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與王傳雙、楊美芝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02民初7640號
判決日期:2020-03-18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陽置業擔保公司訴被告王傳雙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貴陽置業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龍、甘爽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傳雙、楊美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貴陽置業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償還代償款87483.66元(自2016年6月開始逾期,暫計至2019年3月28日,之后的代償款原告仍有追償權)以及代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5月2日,二被告因購買花果園彭家灣棚戶區改造項目C區1號樓1單元32層6號房屋向原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原被告雙方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擔保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2012年7月2日,原告王傳雙與建設銀行貴州省分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45萬元,期限20年(自2012年6月19日至2032年6月19日),同時對借款逾期罰息、利率、抵押財產、擔保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2012年9月13日該房屋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人為建設銀行貴州省分行。被告自2016年6月起開始逾期,至今未償還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也未繳存。原告依約代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總計代償87483.66元。
被告王傳雙、楊美芝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011年12月30日,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以下簡稱建行省分行)簽訂《委托辦理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約定由原告為向建行省分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2012年5月2日,被告王傳雙為購買貴陽宏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花果園彭家灣棚戶區改造項目C區1號樓1單元32層6號房屋向原告申請公積金貸款,并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王傳雙為購買前述房屋申請公積金貸款45萬元,貸款期限為20年,原告為其貸款提供擔保,被告王傳雙繳存13500元作為保證金,并承諾按月繳存公積金并按約還款。2012年7月25日,建行省分行作為貸款人,被告王傳雙、楊美芝作為借款人,原告作為保證人簽訂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王傳雙、楊美芝為購買前述房屋向建行省分行申請公積金貸款45萬元;貸款期限為2012年6月19日至2032年6月19日,借款利息為浮動利率,為自起息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利率調整日當日施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每年1月1日為利率調整日;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每月還款金額為2895.73元;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對未按時清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和復利;被告王傳雙、楊美芝以其所購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原告為二被告的前述貸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自公積金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清償公積金貸款本息為止;貸款支付至原告監管賬戶,再由原告將貸款支付至房開公司。前述合同簽訂后,建行省分行于2012年7月26日將被告王傳雙、楊美芝的貸款45萬元劃款至原告監管賬戶內;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將該筆45萬元支付給貴陽宏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日,被告王傳雙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幣45萬元整。此據,收款人:王傳雙。”二被告借款后未按約定還款,原告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于2016年9月28日代償9535元,于2016年12月28日代償7792元,于2017年4月5日代償7803.84元,于2017年6月28日代償7769.21元,于2017年9月30日代償7796.96元,于2017年12月28日代償7800.18元,于2018年3月27日代償7765.56元,于2018年6月28日代償7829.41元,于2018年9月26日代償7797.18元,于2018年12月27日代償7797.45元,于2019年3月28日代償7796.87元,總計代償87483.66元。庭審中,原告明確其第二項訴請中僅發生了訴訟費、保全費、以及公告費260元,其他費用未產生;并明確其訴請的利息起算時間為2016年6月28日。庭審后,原告明確其訴請的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為4.75%,月利率為0.4%,且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代償款利息總計為5321.01元。另查明,二被告于2004年3月5日登記結婚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傳雙、楊美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87483.66元;
二、被告王傳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代償款利息5321.01元,自2019年3月29日的代償款利息則以代償款本金87483.66元為基數按照月息0.4%的標準支付至代償款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4元,保全費1014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王傳雙、楊美芝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轉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凌蔚
人民陪審員李德興
人民陪審員李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孫支鳳
書記員許高敏
判決日期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