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何彪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3民特21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何彪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稱,被申請人何彪提交的工傷認定書尚未生效,在本案中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被申請人提交的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因所依據的工傷認定書未生效,故在該案中也不能適用。故高青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高勞人仲案字(2019)第123號仲裁裁決是依據效力待定的證據作出。請求撤銷該裁決。
經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高青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高勞人仲案字(2019)第123號裁決:一、被申請人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何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5675元;二、被申請人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何彪停工留薪期工資79524元;三、自2019年11月其,被申請人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按月支付申請人何彪生活護理費2198.33元,該數額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四、自2019年11月其,被申請人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按月支付申請人何彪傷殘津貼5632.95元,該數額根據國家政策調整;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淄博安信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陳燕萍
審判員馬清華
審判員史華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黃圣楠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