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與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1103民初1208號
判決日期:2020-03-31
法院: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簡稱“聯通賀州公司”)與被告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中城公司”)、第三人賀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賀州住建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聯通賀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雁、鐘沐辰,第三人賀州住建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文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聯通賀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聯通賀州公司服務咨詢費1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中城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5日,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簽訂了《賀州市創建“國家智慧城市試點”三方服務協議》,按協議約定,由被告提供國家智慧城市2014年度試點增補所需申報方案編制及提供咨詢服務,協議金額為60萬元,在協議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項目啟動金20萬元,待確認賀州市申報成功并完成任務書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再支付余款40萬元。2015年12月8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服務咨詢費20萬元,作為項目啟動金。被告向原告提交了申報方案編制增補材料,第三人將增補材科提交給住建部后,廣西賀州市未能成功獲批,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當退還服務咨詢費10萬元。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中城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賀州住建局述稱,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是事實,對其訴訟請求沒有意見,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原告聯通賀州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賀州市創建“國家智慧城市試點”三方服務協議》及特種轉賬借方憑證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上述證據,第三人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8月5日,為了爭取廣西賀州市申報增補“2014年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城市,以第三人賀州住建局為甲方,以被告中城公司為乙方,以原告聯通賀州公司為丙方,三方簽訂了《賀州市創建“國家智慧城市試點”三方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第三人賀州住建局作為廣西賀州市“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牽頭單位及“國家智慧城市創建”的職能管理部門,被告中城公司作為“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以及“國家智慧城市創建”專業設計和咨詢機構,原告聯通賀州公司作為廣西賀州市“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工作承辦單位以及“國家智慧城市創建”的配合和支撐單位。一、服務內容:申報方案編制及咨詢服務。二、三方責任:甲方支持乙方開展申報方案編制及咨詢服務工作;支持乙方積極參與編制符合賀州市要求的智慧城市頂層設計方案;支持乙方參與開展賀州市國家智慧城市創建投融資規劃工作。乙方負責組織編制符合“國家智慧城市試點”要求的申報材料,協助甲方參加“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的評審工作。丙方負責配合乙方完成賀州市城市資料及項目資料的收集;配合乙方完成賀州市相關調研及完成“國家智慧城市試點”要求的申報材料;配合甲方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必須的基礎性保障;配合甲方落實與乙方的具體合作事項(其他條款略)。三、工作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國家智慧城市2014年度試點增補任務書簽訂結束之日止。四、協議工作完成標準規定:以申報書、規劃綱要、實施方案、投融資方案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科技部專家論證作為申報服務工作驗收標準;以國家智慧城市試點任務書簽訂工作結束作為咨詢服務工作完成標準。五、協議金額及支付方式:1.本協議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2.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⑴丙方按程序向甲方申請協議款項;⑵協議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由丙方依程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20萬元至乙方指定賬戶作為項目啟動金;若經自治區住建廳將增補材料推薦至住建部,仍未獲批試點,鑒于申報材料對于指導今后賀州建設智慧城市仍有指導意義,乙方退還丙方10萬元,并由丙方退回甲方。⑶如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科技部公布試點城市名單確認賀州市申報成功,則確認賀州市申報成功并完成任務書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丙方依程序向乙方支付人民幣40萬元至乙方指定賬戶。六、違約責任規定(略)。七、解決協議糾紛的方式(略)。八、其他(略)。簽訂協議后,2015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務咨詢費20萬元,作為項目啟動金。被告亦將編制完成的申報方案增補材料交給原告,但第三人將申報方案增補材料提交住建部后,未獲得通過,廣西賀州市未被增補為“2014年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城市。2019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服務咨詢費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城智慧城市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平
人民陪審員尹靜
人民陪審員黃秀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李冬秋
判決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