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縣吉發租賃站與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魏紅雨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20民初6300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與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魏紅雨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經營者彭昌貴,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啟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紅雨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屏山縣吉發租賃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租金、上下車費、維護費合計109716元;3、被告立即退還原告鋼管18232.4米、扣件11088元、頂托1667套、套筒455套,如不能退還,則按鋼管15元/米、扣件5元/套、頂托15元/套、套筒10元/套的標準賠償原告損失,并支付從2019年9月1日起至租賃物全部退還完或賠償款支付完之日止按鋼管0.006元/天/米、扣件0.005元/天/套、頂托0.03元/天/套、套筒0.03元/天/套計算的未退還租賃物的租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1900元;5、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被告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認真的履行自己義務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但被告不按時支付租金,截止2019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租金、上下車費、維護費合計109716元,還有鋼管18232.4米、扣件11088元、頂托1667套、套筒455套未退還。所欠款項經原告催收未果,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我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我司將加蓋了我司合同專用章的租賃合同提交給原告,原告將加蓋其印章的合同未返還給我司,因此租賃合同雖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且原告也未向我司實際履行。我司與魏紅雨是勞務承攬合同關系,我司將屏山縣婦幼保健院的建設工程部分勞務發包給了被告魏紅雨,所以魏紅雨在完成勞動成果過程中,應當自行承擔建筑管材的租賃責任。原告與我司的租賃合同在未生效的情況下,原告向魏紅雨提供了租賃物,魏紅雨向其支付相應的租賃費用,是建立的新的租賃合同關系。經魏紅雨與原告核對,魏紅雨于2019年1月8日已經將能夠歸還的租賃物資全部歸還,解除了其與原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對不能歸還的部分租賃物計算了賠償費,經雙方核算,魏紅雨與原告之間共計產生費用153181.5元。魏紅雨已經向原告支付了122000元,剩余31181.5元。原告違約金計算過高,應當予以調減。原告的損失僅為租賃費用的逾期損失,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1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綜上,應當駁回原告對我司的訴訟請求。
魏紅雨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7年7月11日以屏山縣吉發租賃站為出租方(甲方),以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為承租方(乙方)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尾部承租方欄加蓋了“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約定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原告的鋼管、扣件等物資,并對租金標準約定為:鋼管0.006元/天/米、扣件0.005元/天/套、頂托0.03元/天/套、套筒0.03元/天/套;賠償標準約定為:鋼管15元/米、扣件5元/套、頂托15元/套、套筒10元/套;租金支付時間約定:乙方每月付一次租金,于每月的15號之前將應交租金支付結清。違約金約定: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甲方按未付租金、材料賠償、維修費、等金額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陸續向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租賃物資,被告在使用過程中,也陸續退還了部分租賃物,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被告欠原告租金、上下車費、維護費合計109716元,還有鋼管18232.4米、扣件11088元、頂托1667套、套筒455套未退還。
另查明,民事訴狀副本于2019年9月2日送達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有原告舉示的租賃合同、租用鋼管扣件明細表26張、退還鋼管扣件明細表16張、鋼管扣件及頂托租金結算明細表4張等證據在案證明
判決結果
一、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與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19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次日給付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截止2019年3月31日所欠的租金、上下車費、維護費合計109716元;
三、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次日退還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鋼管18232.4米、扣件11088元、頂托1667套、套筒455套,如不能退還,則按合同約定賠償標準鋼管15元/米、扣件5元/套、頂托15元/套、套筒10元/套賠償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損失;并同時給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時止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鋼管0.006元/天/米、扣件0.005元/天/套、頂托0.03元/天/套、套筒0.03元/天/套計算的未退還租賃物的租金(使用費);
四、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次日給付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違約金21900元;
五、駁回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61.48元,管轄異議收費100元,合計4261.48元,由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應負擔4161.48元,已由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墊付,限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次日直接給付原告屏山縣吉發租賃站。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志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敏
書記員雷鳳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