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與江建華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4民初2581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信公司)與被告江建華、張平、華毅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申春華,被告江建華、張平、華毅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查仲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壹佰貳拾陸萬元整(1260000元);2.以上款項自2019年4月4日起至歸還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付息;3.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3日,本公司江建華、華毅、張平利用在公司擔任管理職務的方便,脅迫出納牛維康,違反公司辦公會決定,違反合同約定,以張平個人借款的名義,擅自將公司資金借出,然后在不到合同付款期限的前提下,支付給其他公司,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嚴重侵犯公司利益,特此起訴。
被告江建華辯稱,一、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人完全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沒有侵害被答辯人作為公司的權益,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原告起訴答辯人賠償126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二、2019年3月10日,項目施工方嘉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函,要求撥付工程進度款。并指明,車間部分防火涂料全部噴完,3:7灰土也全部鋪裝碾壓完,由于建設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乙方無法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出現防火涂料被雨水沖壞及灰土被雨水侵蝕情況,一切后果均由建設方承擔,事實也是如此,施工方一直催要進度款,沒有支付。后經濟南經濟開發區政府協調,賽信公司項目組與施工方約定,分三次付款,首先先付120萬元把廠房蓋頂、封好周圍。防止雨季把車間行車、地面及防火涂料損壞。4月3日,答辯人安排出納牛維康支付工程進度款1200000元給嘉林建設公司;三、為保證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的質量,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作為委托方,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受托方,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1月30日,雙方又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補充協議,內容為項目管理延期服務費(包含工程監理費)120000元。補充協議約定,第一次付款2019年2月19日前支付50%,即60000元。2019年4月3日,答辯人安排出納牛維康支付項目管理費60000元給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張平辯稱,一、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答辯人名義的借款1260000元,沒有用于答辯人,答辯人沒有得到一分錢。而是根據公司財務規則,由答辯人出面,根據合同約定及付款流程,由總經理江建華同意,公司財務出納牛維康,支付了公司在長清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工程的工程款1200000元及監理費60000元。答辯人沒有侵害被答辯人作為公司的權益,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原告起訴答辯人賠償126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二、2019年3月10日,項目施工方嘉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函,要求撥付工程進度款。并指明,車間部分防火涂料全部噴完,3:7灰土也全部鋪裝碾壓完,由于建設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乙方無法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出現防火涂料被雨水沖壞及灰土被雨水侵蝕情況,一切后果均由建設方承擔,事實也是如此,施工方一直催要進度款,沒有支付。后經濟南經濟開發區政府協調,賽信公司項目組與施工方約定,分三次付款,首先先付120萬元把廠房蓋頂、封好周圍。防止雨季把車間行車、地面及防火涂料損壞。4月3日,江建華安排出納牛維康支付工程進度款1200000元給嘉林建設公司;三、為保證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的質量,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作為委托方,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受托方,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1月30日,雙方又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補充協議,內容為項目管理延期服務費(包含工程監理費)120000元。補充協議約定,第一次付款2019年2月19日前支付50%,即60000元。2019年4月3日,江建華安排出納牛維康支付項目管理費60000元給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華毅辯稱,一、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侵害公司權益。答辯人根據授權及委托,認真履行職責,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原告起訴答辯人賠償126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二、2019年3月10日,項目施工方嘉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函,要求撥付工程進度款。并指明,車間部分防火涂料全部噴完,3:7灰土也全部鋪裝碾壓完,由于建設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乙方無法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出現防火涂料被雨水沖壞及灰土被雨水侵蝕情況,一切后果均由建設方承擔,事實也是如此,施工方一直催要進度款,沒有支付。后經濟南經濟開發區政府協調,賽信公司項目組與施工方約定,分三次付款,首先先付120萬元把廠房蓋頂、封好周圍。防止雨季把車間行車、地面及防火涂料損壞。4月3日,江建華安排出納牛維康支付工程進度款1200000元給嘉林建設公司;三、為保證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的質量,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作為委托方,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受托方,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1月30日,雙方又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補充協議,內容為項目管理延期服務費(包含工程監理費)120000元。補充協議約定,第一次付款2019年2月19日前支付50%,即60000元。2019年4月3日,江建華安排出納牛維康支付項目管理費60000元給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26日,賽信公司召開股東會議,股東唐占軍、江建華與原股東張德成參加會議,并形成股東會決議,會議同意公司成立基建工程項目組,成員組成有江建華、華毅、張平、張德明、焦京亮、王立新。任命公司總經理江建華兼任組長,華毅兼任副組長,同意委托華毅任基建工程項目的現場管理協調總代表,通過公司與三維公司委托管理本基建工程項目合同的文稿。同意委托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負責本基建工程項目的全面管理。2016年10月18日,賽信公司與華毅簽訂《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委托書》,委托華毅為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負責人。2017年5月18日,發包人賽信公司與承包人山東嘉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后變更工商登記為嘉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林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綜合廠房,工程地點:經濟開發區規劃平安主干路以東,晶恒路以南,合同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8年3月16日,賽信公司與嘉林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對工程總造價、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墊資情況、工期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其中,一.工程總造價1498萬元(此價格為固定價格,清單報價,包工包料,交鑰匙工程,不再變動。嘉林公司胡吉紅項目部已完成工程的費66萬元在此總價中扣除),此價格包括兩部分。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墊資情況:1、本項目廠房鋼結構、庫房基礎完成且驗收后,支付到合同額的10%。2、本項目生產車間鋼材進工廠加工時支付鋼材價款的50%,鑄鋼件進廠安裝后支付到鋼材價款的70%。3.項目主體工程通過質檢站竣工驗收后并完成竣工備案后,支付到合同額的70%。(支付合同額到70%前,逐步扣除嘉林公司胡吉紅項目部66萬元工程款,以及賽信公司已支付的工人勞動保證金、養老保險保證金等)。合同簽訂后,嘉林公司進行了項目的施工。賽信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賽信公司提交2019年3月28日下午2點《會議紀要》一份,欲證明賽信公司專門針對是否應當對嘉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開會研究,項目負責人江建華、張平均參加會議,參會人員一致同意不向嘉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江建華、張平卻違反公司決議,違反財務制度付款,于2019年4月3日分兩筆共向嘉林公司支付工程款120萬元。江建華、張平否認參加該會議。本院認為,會議紀要上有賽信公司蓋章,卻無參會人員簽名,不能證明該《會議紀要》的真實性。賽信公司作為委托方,山東三維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公司)作為受托方,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三維公司對擠壓食品機械制造生產項目工程進行工程監理及項目管理,項目管理費35萬元。2019年1月30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補充協議》,協議中約定項目管理延期服務費(包含工程監理費)共12萬元。2019年2月19日前(開始施工時)支付50%,即6萬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4萬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1萬元,其中1萬元為原合同10%的質保金。2019年4月30日,賽信公司向三維公司轉賬6萬元。
與以上事實相應的證據有賽信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付款回單》、收據、《股東會決議》,江建華、張平、華毅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委托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電子回單、發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合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托補充協議》在案為憑,經審核質證,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140元,減半收取807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濟南賽信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克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新榮
書記員于娟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