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鑫紙源工貿有限公司、安徽金億禾特種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812民初2275號
判決日期:2020-03-17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紙公司)與被告合肥鑫紙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紙源公司)、安徽金億禾特種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億禾公司)、安徽森藍漿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藍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太陽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祥凱到庭參加訴訟,鑫紙源公司、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太陽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鑫紙源公司償付貨款14697668.41元,并支付因逾期付款產生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2.判令太陽紙公司與金億禾公司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有效,太陽紙公司有權在最高額抵押
1253萬元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承擔鑫紙源公司所欠太陽紙公司貨款及其他款項的連帶擔保責任;4.判令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一直有業務往來,雙方約定交易模式為由太陽紙公司向鑫紙源公司供應紙張,鑫紙源公司按時付款。太陽紙公司依約向鑫紙源公司供貨后,鑫紙源公司未按約定付款。截止至起訴之日,鑫紙源欠太陽紙公司貨款14697668.41元,經太陽紙公司多次催要仍未償還,其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太陽紙公司的合法權益。2019年2月1日,太陽紙公司與金億禾公司簽訂了編號為TYZY-HFXZY-DY-GF-20190101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限額為
1253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擔保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的《紙張供貨合同》中鑫紙源公司應付太陽紙公司的全部款項,現鑫紙源公司所欠太陽紙公司貨款已到期,且未履行還款義務,太陽紙公司要求在最高額抵押權限度內優先受償。2019年2月1日,太陽紙公司與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簽訂的所有《紙張供貨合同》中鑫紙源公司應付太陽紙公司的全部款項,現鑫紙源公司所欠太陽紙公司貨款已到期,且未履行還款義務,鑫紙源公司欠付太陽紙公司貨款及其他款項,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訴訟中,太陽紙公司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因逾期付款產生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4697668.41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5.6%計算,從起訴之日計算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實現債權的費用為5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
鑫紙源公司、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太陽紙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紙張供貨合同》1份、《紙張供貨專用合同》17份、付款承諾書、輔助明細賬、發票及出庫單、《保證合同》4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及不動產登記證明各1份、2019年6月30日的對賬單1份、保全費發票等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鑫紙源公司、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未提供證據。太陽紙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證據均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日,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簽訂編號為TYZY-HFXZY-GF-20190101的《紙張供貨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太陽紙公司作為鑫紙源公司的紙張供貨方,鑫紙源公司在收到紙張后向太陽紙公司支付貨款,鑫紙源公司向太陽紙公司提供一定的抵押擔保或太陽紙公司認可的其他擔保。合作期間,太陽紙公司授予鑫紙源公司的發貨授信額度為1400萬元,如鑫紙源公司逾期支付貨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款項的0.056%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太陽紙公司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等)。
2019年2月1日,太陽紙公司與金億禾公司簽訂編號為TYZY-HFXZY-DY-GF-20190101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為保證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TYZY-HFXZY-GF-20190101的《紙張供貨合同》或依據該產品買賣合同已經或將要作出的修訂或補充項下債務的履行,金億禾公司自愿將其享有合法處分權的位于潁上經濟開發區港口路東側潁河北路北側宿舍樓[產權證號:皖(2019)潁上縣不動產權第0001293號]、位于潁上工業園區港口路東側潁河北路北側7#廠房[產權證號:皖(2016)潁上縣不動產權第0000779號]的財產為太陽紙公司和鑫紙源公司之間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設立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簽訂的《紙張供貨合同》中鑫紙源公司應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該期間內《紙張供貨合同》中約定的鑫紙源公司應支付的貨款及其他款項,最高抵押擔保限額為人民幣1253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太陽紙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太陽紙公司與金億禾公司在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為上述抵押物辦理編號為皖(2019)潁上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989號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太陽紙公司為權利人,金億禾公司為義務人,不動產權證號為皖(2019)潁上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619號等,抵押方式為最高額抵押,被擔保主債權數額為1253萬元,抵押面積為6692.48平方米,債務人為鑫紙源公司。
