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遵義市播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遵義市播州區中等職業學校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0321民初3633號
判決日期:2020-03-20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都永鑫公司)訴與被告遵義市播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播州區人社局)、遵義市播州區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播州區職校)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都永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勝勇、黃漫鈴,被告播州區人社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良書、盛晟,被告播州區職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天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都永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因締約過失給原告造成的損失222420元(標書制作材料費2470元、項目經理差旅費12500元、兩次標書編制費25200×2=50400元、清單工程量投標預算的編制費2965萬元×3‰=88950元、資金占用費50萬元×2.275%×6個月=681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6年11月1日,播州區人社局(原遵義縣人社局)、播州區職校(原遵義縣職校)以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對外進行招投標活動,并委托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招標公告載明,項目名稱: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項目業主:播州區人社局和播州區職校。建設地點:遵義市播州區。建設規模:服務中心總建筑面積10120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四層共5029平方米);建設內容:就服務設施建設相關業務用房及停車場、供排水、電氣、基本裝修、室外附屬工程等;實訓樓總建筑面積3300平方米,四層,建筑高度18.9米,購置實訓設備。合同估價:服務中心約1684.57萬元,實訓樓約1281.36萬元。
原告得知被告發布的招投標信息后,立即成立招投標小組參與投標活動,對招投標文件進行仔細研讀,并進行招投標文件的編制、按投標清單進行預算編制、結合圖紙和響應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原告及時按被告的要求于2016年11月21日繳納50萬元投標保證金。該項目本定于2016年11月23日14時00分進行開標,被告在2016年11月22日出函變更到2016年12月8日開標。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到場后,被告卻臨時取消并告知該項目于2017年1月4日開標,且被告是在2016年12月12日才補出暫緩開標的說明,《暫緩開標的說明》里明確載明原定于2016年12月13日開標,這與被告2016年11月22日函中的開標時間是矛盾的。被告多次違背招投標法相關規定,原告只好等待,可不但沒有等到被告的開標通知,反而等來的是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關于終止“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公告》。至此,在原告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為這次招投標充分準備的情況下,換來的卻是終止招標,被告這樣的行為不但是對法律的肆意踐踏,更是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基于對二被告及其代理人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信任,按照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要求繳納了競標保證金,在規定時間內向二被告及其代理人遞交投標文件,且在投標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人力財力,可被告卻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開標。究其原因,是被告的違規操作所導致,該工程原本在本次招投標活動前就已經被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可二被告隨意廢標(后其廢標行為被遵義市人民政府撤銷),另行對外發布招投標公告并實際上進行招投標活動,且二被告在招投標過程中隨意改變開標時間,直至最后終止招標,其行為已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于法于理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
播州區人社局辯稱,原告訴請不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其所謂損失屬于商業風險,由其自行承擔,故其訴訟請求應予判決駁回。
一、涉案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情況。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文件經審核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和縣職校于2016年4月28日在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抽取該項目招標代理公司。最后通過現場抽簽方式,確定重慶永鑫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永鑫公司”)為該項目招投代理公司。明確招標事項全部由該公司負責,如果出現任何問題均由該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重慶永鑫公司編制的項目招投文件經遵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市交易中心審核后,于2016年7月12日掛網公告。
2016年8月3日,播州區人社局(原縣人社局)、播州區職校(原縣職校)、播州區住建局(××縣××)、××區××紀工委相關人員到市交易中心參加該項目的電子開標,結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五公司”)。但在招標結果公示期間收到兩份投訴:一是匿名投訴開標時間為8月3日,而該項目專家抽取時間為8月2日。該投訴件已轉交播州區紀委上報遵義市紀委調查處理;二是貴州富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春公司”)投訴,該項目招投文件未按照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布的《貴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項目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3版》(以下簡稱“省2013版招標文件”)進行編制。重慶永鑫公司承認由于工作人員失誤,未嚴格按照“省2013版招標文件”進行編制,導致該項目招標結果作廢,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其全部承擔。
