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與劉某6等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41793號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1(以下簡稱姓名)與被告劉某2、劉某3、劉某4、寇某1、寇某2、劉某5、劉某6(以下合稱七被告,各被告簡稱姓名)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劉某1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連廠、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劉某2給付為劉某1代領的定向安置費、獎金、周轉補助費共計24萬元。事實和理由:劉某1與劉某2原為夫妻關系,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2月27日協議離婚,但劉某1戶籍仍在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馬各莊村XX號房屋內(以下簡稱XX號)。后XX號拆遷,劉某1與七被告均為拆遷被安置人。拆遷所得補償款及安置周轉費均有劉某1的份額,但劉某2沒有支付給劉某1,現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劉某1稱一開始都不知道自己還有這24萬元,也沒有授權劉某2處置該拆遷款。
劉某2、劉某5、劉某6均辯稱:不同意劉某1的訴訟請求。劉某1作為拆遷被安置人,的確有6萬元的人頭費和18萬元的安置費用,共計人民幣24萬元。劉某1當時同意自己的50平方米安置面積以劉某3的名義購房,故又以劉某3名義購買了一幢55平米的房產,花了236500元,因為實際上用的是劉某1的安置面積,所以從劉某1的24萬元中出的購房費。剩余3500元因為劉某1離婚后拖欠劉某3的撫養費,所以也不愿意給付。
劉某4、寇某1、寇某2辯稱:此事與我們無關,拆遷款分配問題已經跟劉某2結算清楚了。
劉某3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劉某1、劉某2于1998年登記結婚,二人2000年生育一女劉某3,后于2012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劉某3由劉某2撫養,劉某1每月支付撫養費。后劉某2與劉某5結婚,劉某6系劉某5之女、劉某2之繼女。劉某4與劉某2系姐弟關系,寇某1系劉某4的配偶,寇某2系劉某4與寇某1之子。
針對XX號拆遷問題,2018年11月,劉某2與北京市朝陽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簽訂了《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并領取了補償款。劉某1與七被告均被認定為拆遷被安置人。劉某1作為拆遷被安置人之一,應享有提前簽約獎6萬元及期房周轉補助費18萬元,共計人民幣24萬元。
劉某3有100平方米安置面積,劉某1有50平方米安置面積。劉某1同意自己的安置面積用于以劉某3名義購買期房。2018年12月劉某3簽訂兩份《期房購買協議》,購買一套90平方米面積期房、一套55平方米面積期房,均系劉某2出資。其中55平方米面積期房成交價為每平方米4300元,成交總價為236500元。
劉某5稱劉某1沒有錢購買期房,其跟劉某1溝通過用上述24萬元給劉某3購買期房之事。劉某1不予認可,稱是把自己的安置面積購房指標給了劉某3,自己只保留一個居住權,但并沒有同意用自己的24萬元購房。
七被告稱相互之間對于拆遷款分配問題已經協商處理一致,沒有糾紛。
劉某5提供《委托騰退協議》一份,系劉某2與劉某1雙方簽署,內容為劉某1授權劉某2將其列入拆遷被安置人,劉某2在騰退過程中代其行使權利,其中第三條內容為“安置房選擇、購買及其他騰退補償安置利益劃分雙方另行約定”。劉某1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劉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劉某1拆遷騰退補償款二十四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劉某2負擔(原告劉某1已墊付,被告劉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劉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欒薈
人民陪審員洪穎
人民陪審員閆春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唐哲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