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金橄欖實業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744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金橄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橄欖公司)與被告濟南市歷下區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歷下市政管理局)、濟南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城建集團)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橄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井緒剛、委托訴訟代理人時禎奎、潘覃秋,被告歷下市政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鵬、濟南城建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小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橄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兩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2000元;2、請求判決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金橄欖公司坐落于濟南市南,2017年2月22日,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歷下市政管理局作出《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同意其實施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項目位于濟南市歷下區,西起西周南路、東至奧體西路。金橄欖公司廠房與該項目緊鄰。2017年2月,歷下市政管理局對上述項目發布項目招標公告。由于施工單位濟南城建集團施工不當,造成排水管道擁堵,自2018年夏季以來,先后四次雨水倒灌進金橄欖公司公司院內,特別是2018年10月19日,周邊小區化糞池污水和雨水倒灌金橄欖公司公司院內十幾厘米,造成金橄欖公司配電柜淹沒,電焊工機、沙發等物品被浸泡毀損,給金橄欖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金橄欖公司認為,被告的施工行為造成金橄欖公司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歷下市政管理局辯稱:金橄欖公司對于歷下市政管理局的起訴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設計論證完善,相關可行性研究經過詳細論證,并經過濟南市規劃局、濟南市歷下區環境保護局、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備案,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項目設計存在缺陷的事實。金橄欖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應有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通過金橄欖公司提交的相關照片,只能看出廢棄的廠房,廠房內存在部分雨水,不能證明金橄欖公司存在相關損失,也不能證明相關損失的形成原因、實際價值,亦無法證明被告具有相關過錯、存在侵權行為,金橄欖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綜上,金橄欖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懇請法院駁回金橄欖公司的不當請求。
被告濟南城建集團辯稱:經核實,濟南城建集團未承攬金橄欖公司所訴施工路段的施工,金橄欖公司對濟南城建集團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請法院駁回金橄欖公司對濟南城建集團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月25日,濟南市規劃局向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濟南市發改委)作出《關于黃臺南路(祝舜路東延)道路工程項目規劃初審意見的函》(濟規審函[2017]5號),原則同意歷下市政管理局提報的黃臺南路(祝舜路東延)道路工程項目。2017年2月9日,濟南市歷下區環境保護局向歷下市政管理局作出《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歷下環建審(報告表)[2017]009號),列明了項目建設應重點落實的環保要求,要求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腰按規定程序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營,并請歷下區環境監察大隊加強該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2017年2月17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向濟南市發改委作出《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用地審查意見的復函》(濟國土資審[2017]019號),載明經審查該項目擬用地符合2006-2020年濟南市歷下區、歷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7年2月22日,濟南市發改委向歷下市政管理局作出《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濟發改投資[2017]68號),批復同意歷下市政管理局實施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項目位于濟南市歷下區,西起西周南路、東至奧體西路,全長約540米,規劃紅線寬35-50米,主要建設內容包括道路改造、橋梁、敷設雨、污水管線,配套進行熱力、給水、電力、燃氣、弱電等專業管線土建工程以及海綿城市、綠化、路燈、交通等設施建設。2017年7月27日,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向歷下市政管理局作出《濟南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2017]第381號),載明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符合備案要求,備案號為2017373(補辦)。
2017年4月11日,歷下市政管理局在濟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山東順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被確定為中標人。2017年6月15日,歷下市政管理局(發包人)與山東順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施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內容、承包范圍、質量標準等進行了約定,合同工期為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8年12月5日,涉案工程竣工。2018年12月21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歷下市政管理局,設計單位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濟南城建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單位山東順河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勘察單位濟南市勘察測繪研究院共同出具了《竣工驗收證書》。《竣工驗收證書》中對工程的質量評價載明:“瀝青面層表面平整、堅實……人行道無積水現象……雨水口符合收水要求,周邊無積水……橋面排水設施符合設計要求,泄水口安裝牢固,與路面瀝青面層之間結合密實,無滲漏現場,流水暢通。”
金橄欖公司坐落于濟南市歷下區八間堡村西南,占地面積2395.6平方米,土地四至為東至道路,西至八間堡村,南至山東三箭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北至道路。金橄欖公司稱,涉案工程位于金橄欖公司院落北門外,與金橄欖公司相鄰道路長56.28米,施工面積寬約20米,該道路原系八澗堡村內道路,涉案項目施工改造后為黃臺南路東延工程的一部分。金橄欖公司主張涉案道路施工改造后比原路面抬高了1.2米,且未安裝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備,導致下雨后雨水倒灌進金橄欖公司廠區內,外加濟南城建集團在進行地鐵R2、R3線施工時地下降水排至污水井內,導致金橄欖公司被淹,產生相應損失。金橄欖公司提交了分別于2018年5月21日、6月11日、6月26日、10月19日拍攝的廠區內照片,以及2018年10月19日金橄欖公司撥打市民熱線12345投訴相關情況的錄音,用以證明廠區先后四次被水淹的事實。經庭審質證,歷下市政管理局認為照片只能看出廢棄的廠房和廠區內存在部分雨水,不能證明金橄欖公司存在相關損失、損失的形成原因、實際價值,也不能證明歷下市政管理局具有過錯、存在侵權行為,12345電話錄音系金橄欖公司自我陳述,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可,涉案工程施工設計進過詳盡論證與規劃,路面符合規范,金橄欖公司廠區被淹與道路施工無關聯關系。濟南城建集團認為,金橄欖公司提交的照片中僅有一張照片體現了濟南城建集團招牌,但不能證明濟南城建集團參與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濟南城建集團的地鐵施工項目全部在地下施工,對地面道路沒有影響,且降水已經大部分處理完畢,金橄欖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是濟南城建集團施工造成其廠區被淹。
本案審理過程中,金橄欖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委托山東得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金橄欖公司遭受的經濟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2019年7月23日,山東得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退鑒函,載明:申請人金橄欖公司與被申請人歷下市政管理局、濟南城建集團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我司于2019年6月20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和專業評估人員共同進行了現場勘驗,因本次標的發生時間為2018年5月至10月,標的實時現場已經滅失,查勘現場狀況和照片資料已反映不出標的實時現場狀況,使本次價格評估無法準確測量其實際數據,我司申請當事人補充必備證據材料,當事人提供了2019年7月19日經過法院質證補充材料,因本案兩被告在質證中對所補充材料不予認可,因此我司不能將該材料作為本次價格評估的依據,為此委托本案價格評估標的證據材料不足,按規定將該案件退回。
以上事實,有《關于黃臺南路(祝舜路東延)道路工程項目規劃初審意見的函》、《濟南市歷下區環境保護局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用地審查意見的復函》、《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濟南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濟南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標通知書》、《濟南市2017年斷頭路、瓶頸路治堵工程(黃臺南路)施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書》、照片、電話錄音、退鑒函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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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濟南金橄欖實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原告濟南金橄欖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
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綦曉玥
人民陪審員咸維玲
人民陪審員梁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朱秀雪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