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10446號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終10446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隆裝飾公司)因與上訴人青島海爾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爾家居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2民初3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永隆裝飾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海爾家居公司除支付永隆裝飾公司無異議的一審判決數額827130元外還應支付質保金289325.9元及利息(以1116456.76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海爾家居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約定質保期已經屆滿,海爾家居公司應當支付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工程款共計1116456.7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公式為:以1116456.76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一、一審判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因部分工程的質保期未屆滿,應扣留289325.93元(5786518.66×5%)的質保金”錯誤,該案《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兩年質保期已經屆滿,質保金應當支付。
1.一審判決之“部分工程的質保期未屆滿”混淆了“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期”的概念?!叭毕葚熑纹凇敝赋邪税凑蘸贤s定承擔缺陷修補義務,且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質量保修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方承擔保修義務的期限,但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根據以上論述,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23條第2款之“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兩年,保修金為結算造價的5%,自工程交付日期(集中交房日)起算,滿兩年后十五日內返還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不計利息”規定,應為合同雙方關于缺陷責任期的約定,并將缺陷責任期的屆滿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該案合同第24條第2款之“保修期限:雙方如無特別書面約定,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8年(最低不得少于5年,少于5年的以5年為準);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供冷期(最低不得少于2個采暖、供冷期,少于2個采暖、供冷期的以2個采暖、供冷期為準);其他項目為2年(最低不得少于2年,少于2年的以2年為準)”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雙方關于質量保修期的規定。一審判決根據此條款認定“部分工程的質保期未屆滿”并扣留質保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且于法無據。
2.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永隆裝飾公司要求支付質保金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之規定,本案中施工結束后,永隆裝飾公司已將工程結算書、竣工圖紙、簽證匯總表等工程資料交給海爾家居公司審計,但由于海爾家居公司沒有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一審判決認定“玫瑰園A4#、B1#、B2#樓精裝修工程分別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6月28日、2013年12月19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備案”的事實,本案雙方約定的兩年的“缺陷責任期”最遲應從2013年12月19日起算,并且兩年的責任期限已于2015年12月18日屆滿。因此,永隆裝飾公司請求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合法合理,一審判決以“部分工程的質保期未屆滿”為由扣留質保金289325.93元(5786518.66×5%)是不正確的,應當判令海爾家居公司支付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工程款共計1116456.76元。
二、根據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及雙方合同履行情況,工程款的支付條件于2013年12月19日已成就,永隆裝飾公司有權自2013年12月19日起主張工程款及利息。
1.一審判決中“因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未達成一致,致使付款期限無法確定,本院以2019年8月19日鑒定結論出具的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并自此計算應付款利息”,沒有事實依據,且于法無據。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18條第2款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條件為“竣工驗收通過、所有問題整改完成、資料移交齊全后支付至實際完工工程量的85%;結算審定后,乙方(即永隆裝飾公司)已經將工人工資全部發放到位后,付至工程竣工結算額的95%,剩余5%留作質保金(不計利息)”,即雙方約定將竣工驗收通過并經結算審定作為工程款支付的條件。永隆裝飾公司所裝修的玫瑰園A4#、B1#、B2#樓精裝修工程分別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6月28日、2013年12月19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備案,已經依照合同約定盡職盡責履行了協助竣工驗收義務,應當認定該工程最遲已于2013年12月19日完成竣工驗收,且海爾家居公司現早已實際交付使用至今。且在一審庭審中并未提交存在質量問題或發生維修費用等問題的相關證據,故應當認定該工程已于2013年12月19日竣工驗收合格。
