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山勞動保護用品有限公司與上海磊旭制衣廠承攬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20執異31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上海寶山勞動保護用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未履行(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蔡建國作為投資人應有支付義務,故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請求將第三人蔡建國追加為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稱:(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案號為(2012)奉執字第3844號。現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廠系個人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即投資人蔡建國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申請追加第三人蔡建國為本案被執行人。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上海寶山勞動保護用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廠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以(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號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主要內容:“被告上海磊旭制衣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寶山勞動保護用品有限公司款項人民幣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5元,由被告負擔。”2012年9月26日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案號為(2012)奉執字第3844號。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目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另查明,被執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廠于2008年7月10日注冊成立。企業類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第三人蔡建國。
以上事實,有被執行人上海磊旭制衣廠的工商材料、本院(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375號民事判決書、(2012)奉執字第3844號執行裁定書、蔡建國信息資料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追加第三人蔡建國為(2012)奉執字第3844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并按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復議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菊妹
審判員徐玉良
審判員錢東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焦鴻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