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平利與北京南郊西紅門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5民初8057號
判決日期:2020-03-24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平利與被告北京康通科技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康通物業公司)、被告北京南郊西紅門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農工商公司)、被告北京中色資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色資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平利,被告康通物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乾、張錦江,被告農工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艷榮,被告中色資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平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康通物業公司、農工商公司、中色資源公司(以上3名被告以下簡稱三被告)履行合同,即協助劉平利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月桂莊園小區16號樓1單元101室房屋(以下簡稱101室)辦理房屋產權證;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劉平利與北京月桂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月桂苑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寫明劉平利購買101室;此房屋的交付在2003年1月,在2006年劉平利出國期間,月桂苑公司告知劉平利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在2015年劉平利回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得知月桂苑公司已注銷,導致月桂苑公司與劉平利之間手續不能辦理;劉平利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三被告卻一直拖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劉平利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康通物業公司辯稱,同意劉平利的訴訟請求;康通物業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錦江之前是康通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通物業公司同意配合劉平利辦理房屋過戶,張錦江之前也陪同劉平利去過不動產登記中心,但是因為月桂苑公司注銷了,所以需要法院的判決書。
農工商公司辯稱,不同意劉平利的訴訟請求;劉平利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與農工商公司所簽訂,月桂苑公司已經注銷,農工商公司只是月桂苑公司的股東之一,月桂苑公司的股東有3個,因月桂苑公司已經合法清算注銷了,所以股東不應當承擔責任;劉平利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中色資源公司辯稱,本案涉及的事情已經過了10多年了,中色資源公司從領導至員工基本都換了,沒有人清楚當時事情的情況。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2年12月17日,月桂苑公司(出賣人)與劉平利(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劉平利購買月桂莊園第16幢1單元101號房,即訴爭101室;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包含玻璃溫室15.79平方米)共199.22平方米,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5000元(按建筑面積計算),總價款為996100元;關于付款方式,雙方約定買受人于2002年12月17日支付購房款396100元(含定金),余款600000元于30日內辦理完畢銀行貸款手續;雙方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03年1月25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該商品房取得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情況下,將符合該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關于產權登記,雙方在合同書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壹項處理: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1%賠償買受人損失”;雙方同時對交接、違約責任、保修責任等事宜一并進行約定。
合同簽訂后,月桂苑公司向劉平利交付101室;劉平利向月桂苑公司交納全部房款944525元,并由月桂苑公司向劉平利出具房款收據(開票時間為2008年5月);2018年8月1日,劉平利為101室繳納了契稅和印花稅;劉平利還向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納了101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8890.50元(對全部購房款944525元按比例收取),上述管理中心向劉平利出具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開票時間為2018年11月5日)。
針對月桂莊園小區16號樓,曾頒發有編號為京房權證興股字第00003055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月桂苑公司,房屋座落為大興區西紅門鎮月桂莊園16號樓,產別為股份制房產,建筑面積為838.24平方米,房屋總層數為4層,所在層數為1至4層;由北京市大興區房地產測繪所所出具房屋登記表、房地平面圖載明,訴爭101室的測繪日期為2002年6月10日,填表日期為2018年7月12日,101室的樓房建筑面積為199.22平方米,房屋總層數為4層,101室所在層數為1至2層,部位及房號為“1-101”,套數或間數為1,規劃用途為住宅。
月桂苑公司于2000年11月申請登記設立,并于2000年11月27日完成工商注冊(即成立日期),營業期限自2000年11月27日至2010年11月26日,申請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投資、管理、咨詢;月桂苑公司的股東(投資人)為康通物業公司、北京索坤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坤公司)、農工商公司;2008年11月25日,北京市大興地方稅務局出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證明”,該證明載明:“工商行政管理局:茲有北京月桂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在我局辦結注銷稅務登記手續,請你局給予辦理工商撤銷登記手續”;之后,月桂苑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提交公司清算人備案申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在2009年3月3日出具備案通知書,告知月桂苑公司:“經審查,你單位提交的公司清算人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備案。清算人如下:負責人——張錦江,成員——張志峰、李明”;2009年4月30日,月桂苑公司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該報告載明:“……二、公司清算組已于2009年3月3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登記備案并取得《備案通知書》,清算組成員有張錦江、李志鋒、李明組成,張錦江任清算組負責人。三、公告情況:公司清算組于2009年3月4日在《北京晨報》刊登注銷公告,請債權人向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在清算報告落款處清算組成員簽字蓋章,同時注明:“組長:張錦江,北京康通物業發展公司委派。組員:李志鋒,北京南郊西紅門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委派。組員:李明,北京市索坤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委派”,上述3人均在清算報告落款處簽字,并加蓋上述3家公司公章及月桂苑公司公章;2009年6月22日,月桂苑公司召開2009年股東會并通過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該決議載明:“2009年6月22日在月桂莊園會所召開了北京月桂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應到股東三家,實到三家,參加會議的股東一致投票通過了決議如下:因北京月桂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月桂莊園住宅小區于2007年8月全部售完,同時又無其他開發工程項目,經公司董事會決定:1.同意向大興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工商登記;2.同意清算報告書的清算結論,一致確認清算報告書真實有效”,在全體股東代表簽字蓋章處,索坤公司、康通物業公司、農工商公司均蓋章確認,同時加蓋月桂苑公司公章;2009年4月30日,月桂苑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注銷日期為2010年3月22日。索坤公司于1999年11月22日登記設立,于2003年5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為北京中色資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工商注冊,將公司類型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北京中色資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為中色資源公司。
經本院詢問,劉平利陳述稱,購買101室后,其在國外期間接到了月桂苑公司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通知,但在回國后發現月桂苑公司已經注銷,經其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核實,針對101室可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但因開發商已經注銷,故需要通過訴訟解決
判決結果
北京康通科技物業發展公司、北京南郊西紅門農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北京中色資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協助劉平利辦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月桂莊園16號樓1單元101室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登記至劉平利名下。
案件受理費70元,由劉平利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振
審判員吳晶
人民陪審員梁躍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印鵬
書記員陳鵬廷
判決日期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