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智外墻保溫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市沃土千年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22民初5726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河南安智外墻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智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基公司)、被告鄭州市沃土千年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土千年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白超華,被告國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冰潔,被告沃土千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東東、肖賽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國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欠款1677656.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77656.94元為基數,自涉案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2.判令被告沃土千年公司在欠付國基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3.本案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原告與國基公司簽訂一份《東郡濠景西地塊外墻裝飾及保溫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國基公司承建的東郡濠景一期3、5號樓工程的外墻保溫及外墻真石漆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施工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0月18日,預定價格綜合單價162元每平方,面積暫定20000平方米,合同總價暫定324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施工,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并由建設單位沃土千年公司交付業主使用,現被告國基公司拒絕依約支付工程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國基公司辯稱,1.關于涉案合同效力問題。雙方并未簽訂分包合同,更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該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應為無效合同。2.關于涉案工程單價問題。分包合同未成立,雙方對涉案工程單價未達成合意,不應認定分包合同約定單價即外墻保溫及涂料綜合單價162元/㎡(保溫為97元/㎡、真石漆為65元/㎡)為涉案工程單價。2015年7月31日,安智公司與劉永生簽訂分包合同,安智公司將涉案外墻保溫、外墻真石漆工程違法分包給劉永生個人,約定外墻保溫綜合單價45元/㎡,外墻真石漆綜合單價45元/㎡,安智公司對涉案的外墻保溫、外墻真石漆工程部分沒有施工或施工后沒有修補,因此由第三方曹立營進行施工或修補,國基公司與曹立營結算價格為包料60元/㎡,包工不包料26元/㎡,外墻真石漆的結算價格為包工包料45元/㎡,包工不包料26元/㎡。因剩余部分工程量小導致成本增加,致使國基公司與第三人曹立營結算價格高于安智公司結算價格,涉案項目周邊工程對于外墻保溫及真石漆的單價以及市場價均為55元/㎡,甚至更低,外墻真石漆工程單價為45元/㎡。即使分包合同成立有效,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工藝與實際施工工藝不符,且實際施工人未按圖紙、要求材料進行施工,不應認定合同約定單價為涉案工程單價。應按涉案工程市場價(保溫為55元/㎡、真石漆為45元/㎡)認定涉案工程單價。3.關于涉案工程量問題。涉案工程的施工范圍進行了多次變更,國基公司對涉案工程施工工程量進行了據實測量(詳見其提供證據)。4.國基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問題,涉案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存在工期嚴重逾期,并且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存在未施工,未按圖紙或有關圖集施工,存在偷工減料,實際施工的材料以次充好不符合要求,私自減少工序,變更圖紙,施工不規范等情況,存在被扣除,嚴重延誤工期等行為,經結算,國基公司已向安智公司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僅如此,安智公司還給國基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綜上,安智公司沒有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雙方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安智公司不是適格原告,應駁回原告訴請。安智公司明確提出其依據鑒定意見中按照行業規定計價辦法計算出工程造價,予以變更訴訟請求,說明安智公司也不認可涉案分包合同約定的價格,因此涉案分包合同并未正式有效,其次,關于鑒定意見中膩子工程,外墻小線條,外墻大沿線是否施工,安智公司并未舉證證明。
沃土千年公司辯稱,從安智公司起訴,國基公司反訴來看,安智公司與國基公司之間存在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根據法律規定,安智公司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不應適用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沃土千年公司與國基公司之間不存在應付未付款項。故安智公司要求沃土千年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與事實及法律不符。
國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安智公司向反訴原告國基公司返還多支付工程款547798.648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月23日起計算至上述全部金額返還完畢之日止);2.判令反訴被告安智公司向反訴原告國基公司開具已支付工程款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3.判令反訴被告安智公司向反訴原告國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1075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安智公司來承擔。事實與理由:沃土千年公司將東郡濠景項目一期主體及配套工程交由安智公司施工,但沃土千年公司指定由安智公司對涉案工程中3#、5#號樓的外墻保溫、真石漆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國基公司與安智公司沒有簽訂合同,安智公司直接進場施工,約定的施工工期為90天,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工程單價為外墻保溫工程55元/㎡、真石漆工程45元/㎡。在施工過程中,國基公司根據安智公司的施工進度一直按照外墻保溫工程55元/㎡、真石漆工程45元/㎡向安智公司付款,安智公司無異議。但安智公司在施工工程中出現施工質量差、施工人員不足、施工工期嚴重滯后施工問題。國基公司根據安智公司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已向安智公司足額支付了相應的工程款,但因上訪鬧事等原因,國基公司迫不得已向安智公司超額支付了工程款。經核算,截止至2017年1月23日,安智公司應向國基公司返還多支付工程款547798.6488元及利息,并應向賠償國基公司損失1107500元。綜上,安智公司行為已嚴重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支付國基公司反訴請求。
