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體育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照鼎立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191民初679號
判決日期:2020-03-20
法院: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大體育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體育公司)與被告日照鼎立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鋼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大體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海軍、何煥鋒,鼎立鋼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猛、劉相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大體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鼎立鋼構公司支付因施工質量瑕疵給中大體育公司造成的維修費用損失131050.26元;2.訴訟費用由鼎立鋼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29日,中大體育公司與鼎立鋼構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鼎立鋼構公司對中大體育公司2#、3#車間進行建設施工。施工完成后,中大體育公司按約支付了工程款。使用過程中發現鼎立鋼構公司承建的2#、3#車間多部位漏雨,多次催促鼎立鋼構公司進行維修均未予理會。2018年7月23日下午,中大體育公司通過山東省日照市德信公證處(以下簡稱德信公證處)對車間漏雨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8月5日,郵遞了《廠房維修通知函》,鼎立鋼構公司收函后一直未維修,中大體育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與日照市大華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建筑公司)簽訂《屋面維修施工協議》,為此支出維修費131050.26元。
鼎立鋼構公司辯稱,一、涉案工程補充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涉案工程的保修期限做了二年期的明確約定,雙方后期工程履行工程款支付均是依據該補充協議來履行的,足以證明涉案補充協議才是雙方涉案工程的實際履行協議。二、涉案工程屋面板供材由中大體育公司提供,鼎立鋼構公司只負責安裝,涉案工程并沒有做屋面防水工程,不存在中大體育公司主張的屋頂防水質保期限五年的規定,不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涉案工程的屋面鼎立鋼構公司只是按照中大體育公司的要求負責安裝,中大體育公司并沒有要求對涉案屋頂進行防水工程施工,也就不存在對防水承擔質保期五年的義務,正是基于中大體育公司供材鼎立鋼構公司施工,雙方才約定涉案工程質保期二年。中大體育公司在發出維修通知時,早已超過了二年的質保期限。無論漏水是何種原因造成的,超過質保期限后,鼎立鋼構公司已免除了質保維修的責任。三、日照大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咨詢公司)的鑒定程序不合法,未經法庭許可,私自與中大體育公司進行溝通,依據未經質證的中大體育公司單方提供的圖紙、照片作為鑒定依據。鑒定人在庭審中陳述的鑒定項目名稱有多處與實際項目不相符,概念錯誤卻作出了與中大體育公司提供的維修方案結果完全一致的工程量,鑒定人對概念名稱都不知道如何來確定工程量,因此實體結果也是錯誤的。大洋公司未進行現場實地丈量、工程量盲目得出、工程單價憑個人經驗,沒有任何的參考標準,鑒定意見依法不能采信。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3年10月,日照中大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健身器材公司)與日照鼎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工程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鼎立工程公司承包中大健身器材公司2#生產車間、3#鑄造車間工程施工,簽約合同價為413萬元,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內容為:基礎、主體、屋面/墻面防水。質量保修期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面的防滲為5年”。10月23日,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鼎立工程公司(乙方)承包中大健身器材公司(甲方)2#、3#車間工程,建筑面積2#6513.53㎡(含局部二層),3#3828㎡,工程承包范圍為“甲方所提供設計施工圖紙內(除甲方分包外)的所有工作內容”,甲方另行發包項目:(1)所有門窗(含內門、外門、內外窗),(2)鋼構部分屋面板、墻面板(材料甲供、乙方負責安裝),(3)鋼構防火涂料,(4)內外涂料、外墻保溫及外墻漆,(5)水電消防安裝(乙方配合預埋管)。結算方式:(一)鋼結構部分總價包死價:2166669元,其中不含(1)門窗(含內門、外門、內外窗),(2)屋面板、墻面板(材料甲供、乙方負責安裝),(3)鋼構防火涂料,(4)鋼結構檢測費。(二)地面部分單價包死50元/㎡(不含回填土方、壓實,工程完成按實際面積結算)。(三)基礎及其他土建部分(包工部分包料),工程完成按實結算。付款方式:本工程無預付款。