2016年9月5日,播州區人社局、播州區職校共同形成了《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建設工作聯席會會議紀要》[播人社議(2016)2號]。該紀要擬向區住建局提出三點意見:1、因重慶永鑫公司編制的招標文件未嚴格按照標準文本進行編制,建議區住建局對此次開標結果進行作廢;2、重慶永鑫公司承擔廢標后的一切責任(包含經濟賠償責任);3、取消重慶永鑫公司該項目的招投標代理資格,代理費不予支付,另行委托其他招標代理機構重新進行招標。播州區人社局、播州區職校于同日向區住建局遞交了《關于對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招標結果處理建議的函》[播人社函(2016)16號],該局于2016年9月30日以《遵義市播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的復函》[播區住建函(2016)60號](以下簡稱“區住建局60號復函”),認定該項目招標結果廢除。答辯人于2016年10月10日將該復函分別送達給重慶永鑫公司、中標單位建工五公司、第二中標候選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標候選人中鴻國際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該工程項目招標結果被區住建局廢除后,答辯人于2016年10月8日致函市交易中心,請該中心將投標保證金分別退還給中標單位建工五公司、第二中標候選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標候選人中鴻國際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0日,答辯人與重慶永鑫公司共同向社會發布《關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廢標的公告》,并由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同日,答辯人向市交易中心遞交了《關于流標的情況說明》。
2016年10月24日,答辯人向市交易中心遞交了《關于重新確定招標代理公司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經與區職校聯席會議商定,函請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為該項目推薦3家招投標代理公司。經答辯人與區職校實地考察后,于2016年10月21日按照《評審方案》確定,最終遵義市建工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建工監理公司”)為該項目招標代理公司。
因廢標,中標單位建工五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該府撤銷區住建局60號復函。在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前,區住建局向答辯人下達了《關于暫緩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項目招標的函》[播區住建函(2016)94號]。該函稱:待前述《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達后再按照程序進行相關活動,以免行政復議結果影響招標活動。
2016年12月12日,區住建局、答辯人共同向市交易中心遞交了《關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項目暫緩開標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該項目原定于2016年12月13日14:00時開標,因前述行政復議未作出決定,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暫緩開標,建議開標時間定于2017年1月4日14:00時。
2016年12月2日,因區住建局和區職校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和證據,遵義市人民政府以遵府行復(2016)27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區住建局60號復函。2016年12月22日,區住建局向答辯人下達了《關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項目招標的函》。該函稱:因區住建局60號復函被遵義市人民政府撤銷,請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到該局盡快完善招標手續。
因政策原因,行政區劃調整,該項目所在地屬于南部新區,不屬于遵義市播州區行政區域。播州區人民政府遂決定該項目異地建設。2016年12月23日,答辯人、市建工監理公司、區住建局共同向各投標人發布了《關于終止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公告》。該公告載明:該項目施工招標于2016年11月1日同時在“貴州省招標投標網”、“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發布招標公告,投標報名時間為2016年11月2日-11月08日,開標時間為2017年1月4日14:00時。根據區住建局“播區住建函[2016]109號”《遵義市播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函》,因遵義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日以[遵府行復(2016)272號]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區住建局60號復函。現決定終止“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程序,由此給各投標人帶來的不便之處敬請諒解,此前已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將于公告期(2016年12月27日-12月29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原渠道返還至投標人繳納賬戶。招標代理機構市建工監理公司將退還本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費用,請各參與投標單位于公告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代理機構遵義市建工監理有限公司聯系,并辦理相關事宜。
二、原告訴稱答辯人變更開標時間違法于法無據。如上所述,開標前招標人發現有特殊原因或者突發事件等影響招標公正性的不正當行為,招標人可以修改內容變更開標時間并發布公告。修改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招標文件是招標人的權利。況且原告等投標人獲知開標時間變更后并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原告訴稱答辯人變更開標時間違法于法無據。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該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個要件之間又是彼此聯系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四、原告所謂損失屬于商業風險,由其自行承擔。原告既然要投標,就應當開支制作標書等費用,中標的前提是一定要投標,但投標后不一定中標,這是任何一個投標人的心理預判。投標行為屬于商業風險,未中標的投標成本和費用由投標人承擔,這是自然規律。況且原告并未進入前三名中標候選人之列。
綜上所述,答辯人變更開標時間事出有因,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因政策原因,行政區劃調整,該項目所在地不屬于遵義市播州區行政區域。播州區人民政府已決定該項目異地建設,答辯人等單位終止該項目的施工招標于法有據。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變更開標時間甚至終止招標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播州區職校辯稱,本案所涉工程屬于二被告合建項目,招標行為合法合規,其答辯意見與播州區人社局的一致。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本案證據及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本院對本案事實作如下認定:
