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環投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0111民初14484號
判決日期:2020-03-2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博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大湖公司),被告廣州環投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投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淄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書浩、高清輝,五大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紀偉杰、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淑麗,環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晶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淄博公司訴(辯)稱:2016年1月23日,原告與五大湖公司簽訂《廣州市興豐垃圾填埋場NWC無土覆蓋項目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合同),約定由原告提供該項目商務信息,以五大湖公司名義進行投標并作為該項目執行的法律主體。項目實行獨立財務核算。另雙方就投標過程、簽約后項目施工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成本核算、利潤分配及違約責任進行了詳細約定。經雙方共同努力,被告五大湖公司成功中標并與業主方即被告環投公司簽訂了項目施工合同,后雙方共同成立項目部組織人員施工。現原告與被告五大湖公司的合作項目已經順利完成,被告五大湖公司在工程完成后僅向原告預付了十萬元利潤,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五大湖公司核算利潤,五大湖公司均予拒絕,且借口被告環投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進行推脫。現被告五大湖公司未依約進行利潤核算,并對原告催告其進行項目利潤核算不予理會,其行為已屬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五大湖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00元違約金;2.被告環投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項范圍內就被告五大湖公司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本案受理費、審計費由被告承擔,并徑付原告。
被告(反訴原告)五大湖公司辯(訴)稱:淄博公司與五大湖公司簽訂的合作合同約定,淄博公司負責支付項目初期投入商務公關費用,雙方共同成立項目運營執行項目部,并由淄博公司作為項目負責人,依據五大湖公司與環投公司簽訂的合同與技術方案,由淄博公司負責本項目的具體運營執行等約定義務。合同履行期間,淄博公司未能如約在項目初期投入商務公關費用,未能如約與五大湖公司共同成立項目運營執行項目部,未能如約作為項目負責人,未能如約負責本項目的具體運營執行,未能如約參與合同款項回收等商務運作等。淄博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行為屬違約在先,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其無權要求五大湖公司支付違約金,反之,請求法院判令淄博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止)。本案受理費由淄博公司承擔,并徑付五大湖公司。
被告環投公司辯稱,被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與五大湖公司簽訂《廣州興豐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無土噴涂覆蓋采購》的合同,該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按合同約定及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量按時付款給五大湖公司,后被告因工程需要,又與五大湖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上述3份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也已全部付清合同款項。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合同,也并不知道原告與五大湖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因此,被告對原告不存在合同義務,沒有義務對另一被告五大湖公司的欠款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五大湖公司(甲方)與淄博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甲乙方就廣州市興豐垃圾填埋場NWC無土覆蓋項目進行合作。其中合同第2條約定:項目以甲方名義進行投標,中標后以甲方名義與本項目業主方簽訂合同,甲方為本項目執行的法律主體;合同第3條約定:甲方負責投入本項目所需要的技術與產品,并根據業主方的招標公告,制訂相關投標文件與技術方案…;合同第4條約定:甲方負責本項目初期啟動資金的投入,主要包含本項目前期調研費用、投標相關費用,以及本項目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訂合同后的施工費用,以及本項目執行過程的相關費用;合同第5條約定:乙方負責本項目初期投入的商務公關費用,本項目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署合同后發生的商務公關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并財務核算至本項目的運營費用成本。合同第6條約定:甲方授權乙方以甲方名義對本項目進行全程的商務運作,具體包含但不限于:本項目的前期跟蹤情況信息及投標信息,競爭對手情況等,協助甲方進行本項目的投標、商務談判、及中標與業主方簽訂合同與合同款項的回收等商務運作;合同第7條約定:甲方中標與業主簽訂合同后,甲乙雙方共同成立本項目運營執行項目部,乙方為項目部具體負責人,依據甲方與業主方簽訂的合同與技術方案,由乙方負責本項目的具體運營執行。