油鉆井材料有限公司、馬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黔0627民初35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宣漢縣寶路石油鉆井材料有限公司、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四查”被執行人宣漢縣寶路石油鉆井材料有限公司、馬某某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導致申請人債權未能受償。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宣漢縣寶路石油鉆井材料有限公司、馬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發出限制消費令。申請人貴州天弘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為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魏緒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譙海波
判決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