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徐鳳保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402民申8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遼源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達公司)與徐鳳保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吉0402民特73號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裁定書。成達公司不服,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成達公司申請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龍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特73號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裁定書。事實和理由:成達公司認為,王正秀不能代理該公司進行人民調解和申請司法確認,成達公司并未授權該人進行調解和司法確認,且成達公司對該事完全不知情。委托授權書、法定代表人證明及手續上的印章與成達公司印章不符,王正秀向相關機關提交的代理手續系偽造,其并不具備代理權限。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1日在吉林省企業法律事務調解中心,被申請人徐鳳保與王正秀(以成達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成達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申請人支付勞務費23萬及利息。2017年8月2日徐鳳保向本院提出司法確認申請,要求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本院于當日作出(2017)吉0402民特7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查明,在2012年7月5日成達公司在遼源市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何代成,公司公章在王正秀處保管,王正秀負責遼源市的工程施工項目。2015年6月16日成達公司登報聲明公章丟失作廢。而實際上公章在王正秀手中。2019年8月27日申請人成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本院做出的(2017)吉0402民特73號民事裁定,并再審
判決結果
撤銷本院(2017)吉0402民特73號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邵曉飛
審判員沙天遠
審判員朱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杜孝鋒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