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逸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2民終4627號
判決日期:2020-03-27
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寧波海逸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寧波健健電器實業有限公司、寧波鑫健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宋軍坤、原審被告陳亞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10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寧波海逸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根據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出具的《結清說明》證明涉案借款本息已經結清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寧波海逸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352元,減半收取64676元,由上訴人寧波海逸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蔡惠娜
審判員莫愛萍
審判員王亞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黃瓊
判決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