2019年2月1日,太陽紙公司與儲濤、徐俠簽訂編號為HFXZY-DB2019-001的《保證合同》、與程紹軍、李建紅簽訂編號為HFXZY-DB2019-002的《保證合同》、與金億禾公司簽訂編號為HFXZY-DB2019-003的《保證合同》、與森藍公司簽訂編號為HFXZY-DB2019-004的《保證合同》,以上合同均約定,為確保太陽紙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鑫紙源公司簽訂的所有紙張購貨專用合同的履行,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自愿為太陽紙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與鑫紙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簽訂的所有紙張購貨專用合同中鑫紙源公司應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紙張購貨專用合同中約定的鑫紙源公司應支付的貨款及其他款項提供擔保,最高額度為五千萬元人民幣,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的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范圍為所有紙張購貨專用合同約定的貨款總額、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上述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上述保證合同對金億禾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森藍公司的文書送達地址均作了特別約定,若未書面告知地址變更,各類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以該地址為有效地址,因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簽訂17份《紙張購貨專用合同》,就產品的具體規格、單價、數量、金額均作了具體約定,并約定付款期限為當月發貨、次次月底前結清貨款,如需方鑫紙源公司逾期付款,逾期款罰息按5.6%/年計算。根據36張產品銷售出庫單顯示,太陽紙公司依約向鑫紙源公司供應了約定的貨物,并開具2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鑫紙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貨款。
2019年5月6日,森藍公司、鑫紙源公司向太陽紙公司出具《付款承諾書》承諾,截止2019年5月6日,森藍公司及關聯公司鑫紙源公司共欠太陽紙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貨款
44317577.12元,其中鑫紙源公司欠太陽紙公司貨款
11677299.34元,對于該筆貨款,森藍公司、鑫紙源公司將嚴格依據雙方簽訂的購貨合同按時付款,如未按本承諾函履行付款或存在太陽紙公司認為貨款無法清償的風險,太陽紙公司有權按照雙方簽訂的紙張購貨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式追究森藍公司及鑫紙源公司的責任,并有權要求所有尚未到期的債權提前到期。鑫紙源公司同時請求從2019年5月6日起以賬期“當月發貨次次月月底結清貨款”的方式恢復合作。太陽紙公司及鑫紙源公司后又發生數筆交易,價值4550628.07元。
2019年7月17日,太陽紙公司向鑫紙源公司發送對賬傳真,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鑫紙源公司欠太陽紙公司貨款22175983.94元,鑫紙源公司在數據證明無誤處加蓋單位公章確認。庭審查明,該數額為鑫紙源公司欠太陽紙公司本案貨款與另案貨款的總額。
太陽紙公司提供的《輔助明細賬》顯示,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間,太陽紙公司與鑫紙源公司共發生價值
16387258.41元的業務,其中鑫紙源公司支付貨款1689590元,尚欠貨款14697668.41元。
另查明,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太陽紙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兗州支公司的擔保,繳納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合肥鑫紙源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貨款14697668.41元、違約金(以14697668.41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5.6%為限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及財產保全申請費
5000元;
二、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金億禾特種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簽訂的編號為TYZY-HFXZY-DY-GF-20190101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有效,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皖(2019)潁上縣不動產證明第0003989號不動產登記證明所載房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最高額1253萬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安徽金億禾特種紙有限公司、安徽森藍漿紙有限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對上述第一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四、安徽金億禾特種紙有限公司、安徽森藍漿紙有限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承擔連帶責任后,在各自清償范圍內有權向安徽鑫紙源工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986元,由合肥鑫紙源工貿有限公司、安徽金億禾特種紙有限公司、安徽森藍漿紙有限公司、程紹軍、李建紅、儲濤、徐俠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孟令濤
人民陪審員李婭菲
人民陪審員鄒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鐘然
判決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