由甲方負責本項目的獨立財務核算,項目部的運營費用及甲方雙方前期的投入費用,按實報實銷的原則列支本項目的成本費用;合同第8條約定:利潤分配,根據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訂的合同條款,及業主方的付款方式與金額,扣除項目部本期運營費用及甲乙雙方支付的每次回款前的按實報實銷原則列支的成本費用,及相關稅費之后的凈利潤,按照甲乙雙方各50%的比例進行分配,形成甲乙雙方簽訂認可的本項目“利潤結算與分配表”。“利潤結算與分配表”簽訂認可后乙方開具技術服務類發票給甲方,甲方于收到乙方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所得利潤匯入乙方的指定賬戶;合同第9條約定: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即生效。若甲方中標與業主方簽訂合同后,以甲方與業主方簽訂合同的終止條款時間為本合同的終止;若甲方未中標,以業主方開標結束時間為本合同的終止;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終止時間;合同第11條約定:甲乙雙方不履行或違約本合同條款時,需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支付給對方5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追究因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
后五大湖公司在廣州市興豐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土噴涂覆蓋采購項目中中標。招標公告顯示的服務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起至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即乙方需完成50萬平方米合格的噴涂面積后,合同即履行完畢)。根據采購結果,環投公司與五大湖公司先后簽訂合同,合同編號為:12-YY-1601-001(以下簡稱001號合同),該001號合同約定的項目工程數量為500000平方米,合同金額為3925000元。后因工程需要,環投公司又與五大湖公司簽訂兩份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12-YY-1611-437、12-YY-1612-503。項目數量分別為138000平方米和140000平方米,合同金額分別為996360元和991200元。上述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畢,被告環投公司已付清上述合同款項。2017年6月2日,五大湖公司支付淄博公司100000元。
訴訟中,因淄博公司與五大湖公司對項目利潤存在爭議,本院委托廣東中天粵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項目利潤進行審計。2018年9月4日,該會計師事務所作出中天粵審字[2018]6033號審計報告,報告認為由于原被告各方未按合作合同條款建立“運營執行項目部”進行項目運作,“成本核算表”為被告五大湖公司單方面提供的12-YY-1601-001合同收入支出情況,成本核算原始資料復印件均未體現上述合同第7條約定的項目部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運行執行軌跡(包括項目資金審批痕跡、項目部物資出入庫管理),部分支出依據為收據、收條,故無法獲取充分的審計依據發表審計意見。根據五大湖公司單方面提供的原始資料統計計算的項目利潤金額為450938.63元。原告為此預付審計費用50400元。
經質證,淄博公司對審計報告的審計結果無異議,但認為審計報告未包含尾號為437、503的合同的利潤情況。五大湖公司認為商務費275555元的費用已經實際支出,但審計報告沒有列入成本予以扣除。環投公司對審計報告無異議。
訴訟中,五大湖公司主張淄博公司未能如約在項目初期投入商務公關費用,未能如約與五大湖公司共同成立項目運營執行項目部,未能如約作為項目負責人,未能如約負責本項目的具體運營執行,未能如約參與合同款項回收等商務運作等,屬于嚴重違約。對此,五大湖公司出示了:1.環投公司的證明;2.考勤表;3.轉賬明細表;4.社保繳交明細表等予以證實。其中環投公司的證明證實:五大湖公司廣州興豐垃圾填埋場項目部于2016年4月進場工作,項目部成員名單如下:項目部經理(負責人)張宇,項目部副經理陳世豪,劉錦,項目部工作人員李宇、曾家興、楊剛,黃凱,項目部臨時工:趙濤(司機)陳之勇、蔣崢洪,趙樹容,以上人員均屬于五大湖公司員工。經質證,淄博公司對考勤表、轉賬明細表、社保繳交明細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環投公司的證明不予認可,認為證明中陳之勇等四名員工為淄博公司委派至該項目部配合施工的人員,證實淄博公司有委派員工參與該項目。環投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認為恰恰證明五大湖公司與環投公司履行施工合同。
訴訟中,淄博公司出示了林讓寬、蔣崢洪、趙樹容等書面證言,擬證實淄博公司人員參與了涉案項目的施工工作。經質證,五大湖公司認為,證人沒有出庭,其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證言與雙方合同的約定及被告環投公司出具的證明內容不一致。環投公司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對關聯性存疑。
以上事實,有合作合同、招標公告、中標公示確認函、行政轄區情況、成本核算、客戶回單、發票、證明、考勤表、轉賬明細、社保繳交明細、合同、銀行匯款單、五大湖開具的發票、工作量確認單、書面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違約金125469.32元。
二、駁回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8800元,由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負擔6592元,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208元;反訴費4400元、審計費50400元,由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本訴受理費、審計費已由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預交,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同意由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其應承擔的受理費、審計費直接支付給淄博金源環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柯學
人民陪審員李清萍
人民陪審員陳秀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文敏
判決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