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聚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與重慶大泰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3民初5670號
判決日期:2019-08-07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聚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源公司)與被告重慶大泰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聚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欣峰,被告大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蒲建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聚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檢測費15458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以154580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資金占用費至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30916元;3.被告負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6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合同》(以下簡稱檢測合同),被告將浩博·幾米陽光二期工程的檢測項目承包給原告,承包的范圍包括一般性常規及主體實體檢測內容,承包范圍內的檢測費用按1.3元/平方米的單價包干,承包范圍外的基礎樁基按每根300元計費。經與建設方確認,被告總計完成建筑面積58600平方米,原告也完成了該面積的常規檢測,另完成了428根樁基的超聲波檢測。被告僅支付了常規檢測費50000元,原告催收剩余款項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訴請如上。
被告大泰公司辯稱,檢測合同未加蓋被告公司的印章,且約定的資金占用費、違約金過高。檢測合同約定的工程未施工完畢,原被告也未進行結算,常規部分的檢測面積與基樁檢測數量無法確定,且檢測合同約定的常規檢測按每平方米1.3元計算系完工后的計算價格,現工程已“爛尾”,不應該按該價格計算檢測費用。
原告聚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舉示了如下證據:1.檢測合同,擬證明雙方約定檢測的合意以及檢測的計費標準、違約責任等;2.聚源公司基樁檢測委托書、聚源公司檢測報告與催款通知單,擬證明原告已按約定檢測了基樁428根并出具了報告,被告應付檢測費128400元;3.聚源公司出具的巖石單軸抗壓強度、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與鋼筋焊接接頭等檢測報告,擬證明原告完成了58600平方米的檢測,被告應支付檢測費76180元;4.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與支付憑證,擬證明被告僅支付檢測費50000元。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本院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大泰公司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6日,原告聚源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大泰公司簽訂檢測合同,約定:甲方將浩博·幾米陽光二期工程的檢測項目定向承包給乙方。時間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承包范圍及工作內容:一般性常規和主體檢測內容,包括砂漿配比、河沙、碎石、水泥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等。承包范圍以外的基礎樁基超聲波檢測按每根300元計算。工程檢測費用:該項目建筑面積約10萬平方米(以最終結算面積為準),承包范圍內的檢測費按建筑面積1.3元/平方米綜合單價包干結算。承包范圍以外的檢測項目,雙方另行商定結算價格。檢測費的支付方式:甲方分三次付款,在該項目基礎工程檢測完工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檢測費的15%給乙方,在主體工程檢測完工后的1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檢測費的40%給乙方,乙方完成本合同中的全部檢測內容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檢測費。甲方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填寫送樣單,送樣單必須有見證人親筆簽名。雙方還約定合同從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違約造成的后果、經濟損失及責任均由違約方承擔,違約金按檢測費的20%計算。被告在甲方處加蓋大泰公司浩博·幾米陽光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并由工作人員舒卓在負責人處簽名確認。原告在乙方處加蓋聚源公司合同專用章并由其負責人簽名確認。
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5年8月28日委托檢測基樁61根,同年9月11日委托檢測基樁62根,同年9月24日委托檢測基樁58根,同年10月28日委托檢測基樁67根,同年12月25日分別委托檢測基樁61根、58根與1根(第一次不合格重新檢測),2016年4月28日委托檢測基樁61根。上述檢測委托書中均由見證人熊培釗簽名確認。原告按照約定對樁身完整性應用聲波透射法進行了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由被告工作人員領取檢測報告時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
另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通過重慶銀行向原告轉賬支付了檢測費50000元,轉賬憑證備注為“付常規檢測費”。原告收到款項后開具了相應數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大泰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聚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費128400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聚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0元,減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重慶聚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負擔571元,由被告重慶大泰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負擔1434元。此款已由原告重慶聚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自愿墊付,被告重慶大泰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明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馬劍偉
書記員趙朦
判決日期
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