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軍、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人事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民申2997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軍因與被申請人淄博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人事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3民終153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軍申請再審稱,1.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復【2018】3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人事關系”,提交該決定書作為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2.原判決認定李軍與淄博天元監理公司建立人事關系缺乏證據證明;3.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4.二審程序未調查和詢問,未開庭審理,逕行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構成枉法裁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五、六、九、十三項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一、指令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起
審判員王寶恒
審判員杜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俊
書記員王福梅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