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勇與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32民初1253號
判決日期:2020-03-18
法院:新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易勇與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總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易勇為被告對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9)川0132民初1294號。經本院審查,裁定將后立案的(2019)川0132民初1294號案件并入本案審理,并終結(2019)川0132民初1294號案件,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互為原、被告。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易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玲,總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啟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易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總添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42630元(280×21.75×7);2.總添公司支付護理費17178元(2016年1月27日至4月13日,共計78天,57480÷12÷21.75÷78);3.總添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73080元(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280×21.75×12);4.總添公司支付待崗期間生活費25800元(2017年1月27日至2018年10月,1500×80%×21.5);5.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18年10月26日解除;6.總添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8270元(280×21.75×3);7.總添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2549元(65098÷12×6);8.總添公司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21699元(65098÷12×4);9.總添公司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2230元(1530+300+400);10.總添公司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8544元(1424×6);11.總添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20×11),以上共計2422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起,易勇在總添公司位于新津縣金竹山莊的微污站項目做工,工資按日計算,280元/天。2016年1月27日,易勇在工作中被電鋸鋸傷右足趾。易勇于2016年8月25日向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與總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川01民終12723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隨后,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2018)20-05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易勇系工傷。易勇之傷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經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鑒定仍為傷殘十級。2018年10月18日,易勇向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總添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賠償和補償。因總添公司未給易勇繳納社會保險,并且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為易勇安排工作,易勇于2018年10月23日向總添公司提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于2018年10月26日送達總添公司。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新勞人仲委裁字(2019)第5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2015年雙方勞動關系自動終止,并以此為由按照2015年社平工資計算易勇各項補償,駁回易勇經濟補償金的請求錯誤。為維護易勇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總添公司辯稱,1.易勇系在案涉工程臨時務工,從事木工工作,雇傭期限以完成木工配合工作內容為期限,相應的工作內容完成后,雙方的雇傭關系終止,易勇自2016年1月19日開始做工8天即受傷,案涉工程的木工配合工作也在易勇開始做工后十天內全部完成。易勇主張的工資過高,因其沒有固定的工作單位,以臨時做工時間計算日期,每月收入來源并不固定,應當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2015年統計數據》建筑行業平均工資41357元/年計算,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按照2015年成都市平均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嚴重加大了總添公司的義務,與立法初衷不符。2.易勇主張的停工留薪期間過長,應當按照其受傷住院接受治療的時間計算其停工留薪期間。3.雙方勞動關系自停工留薪期間屆滿自動解除,易勇在其康復出院之后,一直未到總添公司上班。4.易勇主張的護理費、待崗期間生活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保險待遇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總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總添公司支付易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1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3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678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3785元、勞動能力鑒定費700元,共計60641元;2.訴訟費用由易勇負擔。事實和理由:總添公司自2016年1月19日開始臨時雇傭易勇到案涉項目做“小工”,配合木工工作,雙方完成案涉工程木工內容后終止雇傭關系。易勇在做工后第8日就受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第2款規定,易勇因受傷前做臨時工按日計薪,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和固定收入,應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2015年建筑行業平均工資41357元/年計算易勇工資。易勇停工留薪期即其住院治療期10天。易勇未提交護理費票據,也沒有提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的護理費標準及費用,總添公司不應支付該費用。
易勇辯稱,總添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1.總添公司主張雙方為完成一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但并未提供相應勞動合同予以證明,本案雙方系勞動合同關系,即使雙方存在完成一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工傷的停工留薪期間雙方勞動關系依然存續,且完成一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本案中,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總添公司的主張缺乏依據,易勇因總添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于2018年10月23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總添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總添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7條之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停工留薪期待遇應以本人“原工資福利待遇”為標準。本案中,易勇工資280元/天,在易勇受傷后,其工資由張孝澤在派出所代領,由總添公司江民支付,該事實已經庭審查明。工資支付情況系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總添公司反駁該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4.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因本案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時間為2018年5月28日,自2016年1月27日受傷超過12個月,本案停工留薪期應為12個月。之所以時間相隔如此久遠,系總添公司原因造成,其應承擔相應責任。5.住院期間護理費應當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6.因總添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在雙方訴訟確認勞動關系期間,其并未對易勇的工作進行任何安排,也未支付工資。此情形屬于“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的停產停業”,依據《工資支付條例》第12條、《關于深化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3條之規定,總添公司應當向按照成都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向易勇支付待崗期間生活費。7.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23條之規定,經濟補償與工傷賠償并不矛盾。綜上,總添公司應支付易勇經濟補償金、一次性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金應按易勇工資進行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8.2016年1月19日雙方建立勞動關系,2018年10月26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第18條、第21條之規定,易勇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6個月,因總添公司未依法為易勇繳納失業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總添公司應當賠償易勇失業保險待遇損失。9.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在確認勞動關系、認定工傷的基礎上作出,為初步確定待遇損失,易勇有必要先行就傷情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易勇在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支出的費用系必要費用,應當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19日,易勇到宜賓中力建設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27日,更名為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四川省新津縣“四川省新津縣2014年度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區鄧雙鎮金龍村微型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工程”工地做工。2016年1月27日下午,易勇在工作過程中使用電鋸時,不慎鋸傷右腳,隨即被送往成都現代醫院住院治療10天。2016年2月6日,成都現代醫院《出院記錄》診斷為:1.右足第一趾離斷傷2.右足第二趾不全離斷傷3.右足第二趾骨折伴缺損。出院醫囑建議休息貳月。2018年1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終12723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總添公司與易勇自2016年1月19日起,存在勞動關系。2018年3月9日,經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易勇所受之傷為工傷。2018年7月2日,經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復議維持工傷決定書。2018年5月21日,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易勇為傷殘拾級。2018年9月26日,經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易勇為傷殘拾級。總添公司未為易勇繳納社會保險。受傷后,易勇未到總添公司上班。就本案所涉糾紛,2018年10月18日,易勇作為申請人向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總添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崗期間生活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勞動能力鑒定費、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并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新勞人仲委裁字(2019)第5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總添公司支付易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530元(4790元/月×7個月);2.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3.護理費11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資14370元;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740元(4790×6個月);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160元(4790×4個月);7.勞動能力鑒定費700元;以上合計97820元。該款在仲裁裁決書生效后,6日履行完畢。二、駁回易勇的其他仲裁請求。易勇、總添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本院,其訴請如前。
另查明,張孝澤在易勇受傷后,代易勇領取了務工期間的工資,工資以280元/天為標準計算。2018年3月27日,易勇在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鑒定費300元,2018年6月12日,易勇在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鑒定費4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采信的仲裁裁決書、仲裁庭審筆錄、送達回證、勞動能力鑒定費發票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易勇與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
二、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2630元;
三、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8270元;
四、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740元;
五、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160元;
六、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護理費1000元;
七、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700元;
八、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易勇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220元;
九、駁回易勇其他訴訟請求;
十、駁回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元(已減半);(2019)川0132民初1294號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由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譚小雨
書記員黃毅
判決日期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