安智公司針對國基公司反訴辯稱,國基公司稱超額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其提到的延期損失系政府大氣污染治理及國基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國基公司反訴請求。
沃土千年公司針對國基公司反訴辯稱,沃土千年公司對國基公司在反訴狀中所述沃土千年公司指定涉案工程由原告施工一事,不知情;對反訴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清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7月31日,沃土千年公司(發包人)與國基公司(承包人)簽訂《東郡濠景項目一期主體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國基公司承包建設東郡濠景項目一期3#、5#、6#、7#、8#、9#地下車庫及部分商鋪。
2015年7月20日,安智公司作為乙方(承包人),國基公司作為甲方(發包人),雙方簽訂《東郡濠景西地塊外墻裝飾及保溫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東郡濠景項目一期3#、5#樓外墻保溫及外墻真石漆工程。承包范圍為東郡濠景一期3#、5#樓外墻保溫及外墻真石漆工程。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有關設計文件、設計說明及施工過程中下發的設計變更、圖紙會審記錄等規定內容發包。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固定綜合單價、暫定工程量及暫定總價的承包方式。工程質量為合格。外墻保溫及涂料綜合單價為162元/㎡(保溫為97元/㎡、真石漆為65元/㎡)。面積暫定20000平方米,最終結算面積,以乙方實際施工面積為標準結算,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3240000元。工程結算與工程款的支付:1.主樓的外保溫工程完成后支付單項單體已完成工程量75%工程款;2.主樓的外墻漆面漆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5%工程款;3.竣工驗收達到交房條件交付甲方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單項單體工程量(保溫和真石漆)的85%;竣工備案完成后,甲方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0%給乙方;4.結算完成后三個月支付至工程量的95%;5.工程保修金為總造價的5%,若無質量問題,則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30天內無息支付3%,滿2年后30日內無息支付2%;6.根據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函件及經甲方、監督方、業主方現場驗收合格,并以甲乙雙方及監理單位現場共同驗收的乙方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展開面積)為計算依據;7.乙方保證順利通過第三方的驗收,包括但不限于業主、監理、質量監督站,這些費用已包含在主合同價款內;8.甲方認為乙方考察并熟悉圖紙和現場內外的所有情況,在施工中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均由乙方承擔。質保期為2年。甲方指定項目經理楊雨為代理人,乙方指定代理人為周小偉。乙方需要繳納伍萬元作為該工程履約保證金,由乙方在進場前繳納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在外保溫完成后,退還50%,真石漆完成退還80%,工程五大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合同落款甲方處加蓋有“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郡濠景工程資料專用章”及代奎簽名,乙方處加蓋有“河南省安智外墻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周小偉簽名。
《中牟縣在建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檢查表》載明:項目名稱為東郡濠景08-03-02地塊3#、5#、6#、7#、8#、9#、車庫及商業,建設單位為沃土千年公司,施工單位為國基公司,國基公司負責人為楊雨,工程進度顯示為已完工。該檢查表上加蓋有“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郡濠景工程資料專用章”。楊雨在落款處書寫:本工程已完工,相關的備案手續正在進行,表中所填數據以合同雙方最終確認的結算單為準,國基公司在收到開發商工程款7日內付清各勞務班組農民工工資。
2017年1月25日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于當日進行備案。
國基公司共向安智公司支付工程款135萬元(2015年9月28日40萬元、2016年2月5日50萬元、2016年6月17日15萬元、2016年7月26日5萬元、2017年1月13日15萬元、2017年1月23日10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安智公司申請對其所施工工程3#樓外墻保溫工程(除西山墻外),真石漆施工前膩子工程、外墻小線條(含土建缺失部分),外墻大沿線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及5#樓的外墻保溫、真石漆工程款、膩子工程、外墻小線條(含土建缺失部分),外墻大沿線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河南華明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對涉案工程的3號樓外墻保溫(除西山外)真石漆施工前膩子工程、外墻小線頭(含土建缺失部分)、外墻大沿線的工程量及造價(按合同約定)為1310091.7元;對涉案工程的5號樓外墻保溫,真石漆工程,膩子工程、外墻小線頭(含土建缺失部分)、外墻大沿線的工程量及造價(按合同約定)為1416322.88元;對涉案工程的3號樓外墻保溫(除西山外)真石漆施工前膩子工程、外墻小線頭(含土建缺失部分)、外墻大沿線的工程量及造價(按行業規定的計價辦法)為1277408.19元;對涉案工程的5號樓外墻保溫,真石漆工程,膩子工程、外墻小線頭(含土建缺失部分)、外墻大沿線的工程量及造價(按行業規定的計價辦法)為1427959.77元;涉案工程單列項目的造價為322288.98元。國基公司申請對涉案工程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國基公司的申請不予準許。
安智公司稱,其已按照合同約定施工涉案工程,但國基公司未按規定支付工程款,國基公司稱其已超額支付工程款,超額支付部分,安智公司應予以返還,雙方發生糾紛,安智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國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安智外墻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7656.94元及利息(以1677656.94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河南安智外墻保溫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99元,減半收取9949.5元,由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45000元,反訴費9849元,由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將案件受理費交費憑證交至本院查驗
合議庭
審判員呂瑞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翟玉慧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