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莎與寶沅堂健康科技(東莞)有限公司、劉笑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1971民初15404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莎訴被告寶沅堂健康科技(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沅堂公司)、劉笑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暢鵬獨任審理,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元富、兩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奉文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與被告解除《股東合作協議》、《股權轉讓協議》;2.判令被告返還本金3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80000元(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每天千分之三計至起訴之日);4.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經實際控制人劉新建安排,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簽訂《股東合作協議》,于2018年6月25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劉笑名下的6%的股權轉讓給原告,對價是300000元。原告當日按照劉新建的指引,將300000元轉入被告寶沅堂公司賬戶。但被告并未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收到款項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的合同義務。原告在為被告寶沅堂公司工作的三個多月中了解到,寶沅堂公司實際上是實際控制人劉新建設計的以被告劉笑等人作為擋箭牌的一個圈錢騙局,且被告劉笑及實際控制人劉新建于2018年11月10日開始在全體員工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宣布公司放長假,且公司迄今沒有實際經營場地。原告隨即退出合作,要求其返還投資款300000元。原告一直與被告溝通無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寶沅堂、劉笑共同辯稱,第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全球共享中醫股東投資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以被告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由要求解除協議沒有法律依據。上述兩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協議生效后,原告作為股東享有了資產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應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無論登記與否,原告作為新股東的實際權力已經開始行使,且最初系被告為工作方便與原告約定屆時與其他股東一并辦理變更登記,但是之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辦理,原告一直不辦理。第二,寶沅堂公司依法成立并依法經營,原告所述不實,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所述“圈錢”、“欺詐”的行為。
經審理查明,被告寶沅堂公司為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000元,經營范圍為:健康產業領域內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保健用品的研發及銷售,銷售家用電器、日用百貨、化妝品、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服務。
2018年6月15日,原告(乙方)與被告寶沅堂公司(甲方)簽訂《全球共享中醫股東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甲方因公司發展的需要,目前需要融資5000000元,乙方現金出資300000元,享有公司6%股份;在公司存續期間各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公司終止清算后,各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在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公司業務開展所產生的凈利潤,扣除其中5%留歸公司發展之用,在項目結束結算完成后,按照雙方各自占股比例進行分配;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投資款在2018年6月25日到位。雙方并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2018年6月25日,原告與被告劉笑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如下:劉笑在寶沅堂公司擁有60%股權,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同意轉讓6%股權給原告;第二條,劉笑同意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以300000元將其在公司擁有的6%股權轉讓給原告,原告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原告同意在在雙方簽字之日一次性向劉笑支付300000元,劉笑需在收到款項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原告將價款直接打到寶沅堂公司名下;第六條,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告所持股份行使作為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股東義務,必要時劉笑應協助原告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劉笑名義簽署相關文件,原告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第七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應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5.合同約定的其他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第八條,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約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即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如果劉笑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按時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每延遲一天,應按所交價款的3‰支付利息給原告。雙方并對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同日,被告寶沅堂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載明收到原告投資寶沅堂公司投資款300000元。
被告寶沅堂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股權證書》,載明原告持股比例為6%,持股股份金額為300000元,持股日期為2018年6月15日。
原告另于2018年6月19日與被告寶沅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生效日期為2018年6月19日,終止日期為2021年6月18日。原告在寶沅堂公司工作期間,擔任總經理職務。
原告主張,其主張解除合同是因被告違約,根據被告及實際控制人的情況看,被告寶沅堂公司實際控制人是詐騙;兩被告主張,原告已經行使股東權利參與股東會、享有了資產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且被告已經要求原告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兩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18年11月20日的“股東會決議”及《股東會議紀要》。“股東會決議”載明會議內容包括“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與財務報告、討論公司未來的發展與融資方案、關于總經理陳莎的崗位職責與目標落實”;參會人員處有原告、劉笑等人的簽字。原告稱,該次會議原告是以員工身份列席,其內容其實是簽到表,參加人員簽字,而不是對股東內容的認可和確認。《股東會議紀要》載明與會股東有原告、劉笑等8人,并記載了“陳總”對公司經營狀況與財務報告的相關發言內容,該紀要僅有寶沅堂公司蓋章。原告稱該紀要是被告寶沅堂公司單方制作,并沒有任何股東簽名。
兩被告提供了原告與劉新建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2018年8月2日,原告稱“工商注冊變更一事,你讓阿玉不要再找理由了,這回隨著經營范圍的變更,一起變更就好了”;2019年3月27日,劉新建向原告發送了寶沅堂公司出具的《告示函》,載明經與原告口頭協商,原告本人同意暫時不變更在股東名冊里,且現可以在工商注冊里面變更原告為股東,希望原告在2019年4月6日前配合公司做工商變更。原告主張,其是以員工身份與寶沅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工作上的溝通與交流,不是以股東身份;《告示函》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并未簽署過。
兩被告另向本院提供了包含原告在內的名稱為“全球共享中醫股東”的微信群聊天記錄。其中,2018年8月2日,原告在群內匯報了公司發展計劃和近期目標的相關情況。原告認為該群中只是一部分人,所謂的股東群有很多個,該群不足以證明原告已經行使股東權利,也不足以抵消被告違約行為。
兩被告為證明被告寶沅堂公司依法經營另向本院提供了公證書、共享中醫項目開發協議、商業活動合作協議、東莞市佰誠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等證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股權轉讓協議、全球共享中醫股東投資合作協議、股權證書、收據、勞動合同,被告提交的股權轉讓協議、全球共享中醫股東投資合作協議、股權證書、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關于召開第一次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股東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會議紀要、通知、房屋租賃合同、告示函、公證書、開發協議、商業活動合作協議、勞動合同、參保人險種繳費明細表、工資條、報告書等證據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陳莎支付違約金180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250元,已由原告陳莎預交,由被告劉笑負擔1593.75元,原告陳莎負擔265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賴暢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兼書記員郭萍萍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