2.永隆裝飾公司主張海爾家居公司應自2013年12月19日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建立在合同的具體約定及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的事實基礎上,合情合理,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18條第2、(5)款約定“工程竣工結算經雙方共同書面確認后的15日內,乙方(即永隆裝飾公司)應提供已收款明細表,會同甲方(即海爾家居公司)對已經支付的工程價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結算價款進行對賬并確認。對賬確認后28日內,甲方保留工程質量保修金及約定的其他保留款項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結算價款”,海爾家居公司應在2013年12月19日竣工驗收合格后最遲43天即2014年1月31日向永隆裝飾公司付清相應工程款。海爾家居公司因自身公司管理等問題,一直拖延結算及進行后續的對賬確認,上述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屆滿的責任應由海爾家居公司自行承擔。且工程欠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其發生的基礎為資金占用,承擔或支付利息作為一項附隨義務,與海爾家居公司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永隆裝飾公司據此主張海爾家居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請求合情合理,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并認定。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二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判如所請。
海爾家居公司辯稱,涉案合同第24.2條保修期限明確約定了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間、外墻面等保修期限,永隆裝飾公司如認為涉案工程有部分已超過質保期,應當對超過質保期與沒有超過質保期的工程具體細化,并提出相應的請求,不能籠統的將所有的涉案工程均認為已超過質保期。一審法院以2019年8月19日鑒定結論出具的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并以此計算付款利息合情合理,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永隆裝飾公司的上訴請求。
海爾家居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永隆裝飾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海爾家居公司實際已付工程款4817353.96元,永隆裝飾公司也收到了4817353.96元,一審法院以永隆裝飾公司自認已收工程款4670061.9元來認定海爾家居公司實付工程款數額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5786518.66元,屬認定事實錯誤。聽證會及庭審中,海爾家居公司對鑒定報告中所涉部分工程量、部分工程款計算方式及數額提出異議,但第三方鑒定機構及法院均未采納海爾家居公司提出的鑒定意見,最終認定的涉案工程款數額錯誤。三、庭審過程中,海爾家居公司提出在應付工程款中應扣除家居供材超耗、甲供材超耗及審計費,但一審法院并未支持海爾家居公司的主張扣除該款項。一審法院對海爾家居公司的此項主張不予認定是錯誤的。四、一審法院判決海爾家居公司承擔鑒定費是錯誤的。五、根據涉案勞務分包合同18.2條第六項約定,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前乙方必須開具同等數額的正式稅務發票,辦理完工程結算手續后,需要開具與結算數額同等的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上述條款明確了工程款的支付條件,但當前永隆裝飾公司僅向海爾家居公司開具了額度為4670061.9元的發票。所以海爾家居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所判有誤,即便判決海爾家居公司支付工程款827180.83元也應當設置前提條件,即在永隆裝飾公司向甲方交付足額的稅務發票之后再行支付,或以永隆裝飾公司尚未向海爾家居公司支付足額發票為由,因未達到付款條件而駁回永隆裝飾公司的訴訟請求。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
永隆裝飾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海爾家居公司實際已付工程款事實清楚,海爾家居公司一直拒絕對賬,無故拖欠工程款。一審認定涉案工程造價5786518.66元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永隆裝飾公司也提出過數額方面的異議,同樣也沒有被采納,是專業機構根據客觀事實得出的公正結論,雙方都應予以尊重。一審認定海爾家居公司提出應扣除家居供材超耗沒有事實證據證明,并無不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海爾家居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永隆裝飾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海爾家居公司支付工程款1707240.22元及相關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訴訟費、保全費由海爾家居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0月,永隆裝飾公司(乙方)與海爾家居公司(甲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名稱:濟南海爾綠城全運村二期玫瑰園一標段室內及公共區域裝飾裝修工程;工程地點:濟南市奧體東路;分包范圍:濟南市海爾綠城全運村二期玫瑰園A4#、B1#、B2#樓精裝修工程及工作聯系單;工程期限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工程款共計6377032.12元,每月工程量在10日內上報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審核,甲方接到乙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審查確認;工程審計費用基本費用由甲方承擔,核減追加費按核減超過送審造價5%的幅度以外的核減額為基數計取5%的費用,無論是否委托中介審計,由甲方從應付結算款中直接扣繳;竣工驗收通過、所有問題整改完成、資料移交齊全后支付至實際完工工程量的85%;結算審定后,乙方已經將工人工資全部發放到位后,付至工程竣工結算額的95%,剩余5%留作質保金,如業主和甲方延期支付尾款,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的時間相應順延;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廚房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8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供冷期,其他項目為2年。
合同簽訂后,永隆裝飾公司組織人員對工程進行了施工,施工結束后,永隆裝飾公司將工程結算書、竣工圖紙、簽證匯總表等工程資料交給海爾家居公司審計,但海爾家居公司沒有出具審計報告。玫瑰園A4#、B1#、B2#樓精裝修工程分別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6月28日、2013年12月19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備案。
庭審中,永隆裝飾公司主張工程款數額為620余萬元,海爾家居公司主張為470余萬元,永隆裝飾公司要求委托第三方對工程款進行審計。2018年11月28日,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9年8月19日,山東舜華房地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5786518.66元,永隆裝飾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10萬元。
