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王某某與張某2、張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4民初22853號
判決日期:2020-04-02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某1、王某某與被告張某2、張某3、金某1、張某4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被告張某2、張某3、金某1的申請,本院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產評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上海市豐谷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原告張某1、王某某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福廣、被告張某2、金某1(亦為張某3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4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張某1、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繼承人張某5對系爭房屋享有的1/3產權份額歸張某1、王某某所有。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張某5與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張某1。張某5、王某某、張某1共有系爭房屋,三人各享有1/3的產權份額。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為300萬元,由張某1、王某某居住使用。2012年7月張某5死亡,其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張某5的母親鄭某某晚于張某5去世,鄭某某的其他子女張某2、張某3、張某6、張某7享有轉繼承份額。張某6、張某7已經(jīng)去世,故張某6之女金某1、張某7之子張某4可代位繼承。四被告曾表示放棄繼承系爭房屋的相應份額,但至今未辦理相關手續(xù)。
張某2、張某3、金某1辯稱,對兩原告陳述的身份狀況、系爭房屋的產權登記狀況無異議,認可張某5對系爭房屋享有1/3的產權份額,但張某2、張某3、金某1從未表示過放棄對系爭房屋的繼承。若要張某2、張某3、金某1放棄繼承,則需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上海市天平路XXX弄XXX號房屋,該房屋是鄭某某的子女共同出資購買給鄭某某居住的,該房屋原由鄭某某承租,但鄭某某過世之后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該房屋的戶主變更為王某某,希望王某某能夠給予解釋,否則張某2、張某3、金某1不同意放棄繼承,并要求對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被告張某4辯稱,對兩原告陳述的身份狀況、系爭房屋的產權登記狀況無異議,認可張某5對系爭房屋享有1/3的產權份額。張某4同意其對系爭房屋可繼承的份額歸張某1所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張某5與其配偶王某某育有一子張某1。張某5于2012年7月13日死亡。張某5之父張某8于1952年6月6日死亡,張某5之母鄭某某于2014年3月6日死亡。除張某5外,張某8、鄭某某還育有張某2、張某7、張某3、張某6。張某6與其配偶金某2育有一女金某1,張某6于1992年1月23日報死亡。張某7與其配偶趙某某育有一子張某4,張某7于2010年9月19日死亡。當事人一致確認張某5、鄭某某生前均未立遺囑。
上海市豐谷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于2008年1月28日登記權利人為張某5、王某某、張某1。現(xiàn)系爭房屋由張某1、王某某居住使用,經(jīng)上海同信土地房地產評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為331萬元。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一致確認張某5、王某某、張某1對系爭房屋各享有1/3的產權份額,張某4同意其能夠繼承的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歸張某1所有。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戶籍信息摘抄、上海市公安局戶籍證明、獨生子女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推斷書、系爭房屋房地產權證、系爭房屋估價報告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上海市豐谷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由張某1、王某某按份共有,張某1對上述房屋享有47/90的產權份額,王某某對上述房屋享有43/90的產權份額,張某1、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某2、張某3、金某1上述房屋折價款各73555元,張某2、張某3、金某1、張某4有配合王某某、張某1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手續(xù)的義務,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手續(xù)的費用由當事人按照相關部門出具的票據(jù)各自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00元,減半收取計7350元,由張某8負擔3430元,王某某負擔2450元,張某2、張某3、金某1各負擔490元;評估費9690元,由張某8負擔4522元,王某某負擔3230元,張某2、張某3、金某1各負擔6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焱萍
判決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