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與余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贛1129行初118號
判決日期:2020-03-20
法院: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訴被告余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余干縣人社局)、第三人宋賢金工傷行政確認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汝松,被告余干縣人社局委托代理人雷科榮、委托訴訟代理人鄭銘亞,第三人宋賢金委托代理人宋佳麗、委托訴訟代理人曾紀明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余干縣人社局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余人社傷認字(2019)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2018年6月23日,宋賢金在三塘鄉昌景黃高速路勘察工地十二標段作業時,被反彈轉桿擊中頭部受傷,經調查宋賢金在這次事故中造成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
原告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訴稱,我院于2018年初承接中鐵四院關于昌景黃鐵路的勘察工作,2018年5月29日,我院將部分勞務工作發包給周邦源的勞務公司(九江市源途勘探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周邦源依賴其勞務公司事后陸續雇請了10多臺鉆探設備和包括第三人宋賢金在內的十余名勞務人員幫其操作從事打鉆工作。2018年6月23日當天下雨,屬于嚴禁施工期間,周邦源仍然指揮第三人宋賢金等勞務人員繼續工作。在施工中,第三人宋賢金由于操作不當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宋賢金頭部受傷。2018年6月23日晚上,宋賢金在余干縣人民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經過多次轉院,后在廬山市人民醫院康復治療至今。事故發生后,第三人宋賢金的用工單位責任人周邦源及逃之夭夭,對其員工宋賢金不聞不問,而第三人宋賢金以我院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向被告提起工傷認定,企圖惡意索賠。為了減少積怨與矛盾,我院派員于2019年9月22日晚到達江西省九江市,找第三人宋賢金協調了解情況,發現第三人宋賢金手中竟然持有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余人社傷認字(2019)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我方認為,第三人宋賢金在參加本案工地工作和受傷之日,已經年滿60周歲,且第三人是打零工,不接受周邦源公司的工作時間、紀律約束,無法購買和補交五險—金,根本就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存在工傷一說。而且,要講受傷緣由,要講勞動關系,也是周邦源與其勞務公司同第三人宋賢金之間存在雇傭(勞務)或勞動關系,與我院無關。再者,從宋賢金受傷至今,我院一直未收到被告任何關于工傷認定的信息和通知文件,被告也未經調查核實相關事實和履行相關手續、程序,就徑行作出工傷決定,被告行為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構成程序違法。被告單位對周邦源公司(九江市源圖勘探公司)是知情的,并在收條上予以見證,所以第三人所屬的單位是周邦源公司,被告余干縣人社局是知情的。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通知原告,也未向余干縣勞動監察局調解見證人員錄筆錄認定,未向我方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對于工傷認定書不依法送達,明明知道第三人雇用單位是周邦源公司,我院不是工傷責任單位,另一方面,本案第三人和周邦源公司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故向萬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余人社傷認字(2019)1號工傷認定決定違法并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證明被告方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二、原告營業執照,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三、九江市源途勘探有限公司收條,證明在余干縣勞動監察局工作人員朱紹標、李任仕的見證和參與調解下,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與九江市源途勘探有限公司結清了余干縣三塘鄉地質勘探費用404883元。四、身份證復印件,包括周邦源在內的12張,證明10臺鉆探設備是九江市源途勘探有限公司的,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對宋賢金的死亡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被告余干縣人社局辯稱,一、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在起訴狀中稱事實與實際不符。第一,原告于2018年初承接中鐵四院承接的昌景黃鐵路的勘察工作的事實客觀存在;第二,在第三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第三人認為工作單位是原告,原告及第三人沒有向被告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已經將部分勞務工作發包給他人實施;第三,第三人提供了工友的證明是為原告工作時受傷并提供了入院記錄,被告根據以上證據認定原告是第三人宋賢金的用人單位,證據確鑿。二、工傷認定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在起訴狀中稱:第三人宋賢金在參加本案工地工作和受傷之日,均已經年滿60周歲,無法購買和補交五險一金,根本就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存在工傷一說。是不了解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文件中: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規定。第三人宋賢金雖已年滿60周歲,但有證據證明其未辦理退休手續,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告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原告依法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三人是在為原告工作,履行職務時受傷的,上述事實有第三人的工友證明,本案事故發生是在工作時間,事發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笫三人確已受傷,有余干縣人民入院記錄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第三人作出工傷認定完全合法。三、工傷認定書送達程序合法。原告訴狀中稱一直未收到被告任何工傷認定法律文書,被告也未經調查核實相關事實和履行相關手續、程序與事實不符。