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康麗與史靜、史敏等共有物分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7民初15579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康麗與被告史靜、史敏、史婷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康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劍鋒、被告史靜、被告史婷并作為被告史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康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上海市普陀區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為“系爭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對三被告的產權份額按房屋評估價格即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100000元進行折價補償。事實和理由:案外人史某某原為系爭房屋原產權人,其與原告系再婚夫妻,其系三被告之父。史某某去世后,三被告曾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經法院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即原告享有系爭房屋62.5%的產權份額,三被告各享有12.5%的份額。后各方出售房屋未果,現原告年事已高,且原、被告關系惡化,共有基礎喪失,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系爭房屋。
被告史靜、史敏、史婷辯稱,原告與史某某系再婚夫妻,兩人結婚后,原告才取得上海戶籍及系爭房屋的份額,現史某某去世,原告提起該訴訟不合理;系爭房屋系父親史某某的遺產,被告對之有很深的感情,被告不同意分割系爭房屋,希望能維持共有狀態;史某某去世后,系爭房屋繼續對外出租,租金由原告收取,該租金應依法分割;原告對系爭房屋內的裝修、家具等進行了損壞,影響了房屋評估價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一、系爭房屋產權人原為原告及案外人史某某。史某某去世后,2018年8月1日,史靜、史敏、史婷就其與鄭康麗的法定繼承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該案在本院審理期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2018年12月12日,本院出具(2018)滬0107民初17230號民事調解書,載明:系爭房屋由史靜、史敏、史婷、鄭康麗按份共有(其中史靜、史敏、史婷各占12.5%份額,鄭康麗占62.5%份額)。
二、2019年4月3日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載明:史靜報警稱系爭房屋內被翻過,電視機、煤氣灶被盜,民警到場處理,經了解該案系家庭財產糾紛引發,民警告知應由其他相關部門解決。
三、2019年7月9日,史靜、史敏、史婷就其與鄭康麗等人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8)滬0107民初13939號],史靜、史敏、史婷認為,鄭康麗等人惡意破壞了系爭房屋內的家具等,致其產生損失,故其主張經濟損失100000元、精神損失50000元。
四、2019年8月7日,史靜、史敏、史婷就其與鄭康麗的法定繼承糾紛再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8)滬0107民初16011號],其部分訴請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史某某位于上海市普陀區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從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每月3500元,18個月共計63000元,三原告應繼承23625元。”審理期間,史靜、史敏、史婷撤回該項訴請。
五、本案審理期間,原、被告就系爭房屋的市場價格存有分歧,被告據此提起價格評估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產評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系爭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評估,2019年11月15日,該公司出具《上海市普陀區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鄭康麗、史靜、史敏、史婷所屬國有出讓住宅房地產估價報告》,載明:系爭房屋估價時點為2019年10月31日、市場價值為2190000元、折合單價為50310元/平方米
判決結果
一、上海市普陀區農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鄭康麗所有;
二、原告鄭康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被告史靜、史敏、史婷人民幣27375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評估費人民幣7178元,由原告鄭康麗負擔人民幣3589元,由被告史靜、史敏、史婷各負擔人民幣1196.33元。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2800元,由被告史靜、史敏、史婷各負擔人民幣7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邵莉星
審判員曹彬
人民陪審員孫榮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依寧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