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發、平和縣三平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民申1685號
判決日期:2019-06-26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林建發因與被申請人平和縣三平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平管委會)勞動爭議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6民終5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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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林建發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林建發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三平管委會對林建發處罰決定程序違法。1.三平管委會是副處級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應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林建發違規經手并占有香客交的添油錢100元,最多只能算貪污公款,根據上述規定,只能適用記過處分,三平管委會卻作出辭退林建發的處罰結果,明顯違法。2.辭退決定等同于開除處分,應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三平管委會并未依照上述程序作出處分決定。3.三平管委會的處理決定中沒有告知林建發的申訴途徑和期限,剝奪了林建發的申訴權。(二)三平管委會作出處分決定適用平三管(2015)46號文件(以下簡稱46號文件)違法。1.46號文件載明適用于三平風景區全體工作人員。根據該文件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索要、侵占財物數額超過100元者,直接辭退。即如果三平管委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正副科級領導只要存在前述行為的,應受到直接辭退處理,這不僅在實踐中做不到,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處分行為的規定相悖。2.46號文件在制定時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文件的形成也沒有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該文件在實施前后均沒有公示,亦未印發送達給每個員工,更未組織員工專題學習討論。即便存在工作例會傳達46號文件精神的行為,也無法使全體員工充分了解文件內容。(三)林建發的行為若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也只能參照平三管(2015)47號文件處理(以下簡稱47號文件)。1.46號文件是關于禮品禮金的專項規定,林建發占有的是添油錢。2.《2016年廉潔自律工作責任狀》中明確違規侵吞添油錢的,應參照47號文件處理。3.46號文件先于《2016年廉潔自律工作責任狀》制定和實施,若二者存在沖突,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也應適用責任狀的規定處理。4.《2016年廉潔自律工作責任狀》是林建發與三平管委會自愿簽訂,具有合同性質,是勞動合同的補充。5.就是因為47號文件適用對象是涉及會計工作人員,《2016年廉潔自律工作責任狀》才約定參照適用。
經審查查明,三平管委會的營業執照載明其類型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范圍為旅游服務、飲食
判決結果
駁回林建發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敏
審判員盧椰楓
代理審判員陳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楊靜
書記員李佳玲
判決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