永隆裝飾公司對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無異議,海爾家居公司對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中部分工程款數額所依據的證據及計算方式有異議,要求扣減93362.61元,但未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證據。
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出具后,永隆裝飾公司根據報告書,將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由1707240.22元變更為1116456.76元,將利息訴訟請求變更為自2013年12月19日起算,增加訴訟請求鑒定費10萬元由海爾家居公司承擔。
海爾家居公司認為工程款中還應扣除家居供材超耗、甲供材超耗及審計費共267900.25元。另外因為雙方一直未結算,無法確定最終的應付款數額,應自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逾期后計算利息;因工程款完全可以在訴前通過協商或委托相應的機構進行審計評估,現永隆裝飾公司通過法院進行鑒定,由此支出的鑒定費應由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永隆裝飾公司具備建筑裝修、建筑幕墻施工及設計壹級資質,其與海爾家居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永隆裝飾公司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任務后,因工程造價不能與海爾家居公司達成一致,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按合法程序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5786518.66元,該鑒定結論應當予以采信。海爾家居公司對報告書中部分工程款數額所依據的證據及計算方式有異議,并要求扣減93362.61元,既未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也未提供證據,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海爾家居公司主張工程款中還應扣除家居供材超耗、甲供材超耗及審計費共267900.25元,對于家居供材超耗、甲供材超耗,海爾家居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于審計費,因海爾家居公司在永隆裝飾公司向其提交了工程結算書等資料后,并沒有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因此并不存在永隆裝飾公司承擔審計費的問題。
海爾家居公司主張已支付工程款470萬元,在一審法院限定的舉證期限內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對其主張,法院不予認定。永隆裝飾公司自認已收工程款4670061.9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經計算,海爾家居公司尚欠永隆裝飾公司工程款1116456.76元(5786518.66元-4670061.9元),根據合同約定,因部分工程的質保期未屆滿,應扣留289325.93元(5786518.66元×5%)的質保金。另外,因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未達成一致,致使付款期限無法確定,一審法院以2019年8月19日鑒定結論出具的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并自此計算付款利息。鑒定費按永隆裝飾公司和海爾家居公司各自的報價與鑒定值的差額,按比例承擔。
一審判決:一、海爾家居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永隆裝飾公司工程款827130.83元(1116456.76元-289325.93元);二、海爾家居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永隆裝飾公司利息(以827130.83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海爾家居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永隆裝飾公司鑒定費72000元;四、駁回永隆裝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848元,減半收取7424元,由永隆裝飾公司負擔1930.24元,海爾家居公司負擔5493.7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海爾家居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永隆裝飾公司提交:涉案房屋交付驗收清單四份,擬證明海爾家居公司向業主交付涉案房屋最晚的日期為2013年11月25日。
海爾家居公司質證稱,該份證據系復印件,且模糊不清,永隆裝飾公司亦無法說明該份證據的提供方;該份證據的內容只能模糊的顯示部分房屋的交付時間,即便該份證據為真實的,也無法體現涉案工程所涉房屋的具體交付情況。對于永隆裝飾公司主張的房屋交付時間,經本院釋明后,海爾家居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另查明,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二十三條第23.2款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金為兩年,保修金為結算造價的5%,自工程交付日期起算,滿兩年后十五日內返還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不計利息。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2民初3922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的負擔;
二、變更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2民初39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青島海爾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6456.76元;
三、變更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8)魯0102民初392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青島海爾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116456.76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2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四、青島海爾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質保金利息(以289325.93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93元,由青島海爾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9540元,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45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欒鈞霞
審判員高希亮
審判員尹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俞穎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