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1孫進嶺與許景程、劉貴陽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3民初4251號
判決日期:2020-03-25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進嶺與被告許景程、劉貴陽、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蘇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轉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玨、被告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崇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景程、劉貴陽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進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54354元(包括2份交強險,商業險按120/160的比例賠償),保險部分由被告許景程和被告劉貴陽承擔75%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10800元、護理費10800元、誤工費36000元、殘疾賠償金8724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06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中的殘疾賠償金為944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8日22時4分許,原告騎駛電動自行車至昆山市XX小區門口路段時,與被告許景程駕駛的牌號為蘇E×××××的小轎車發生碰撞,接著又與被告劉貴陽駕駛的牌號為蘇E×××××的小轎車發生第二次碰撞,造成原告受傷、三車受損的事故。昆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原告、被告許景程、被告劉貴陽均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許景程和被告劉貴陽駕駛的車輛均在投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現原告已治療終結,進行了傷殘和三期鑒定。保險公司已對原告發生的醫療費進行了理賠,但其他項目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許景程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已投保平安蘇州分公司,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
被告劉貴陽未作答辯。
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辯稱:本案受理前,原告與三被告共同簽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約定了賠償事項,各方同意案件一次性結案,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被告許景程、劉貴陽均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含不計免賠1000000元)。即使法院判令答辯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答辯人的責任的賠償比例也應該是70%,被告許景程、劉貴陽均為35%。對原告訴請標準有異議,伙食費、營養費應按每天40元、護理費應按每天90元標準核算,誤工費應該按照最低標準每月2020元計算,殘疾賠償費應該按照農標,鑒定費不承擔,交通費認可300元,衣物損失未定損,不認可。我司已經先行賠償了原告的所有醫藥費。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3月8日22時4分許,孫進嶺駕駛昆KS2XXX電動自行車在昆山市XX小區門口路段與許景程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后孫進嶺又與劉貴陽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孫進嶺倒地受傷及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孫進嶺、許景程、劉貴陽均負事故同等責任。事發后,原告先后在昆山市中醫醫院、蘇州大學附屬瑞華醫院進行治療,前后住院共計9天。
2018年11月1日,原告孫進嶺(丙方)與被告許景程(甲方)、劉貴陽(乙方)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約定:賠償項目及金額:1、丙方醫療費由保險公司核定,伙補費、營養費由甲乙方交強險限額下承擔20000元,余35%由甲方承擔,35%由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2、丙方護理費、誤費、交通費總計11070元由甲乙方交強險限額下各承擔1/2;3、丙方車損憑票據由甲方交強險限額下承擔;4、甲方車損憑票據由乙方交強險限額下承擔2000元,余35%自理,35%乙方承擔,30%由丙方承擔;5、雙方一次性結案,今后無涉;履行方式:賠款前期我自己墊付20000元,賠款中6900元支付許景程賬戶,10818.5元支付孫進嶺賬戶。2018年11月27日,原告孫進嶺(丙方)、被告許景程(甲方)、劉貴陽(乙方)簽訂《撤銷協議書》,約定:甲、乙、丙三方2018年3月8日22時許,在昆山市XX小區門口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后甲、乙、丙三方在2018年11月1日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現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撤回2018年11月1日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三方一致同意2018年11月1日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作廢。
2018年11月30日,原告申請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所受傷害造成傷殘等級、誤工、營養、護理期及護理人數進行鑒定;2018年12月27日,該鑒定所經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孫進嶺因車禍致左腕骨多發骨折、脫位伴關節囊、韌帶損傷遺留左腕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殘疾;被鑒定人孫進嶺的誤工期為六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3060元。
另查明,被告許景程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被告劉貴陽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
又查明,原告受傷前在蘇州云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事故發生后向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仲裁委經審查后作出昆勞人仲案字〔2018〕第6175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原告與用人單位未約定薪資標準,裁決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對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未予支持。
審理中,原告及被告平安蘇州分公司一致確認:平安蘇州分公司已經賠付其醫療費19000元及全部車損,現原告不再主張上述損失;經詢問,原告稱,原調解協議是在保險公司的主持下進行的,但是保險公司沒有做協議的任何一方,所以原告做了傷殘鑒定后,不認可原調解協議,與被告許景程、劉貴陽協商撤銷原調解協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出院記錄、鑒定報告、鑒定費發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撤銷協議書》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孫進嶺各項損失共計127912元,款匯原告指定賬戶:戶名孫進嶺,賬號62×××26,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昆山經濟開發區支行。
二、駁回原告孫進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208元,公告費690元,合計189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負擔1503元,原告孫進嶺自負3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長趙雅婷
人民陪審員支海
人民陪審員祁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俞林
判決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