播州區人社局(原遵義縣人社局)、播州區職校(原遵義縣職校)合建“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通過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確定重慶永鑫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公司,進行公開招標。經2016年8月3日開標,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鴻國際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分別為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后由于其他單位投訴該次招標活動,播州區人社局、播州區職校于2016年9月5日致函播州區住建局【播人社函(2016)16號】,建議“按規定對該次開標結果進行廢除,委托其他符合法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重新進行公開招標。”2016年9月30日,播州區住建局復函播州區人社局和播州區職校【播區住建函(2016)60號】:認定該項目招標結果廢除。2016年10月8日和10月10日,播州區人社局分別作出《說明》,將前述廢標結果告知了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時,播州區人社局及重慶永鑫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前述廢標結果予以了公告。
經再次通過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審確定,遵義市建工監理有限公司成為了“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的新的招標代理公司。2016年11月1日,播州區人社局、播州區職校發布“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招標公告,公告中對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報名等進行了明確,并定于2016年11月23日14時00分開標。三都永鑫公司按要求報名投標,于2016年11月21日交納了投標保證金50萬元。
2016年11月22日,播州區人社局向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出書面說明:我單位接區住建局通知,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2016年8月3日開標的第一中標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就區住建局關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招標結果的函》【播區住建函(2016)60號】作出的決定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由于目前行政復議結果未作出,特申請暫緩開標,建議將開標時間定于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12日,播州區住建局、播州區人社局再次向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出書面說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原定于2016年12月13日14:00時開標,根據播州區住建局《關于暫緩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項目的函》【播區住建函(2016)94號】,市政府行政復議科還未作出答復,按相關規定,特申請暫緩開標,建議將開標時間定于2017年1月4日。2016年12月22日,播州區住建局致函播州區人社局【播區住建函(2016)109號】:因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遵義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播州區住建局作出的關于《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項目招標結果的函》的復函,現遵義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12月2日下達《行政復議決定書》【遵府行復(2016)272號】,請貴局根據《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內容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到我局盡快完善招標手續。2016年12月26日,播州區人社局及遵義市建工監理有限公司、播州區住建局發布《關于終止“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公告》,根據播州區住建局【播區住建函(2016)109號】函,以【遵府行復(2016)27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已撤銷播州區住建局【播區住建函(2016)60號】函為由,決定終止“遵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和遵義縣中等職業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程序。2017年1月11日,播州區人社局、播州區職校通過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退還了三都永鑫公司投標保證金50萬元。
審理中,三都永鑫公司提交了于2016年11月2日與貴州三力招標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和貴州三力招標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的《收據》,以證明向貴州三力招標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支付了“投標報價清單編制費88950元”;提交了2016年11月3日的《公司會議紀要》和《收據》兩張,以證明向本公司經營部支付了兩次標書編制費25200元×2=50400元;提交了2016年11月3日與黃杰簽訂的《借款協議》及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以證明因本案所涉投標向黃杰借款50萬元用于交納保證金,約定按月利率2.27%計息,不足6個月按6個月計算。播州區人社局提交貴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播州區部分行政區劃調整的批復》【黔府函(2016)258號】,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設立遵義市南部新區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6)3號】,以證明因行政區劃調整后,本案所涉項目所在地已不屬于播州區行政區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播人社函(2016)16號函、播區住建函(2016)60號函、播區住建函(2016)94號函、播區住建函(2016)109號函、黔府函(2016)258號批復、遵黨辦發(2016)3號通知、遵府行復(2016)27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招標公告、終止招標公告、《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公司會議紀要》、《借款協議》及相關說明、收據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18元,由貴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代志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祖芬
書記員穆佳雯
判決日期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