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克民與北京京投置地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23523號
判決日期:2020-03-24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克民與被告北京京投置地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投置地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克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琦、秦睿,被告京投置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嵐、高國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克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為原告辦理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路101號京投銀泰園(又名陽光花園)8號樓1單元1705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房產價值為2040252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0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編號為8-1-1705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原告認購被告開發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路101號的京投銀泰園(又名陽光花園)8號樓1單元1705號房屋,房屋總價款2040252元,原告于簽約當日支付首付款408051元,2011年4月26日,原告支付尾款1643021元,專項維修基金25236元,契稅61532.16元。2011年4月,原告接被告通知接收涉案房屋并入住至今。2017年12月,原告辦理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具備購房資質。隨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被告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為原告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原告協商未果,現起訴,望判如所請。
京投置地公司辯稱:1、我公司和原告簽署了商品房認購書,根據認購書規定買受人滿足了條件辦理簽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需要等到原告具備簽約條件才能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到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認購書自然終止,現在辦理現受許可證價格高于我們當時賣給原告的價格,如果原告愿意補差就可以辦理,現在沒有辦法辦理現售許可證,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原告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無法辦理網簽,認購書第九條第二款記載了原告不具備簽約資格,2011年原告入住的時候我方就通知了原告現房買賣。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收據、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房屋所有權證、完稅證明、北京市家庭居室裝修合同、居住證明、發票等,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京投置地公司(出賣人)與劉克民(認購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約定劉克民認購的商品房為出賣人所開發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京投銀泰園項目中的第8幢1單元1705號房屋(以下簡稱該商品房),該商品房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20037.83元/平米,總房價款為2040252元人民幣。第九條其他約定2.若因認購人原因在接到出賣人通知,要求辦理該房屋的現房買賣簽約時,不具備相應的簽約資格。認購人向出賣人申請,在按照實測面積付清該房屋全部房款及各項稅費的前提下,允許認購人先行辦理房屋的入住手續,自認購人辦理該房屋入住手續當日起,因使用該房屋產生的各項房屋使用費,由認購人承擔。因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各項風險,由認購人承擔;4.如認購人付清全款、辦理入住后又具備了簽署《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條件,出賣人可根據當時具體情況,為買受人辦理簽約手續,如因其他客觀存在的原因,不能予以辦理,出賣人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并等待出賣人及全部買受人條件具備,統一完成簽約手續。出賣人可根據自身情況為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即產權證),出賣人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合同簽訂后,劉克民于2010年8月12日支付定金408051元,2011年4月26日支付房款1643021元、專項維修資金25236元、契稅61532.16元。2011年4月,劉克民入住至今。
關于《認購書》簽訂時間,雙方均提出異議,劉克民認為實際簽訂時間應為2010年8月,京投置地公司認為實際簽訂時間應在2011年之后,本院結合《認購書》第四條規定:認購人應當自簽訂本認購書之日起0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認購定金408051元人民幣,以及定金收據,認定《認購書》簽訂時間為收取定金時間,即2010年8月。
另查,京投置地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取得豐臺區馬家堡東路101號院8號樓的不動產所有權證書。劉克民于2017年12月份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具備在京購房資格
判決結果
北京京投置地房地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劉克民辦理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路101號院8號樓1單元1705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劉克民名下。
案件受理費23122元,由劉克民負擔11561元(已交納),由北京京投置地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11561(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生輝
人民陪審員馬宏新
人民陪審員曹兆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暢
書記員姜菲
判決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