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興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準格爾旗教育體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622民初5545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準格爾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包頭市興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準格爾旗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包頭市興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臨建搭拆費用128400元、人員工資140500元、差旅費13500元、項目中標服務費7700元、建筑器材租賃費372684元,合計66638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被告通過代理機構下發的《準格爾旗暖水幼兒園工程招標文件》,2013年11月4日,原告定為準格爾旗暖水幼兒園工程中的中標單位,在原告招標單位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被告便要求原告積極的履行與工程有關的事項,原告派駐場地、設備,后被告以中標工程不再建設為由,告知原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將不予履行。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為中標工程支付各類的款項,但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故具狀起訴。
被告辯稱,本案原被告已約定仲裁條款,而且約定很明確,應當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包頭市興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232(原告已預交),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華
書記員郝雪芳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