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恒通鋼結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掖市天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甘0702民初9899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恒通鋼結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張掖市天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掖市駿辰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肅恒通鋼結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稱:1、確認原告與被告天順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并確認2019年6月14日協商的《鋼結構承包合同》有效;2、請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3、確認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為1113115.95元;4、確認被告拖欠工程款804115.95元并由被告支付;5、由被告支付違約金222623.19元。6、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被告中標丹霞景區停機坪、觀景臺及觀光棧道工程后欲與原告合作,并由關興、孫浩作為被告代理人與原告副總經理蔣邦祥通過面談和微信、電話短信等方式就合作事宜進行協商洽談,雙方最終于2019年6月14日確定了名為《鋼結構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內容,關興讓原告代理人蔣邦祥將雙方商定的合同電子版進行打印后先加蓋原告印章,再帶給被告加蓋印章。2019年6月14日商定的《鋼結構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對停機坪、觀景臺、棧道及所有扶手的面積、單價都有約定,并確定最終以實際施工建筑面積及噸位計算。合同對于甲方所供材料也有相應約定?!朵摻Y構承包合同》第七條還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合同內容確定后關興要求原告先施工,原告答應被告要求并按約定時間開工,購買帳篷、工程機械等施工器具,并安排公司負責生產的副經理楊某3招用民工,公司為民工購買了商業保險。開工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打印合同、加蓋印章并由原告會計馬曉英將紙制版送給關興讓其蓋章,關興收到紙制版合同后,以工程進度緊、任務重為由,一再要求原告如實施工,被告可隨時加蓋印章為由推諉,但到工程結束也未加蓋印章。2019年8月26日原告按約完成了工程,經丹霞公司驗收并投入使用。經原告核算,原告完成的三項工程的工程量價款1091553.4元另外原告還墊付了價值21562.55元的材料,被告應付工程款及材料費為1113115.95元在完成上述工作的過程中,原告委托生產經理楊某3全權負責,公司對楊某3考核、發放工資;楊某3負責招錄民工、進行考勤、代發工資,最終公司承擔實際施工人的主體責任。由于被告一直不能及時發放工資,引起民工上訪,為應付上級部門檢查,被告天順公司與楊某3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駿辰勞務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期間,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從被告天順公司關興處借支工程款12萬元,楊某3從被告處結回工程款18.9萬元,合計30.9萬元。原告完成的工程總價款1113115.95元,被告僅付309000元,尚欠804115.95元,向被告索要下??铐?,被告以與原告無合同關系為由推諉,導致下??铐棢o法結算。綜上,原告認為,原、被告在合作過程中,經過雙方的多次協商、已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并已部分實際履行,雙方的合同被告雖然未蓋章,但雙方協商過程完全符合要約、承諾的《合同法》規定,合同應依法成立并有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某3越權與被告簽訂內容不真實的合同,應屬無效行為;在原告完全履行合同后,被告不能及時付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處!
被告張掖市天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起訴所依據的《鋼結構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爭議、違約的管轄法院,“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鼻冶景赴干婀こ趟诘貫榕R澤,因此根據原告起訴所依據的合同,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為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备鶕鲜鲆幎?,本案原告所請求確認合同的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由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張掖市天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康文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符曉婷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