被告受理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原告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明確告知原告單位職工宋賢金由我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現將工傷認定申請表副本發送給你單位,如你單位自收到中請副本之日起10日內,對該工傷認定中請提出書面答復,并將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否因工受傷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交我局社保股,若未在限期內提交,我局將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此《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是原告當時在工地的工作人員張起全于2018年8月7日到被告社保股直接領取,以及在作出《工傷認定書》書后,也是依照張起全提供的地址送達給原告,有郵寄單和證為證。但原告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答復,也沒有在舉證期限內向被告提供任何證據,被告經過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程序合法。四、本案原告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2019年1月16日,被告依據原告的工作人員張起全指定的地址和人員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明確告訴了原告收到此決定書后,對認定結論不服的,可在60日內依法向該部門的本級入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在2019年11月19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所述,被告對第三認宋賢金作出的工傷認定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請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余干縣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工傷認定中請表,宋賢金身份信息,證明第三人宋賢金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三、原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證明原告用工主體資格。四、第三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第三人宋賢金受傷時原告是宋賢金的用人單位及事發經過。五、入院記錄,證明第三人受傷時間及傷情。六、九江市柴桑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及第三人村委會證明各一份,證明宋賢金在九江市柴桑區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只參加了新型農民合作醫療保險。七、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郵寄單、送達回證、微信記錄,證明被告按照工傷認定的規定已經給用人單位的張起全送達了通知書,原告在舉證期間并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不是第三人的用人單位,余人社傷認字[2019]1號工傷認定程序合法。八、工傷認定決定書、郵寄單、送達回證、微信記錄,證明余人社傷認字[2019]1號工傷認定書,已經送達原告的工作入員張起全指定的地址和人員,原告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
第三人宋賢金辯稱,一、第三人對被告余干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無異議。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關于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調查核實相關事實和履行相關手續、程序等方面,被告在答辯狀中作了特別說明,第三人不加以評述。補充一點就是2019年9月22日晚之前,第三人已兩次與原告方周院長、黃總在第三人處野魚館酒樓商談,一再強調不能按人身損害進行賠償,出示并告知原告方按《工傷認定書》二級傷殘標準協商,當時鄧律師看后大吃一驚,本案超過時效重啟訴訟就不正常,有擾亂行政訴訟秩序行為之嫌。2.原告認為第三人年滿60周歲無法購買和補交五險一金,根本就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存在工傷一說。要講勞動關系,也是周邦源勞務公司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與原告無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0)行他字第10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同時人社部發【2016】29號文件規定: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被告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于法有據。原告用工時不審查第三人實際年齡,也未提供周邦源勞務公司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到目前想歪曲事實,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于理無據,于法相悖。原告原來支付醫療費是為了糊弄第三人至康復完事。3.第三人是弱勢群體,是典型的務工農民,根本不知周邦源打鉆隊叫什么勞務公司,第三人做一天工拿一天的工錢,應是典型雇傭關系,亦即勞務關系。周邦源所帶領團隊都是隸屬于原告,受原告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約束和管理,從事原告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所有勞動者(包括第三人)的勞動成果歸原告占有、享受、利用,他們提供的勞動是原告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的主體資格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法規規定,即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用工形式具有明顯的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4.原告訴狀中承認承接本工程,后面又訴稱將工程分包給周邦源,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與周邦源、九江源途公司有關。5.第三人工資是原告所發,與原告形成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被告依據該事實認定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所述,上饒市余干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的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第三人懇請萬年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宋賢金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核工業第二地址工程勘察院對余干縣人社局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對證據一原件請法庭核對。