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英格利實業有限公司與山東惠民黃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12民初9566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英格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格利公司)與被告山東惠民黃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民黃河公司)、第三人郭衛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格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春芳,被告惠民黃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林,第三人郭衛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英格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付清預拌混凝土貨款5487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計至全部付清貨款之日止,以54870元為基數按每月2%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惠民黃河公司因承建“歷城區2015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結余資金項目施工十一標段”項目工程,與原告簽訂了一份《濟南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原告生產的不同規格型號預拌混凝土600方,交貨地點為“施工現場泵前或入模前”。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組織生產、運輸、及時供貨414方,價款84870元,但被告卻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貨款。截止2016年10月底,被告共支付原告貨款3萬元,尚欠原告貨款54870元至今未付。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討該款,但終因被告原因而未果。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惠民黃河公司辯稱,原告訴訟主體錯誤,原告不應起訴被告,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過買賣合同。
第三人郭衛東述稱,買賣合同屬實。對原告起訴的貨款,如果被告直接支付原告,第三人就不再支付,如果被告將欠第三人的錢結清了,第三人也可以支付原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英格利公司以《濟南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供應商品砼明細單》主張雙方簽訂了混凝土買賣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進行對賬并出具《供應商品砼明細單》,載明英格利公司出售給惠民黃河公司的混凝土標號為C25,數量414方,金額84870元。惠民黃河公司對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均有異議,認為合同和明細單中加蓋的“2015年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項目經理部”印章非其公司所有。第三人郭衛東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惠民黃河公司以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主張其通過招投標承包了涉案的濟南市歷城區2015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結余資金項目施工十一標段的混凝土道路修建工程。英格利公司和郭衛東對該證據均無異議。對于郭衛東與惠民黃河公司之間的關系,惠民黃河公司述稱,其與郭衛東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掛靠合同,郭衛東是其非固定的外部承包隊,涉案工程中的活全部交給郭衛東承包隊干的,工程款按甲方支付其款項后,扣留稅費、管理費再分次支付給郭衛東,涉案工程已經完工,也與甲方結算完畢,甲方已全部支付工程款,其已經將應付的299000元全部支付郭衛東。郭衛東則述稱,其通過朋友介紹與案外人馬世金、任吉海三人共同合伙接下的涉案工程,馬世金負責投資金,任吉海負責管理技術,其負責接下工程,三人均分收益,目前尚未結算;施工過程中,因需要對外簽訂合同,便在惠民黃河公司的準許下刻制了“2015年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項目經理部”印章,該印章在施工資料、報甲方資料上均使用。對于工程款的支付,郭衛東述稱,雙方口頭約定管理費為3%,甲方先支付惠民黃河公司后,其給惠民黃河公司開發票,再寫收條送給惠民黃河公司財務要求付款,但惠民黃河公司扣完管理費后也沒有把全部的款項付清。本院審查后認為,雖惠民黃河公司否認與英格利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其承包涉案工程后將該工程交與郭衛東施工,郭衛東以惠民黃河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并將購買的混凝土用于涉案工程的施工,英格利公司有理由相信郭衛東代表了惠民黃河公司與之簽訂合同,本院對英格利公司的上述兩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山東惠民黃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山東英格利實業有限公司貨款54870元;
二、山東惠民黃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54870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9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山東英格利實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三、駁回山東英格利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2元,減半收取計586元,由山東惠民黃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亞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泉
書記員婁煥霞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