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科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民申6411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徐州科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8民終2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科融公司申請再審稱,1.太陽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建設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權利,應依法不予支持。2.原審法院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3.組織工程整體驗收是太陽公司的合同義務,政府監管數據證實環保合格,太陽公司應按約支付工程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特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徐州科融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繼鵬
審判員蔚波
審判員孔祥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琳琳
書記員盧欣悅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