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不認可,第一,關于工傷申請認定表中受傷害原告及親屬簽名,宋賢金沒有簽名,我們認為宋賢金具備簽字能力而不簽名,所以認為申請表有瑕疵。2018年7月9日,第三人與周邦源公司進行協商,故其不可能對原告申請工傷認定,我方認為工傷申請認定表中的簽字、日期有造假嫌疑;第二,申請表中關于受傷害經過、入職經過、勞動關系、工資待遇情況等信息受傷害員工并未填寫,被告對這些方面未經查實,故對該證據三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三,對于我方公司代碼情況三性無異議,提請法庭注意被告查了我方情況,對于我方單位注冊經營地址在衡陽,被告一清二楚,被告沒有任何法律文書向我方送達,關于法律文書送達問題,請法庭予以查明。對證據四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有異議,這十臺打樁機機長的簽名是不是本人所簽,作為經手認定工傷的部門,在收到本案第三人遞交的材料時有沒有調查核實,這10名機長簽名是不是本人所簽,關于10名機長的簽名,被告未予以核實,作為本案第三人是一種惡意虛假陳述、做偽證,第三人未如實陳述事實,因為周邦源是第三人的親戚,所以他要繞過周邦源才告我方,第三人清楚工人不是我們招的,工資不是我們發的,宋賢金身份證與周邦源身份證可以反映他們即是老鄉又是親戚。因此該證明材料證據三性均不予認可。被告未向10名機長做筆錄,作為本案被告應當履行相關責任,所以該證據在未經被告方依職權調查核實的前提下,我們不認可該證據三性,我方請求法庭對10名機長進行調查核實,我們認為第三人所提交的證人證言,被告未調查核實,我方不認可該證據三性。對證據五,入院記錄沒有醫院的蓋章,我方不予認可。對證據六,九江市柴桑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及第三人村委會證明,單憑該證明不能證明在局部地區未參保,應當提供戶口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社保局以及九江市源途公司所在地社保局出具證明,請求法庭調查62歲的宋賢金能不能買五險一金,請求社保局出具證明給法庭。證據六與本案審理沒有關聯性。對證據七,我方沒收到任何法律文書,被告沒有郵寄到原告單位,微信截圖沒有原件,我方有異議,張起全不是我們單位的員工,也未委托他為我們單位簽署任何法律文書,該證據屬于張冠李戴。對證據八工傷認定決定書,我方沒看到,我方是在索賠時才看到,今天是第一次看到原件,我們沒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微信記錄如果是跟我們院長聊天的話,我們予以認可。關于法律文件被告應當提供完整文本。
第三人宋賢金對被告余干縣人社局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對所有證據三性沒有異議。關于送達問題,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七、八可以證明已經合法送達給原告,本案原告承包工程工地上設有項目部,故項目部工作人員簽收視為原告簽收,張起全是他們工作人員,調查一下就清楚。
被告余干縣人社局對原告核工業第二地址工程勘察院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對證據一,原件已經送達給原告在工地負責人張起全。對證據二,原告營業執照的三性沒有異議。對證據三收條,與本案無關聯性,這是工程結算的費用,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也不能證明九江市源途公司是本案第三人宋賢金的用人單位。對證據四三性都有異議,因為原告提交的都是復印件,上面也沒有備注。
第三人宋賢金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證據三收條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原告說將工程分包給周邦源公司,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該項目能不能分包,以及原告該不該承擔責任,該證據不能證明;對證據四身份證復印件,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原告證明目的。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本案第三人宋賢金在余干縣三塘鄉昌景黃高速路勘察工地十二標24號機臺作業時,被反彈轉桿擊中頭部,送至余干縣人民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經過多次轉院,后在廬山市人民醫院康復治療至今。2018年7月9日,宋賢金以承接該路段勘察工作的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為用工單位向余干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余干縣人社局于2018年8月7日向在工地工作的的張起全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工傷認定申請提出書面答復意見,亦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2019年1月16日,余干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宋賢金在這次事故中造成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構成工傷,并按照張起全微信提供的“廣州沙河五仙橋四海小學學對面河海鉆機配件門市部”為送達地址,通過中通快遞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簽收方式為“他人代收”。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以該工程部分勞務工作已發包給九江市源途勘探有限公司、張起全非其單位工作人員、未收到《限期舉證通知書》和《工傷認定決定書》為由,認為余干縣人社局該工傷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送達程序違法,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第三人宋賢金1957年7月25日出生,其在九江市柴桑區參加了新型農民合作醫療保險、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相關證據等在卷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余干縣人社局作出余人社傷認字(201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被告余干縣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行政確認。
本案訴訟費50元,由被告余干縣人社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開戶銀行:上饒市農業銀行饒東支行,賬號:36×××14,收款單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曹敏
審判員李占軍
人民陪審員王兆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徐高鳴
判決日期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