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山東中創高科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9執106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中創高科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泰安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8)泰仲裁字第330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山東省魯岳資源勘查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立案執行后,于2019年4月26日以法院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未簽收,后本院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留置送達。
本院分別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15日通過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券、股份、保險、車輛、房地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對被執行人山東中創高科置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于2019年6月9日,根據申請人申請,擬查封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一套,因該不動產已預告登記,未能查封。
于2019年9月4日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情況進行了線下及現場調查,被執行人山東中創高科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無車輛,不動產均已預告登記。
于2019年9月4日對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了現場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的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財產線索,在本院窮盡調查措施后,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同意懸賞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濤
審判員郄延亮
代理審判員鹿雨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呂凱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