土建部分:基礎完成付至已完工程實際產值的75%,主體封頂付至已完工程實際產值的75%。鋼結構包死價部分:人員進出基礎墊層完成支付包死價的20%,鋼柱鋼梁全部進入施工現場支付包死價的20%,鋼柱、鋼梁、檁條安裝完成支付包死價的30%,屋面板、墻面板安裝完成,鋼構和土建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均付至實際產值的85%。項目總體竣工結算驗收后一周內付至結算值的95%,其余留取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二年)滿后如無質量問題甲方將質保金無息一次性付清。鼎立鋼構公司按約進行了施工,2014年3、4月份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中大健身器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后因中大健身器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鼎立工程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審理期間于2017年1月20日達成和解協議,中大體育公司當日支付欠付工程款532945.42元。
2018年7月23日,中大體育公司委托德信公證處對廠房漏雨情況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員與中大體育公司工作人員對廠區內1#-5%廠房、綜合體育訓練館及研發中心的漏雨情況進行現場查看,中大體育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錄像,德信公證處于8月2日出具了(2018)魯日照德信證民字第2690號公證書。
2018年8月6日,中大體育公司通過EMS向鼎立鋼構公司送達《廠房維修通知函》,內容為“日照市鼎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由貴司承建的中大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2#、3#生產車間多處部位漏雨,已嚴重影響了我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該廠房仍處于保修期內,且因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導致漏雨,因此應由貴司承擔保修責任。發現生產車間漏雨后,我公司多次催促貴司進行維修,貴司均未履行保修維修責任。因現處于雨季,為避免再次因漏雨影響我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而擴大損失,請貴司在接到本維修通知函后10日內對我公司1#生產車間漏雨問題進行維修,逾期未進行維修的,我公司將委托專業維修公司進行維修,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由貴司承擔。特此通知。中大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8月5日”,當日,鼎立鋼構公司門衛簽收該郵件。鼎立鋼構公司質證后認為:已收到該通知函,但中大體育公司要求1#車間進行維修錯誤,該車間并非鼎立鋼構公司施工,中大體育公司無權要求對不屬于鼎立鋼構公司施工的1#車間進行維修,且中大體育公司發送通知函時早已超過了雙方約定的質保期限。
2018年10月,中大體育公司與大華建筑公司簽訂《屋面維修施工協議》,約定大華建筑公司承包中大體育公司廠房屋面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共計343334.29元,其中2#車間69688.74元,3#車間61361.52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大體育公司向本院申請對院內2#3#廠房屋面維修項目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鑒定,大洋咨詢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日大洋工程咨詢鑒字2019第[16]號鑒定報告,鑒定結論:2#3#廠房屋面維修費用為98731.11元。鼎立鋼構公司提出異議認為:1.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私自與中大體育公司溝通,鑒定人出庭陳述鑒定的主要依據是照片、圖紙,但在鑒定報告中第二項鑒定依據中沒有任何表述,鑒定機構依據中大體育單方提供未經質證的材料,鑒定程序違法,其實體結果也無法確認;2.鑒定人出庭陳述的鑒定項目名稱有多處與實際項目并不相符,概念錯誤卻作出了與中大體育公司提供的維修方案結果完全一致的工程量;3.涉案系漏水維修工程造價,鑒定機構未確定漏水點,未進行現場實地丈量,工程單價依據個人經驗,沒有任何參考標準,該評估報告隨意性太大,依法不能采信。綜上,該鑒定程序上違法,實體上存在鑒定項目概念性錯誤,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不能采信。漏水原因存在中大體育公司自供板材變形等情況導致的情形。
中大健身器材公司于2002年12月11日注冊登記,2016年7月29日變更名稱為中大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9日變更名稱為中大體育公司。鼎立工程公司于2001年注冊登記,2017年9月6日變更名稱為鼎立鋼構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大體育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21元,減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中大體育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大鵬
書記員安從麗
判決日期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