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宏仁氣體有限公司與東臺市榮達泡花堿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981民初2257號
判決日期:2020-03-25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東臺宏仁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仁公司)與被告東臺市榮達泡花堿廠(以下簡稱榮達泡花堿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仁氣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興輝、刑加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榮達泡花堿廠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氣體供應服務合同;2.要求榮達泡花堿廠配合拆除氣管路系統,并將氣管路一同返還,承擔拆除費用15000元;3.要求榮達泡花堿廠給付貨款81644.3元。訴訟過程中,宏仁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氣體供應服務合同;2.要求榮達泡花堿廠給付貨款81644.3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氣體供應服務合同,由宏仁公司向榮達泡花堿廠供應液化天然氣。合同簽訂,宏仁公司按約供氣,但榮達泡花堿廠未按約給付款項,構成違約。現榮達泡花堿廠已不再經營,負責人無法聯系,已無法實際履行合同,故訴至法院提出訴稱之請求。
榮達泡花堿廠未作答辯。
宏仁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氣體供應服務合同》、天然氣收發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9日,榮達泡花堿廠(甲方)與宏仁公司(乙方)簽訂《氣體供應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用氣地點位于榮達泡花堿廠的場所,甲方月度實際用量為7500公斤,產品單價4.65元/公斤,甲方最低使用量不得低于150公斤/天,如天平均量低于150公斤/天,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元每月的儲罐系統年度服務費。當月平均量超過最低使用量時,該費用免除。當國家發改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公司調價時,價格相應調整,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有關收費調整的通知后15日內書面告知乙方,否則視為乙方接受了調整后的收費。
合同簽訂后,宏仁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開始進行了供氣,其中2017年9月25日供氣537公斤,單價4.65元/公斤,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供氣16053公斤,單價5.5元/公斤。2017年11月29日,宏仁公司就以上供氣開具金額為90788.55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榮達泡花堿廠已經支付60000元。
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3日,宏仁公司共供氣滿重為20137公斤,空重為15757公斤,凈重為4380元。庭審中宏仁公司陳述氣款的金額,是根據凈重乘于單價得出,在該期間進行了調價,但對于單價的調整未提供證據證明。
2017年12月23日后,榮達泡花堿長未再要求宏仁公司供氣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簽訂的《氣體供應服務合同》;
二、被告東臺市榮達泡花堿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東臺宏仁氣體有限公司72878.5元;
三、駁回原告東臺宏仁氣體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2元,由東臺宏仁氣體有限公司負擔198元,由東臺市榮達泡花堿廠負擔16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志麗
人民陪審員薛麗
人民陪審員肖明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蓉蓉
書記員樂梅
判決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