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0113執異537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地質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一案[案號(2017)粵0113執8383號]中,廣東地質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公司”)為案件的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廣東地質公司稱,廣東地質公司與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65號《民事調解書》。法律文書生效后,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并未按約定履行調解書確定的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廣東地質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17)粵0113執8383號。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是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在廣州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公司性質為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廣東地質公司請求本院追加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公司為(2017)粵0113執8383號執行案的被執行人,在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未履行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院查明,廣東地質公司與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糾紛訴至本院,2017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65號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確認以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尚欠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工程款總額1100000元達成調解協議。本案受理費9406元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承擔。以上欠款定于2017年1月27日前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給付現金200000元,余下的900000元及受理費9406元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給付(由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前提供九個月的商業承兌匯票給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以全部結清款項;二、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應于2017年3月1日前提供總額為1920000元的管樁發票給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發票抬頭為被告方指定的單位(具體單位由被告與原告方聯系提供給被告方會計);三、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有違反以上任何一項約定的,則以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起訴主張的金額1156930元為欠款本金在扣除本調解協議后,被告方已支付款項后連同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利息至清償之日止)給付給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四、本案受理費9406元已由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墊付,本院不再退回;本案公告費560元由原告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承擔。”上述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廣東地質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以(2017)粵0113執8383號立案執行。因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7)粵0113執8383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系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經營范圍為聯系總公司業務。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公司成立于1980年,系全民所有制企業,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廣州分公司是其分支機構
判決結果
追加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為(2017)粵0113執8383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四冶金建設公司廣州分公司在該案中應當承擔的全部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卜曉虹
審判員陳永桂
審判員張繼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麥慧敏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