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斌、朱瑞林、王志文、鐘晉文、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王志文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4執8812號
判決日期:2020-03-18
法院: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吳志斌、王志文、鐘晉文、朱瑞林與被執行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1民終34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執行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吳志斌,朱瑞林,王志文,鐘晉文支付股權轉讓款450萬元及利息并賠償律師費5萬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沒有在限期內履行。經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雙方確認,被執行人以其享有的(2019)粵0114執3259號申請執行人廣州廣核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劉春林、王志文、鐘晉文、溫時明、吳志斌、朱瑞林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的債權沖抵本案的債務2300204.93元。本院依法向銀行、房管、車管等部門查詢及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情況,依法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2000000元。另廣州市中級人員法院訴訟保全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3212827元。案外人信宜市子惟礦業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凍結款項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本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審理完畢。此外,查無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本案在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黃建飛
執行員徐家靜
執行員曾敬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袁建恒
判決日期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