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駿、強麗娟等與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征收決定行政征收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滬02行初154號
判決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左駿、強麗娟、趙月琴、曾強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楊浦區政府”)所作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楊浦區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被告楊浦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左駿、強麗娟、曾強興、趙月琴,被告楊浦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葉平、張巖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浦區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內容為: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規定,現決定征收下列范圍內的房屋,同時收回該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征收范圍:東至許昌路,南至飛虹路,西至原上海工具廠,北至遼源西路。即許昌路XXX號、許昌路XXX號甲、遼源新村XXX號-XXX號(全部)、飛虹路XXX號-XXX號(雙號)、飛虹路XXX號-XXX號(雙號)、遼源西路71弄(全弄)、遼源西路XXX號。同時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決定附有《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原告左駿、強麗娟、曾強興、趙月琴起訴稱:被訴征收決定程序違法、內容違法,房屋征收部門存在重大失職問題。房屋征收部門未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情況予以公布,卻對涉嫌非法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予以認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認定“一產權證算作一個被補償戶”違反公平補償原則。故請求撤銷被告楊浦區政府作出的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
被告楊浦區政府辯稱:160街坊舊城區改建項目已被列入2019年楊浦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被告根據市區有關部門確認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了160街坊房屋征收地塊的具體范圍。被告在征收范圍內發布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公告,同意率達到90%以上。被告組織相關部門擬定、論證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意見,召開聽證會征求意見,并將修改意見予以公布。被告會同相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基地所需的貨幣資金和安置房屋均已準備到位。被訴房屋征收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經上海市楊浦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將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項目列入楊浦區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作出滬建舊改[2018]863號《關于確認楊浦區平涼街道47街坊、大橋街道88、89、90、93、江浦街道160街坊等地塊舊區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的函》,確認經市住房城鄉管理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市文物局、市房屋管理局和楊浦區舊改部門共同確認,楊浦區160街坊等六個地塊列入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其中160街坊地塊房屋征收四至范圍為:東至許昌路,南至飛虹路,西至原上海工具廠,北至遼源西路,占地面積約28892平方米。2019年2月15日,楊浦區政府作出楊府[2019]21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關于確認楊浦區舊城區改建160街坊房屋征收范圍的批復》。2019年2月15日,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房管局”)作出《關于房屋征收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暫停實施相關行為的期限為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
2019年2月22日,楊浦房管局發布《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公告》,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開展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日期為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17時止。2019年2月26日,楊浦房管局發布改建意愿征詢結果公示,愿意改建的居民戶數占應征詢戶總數的99.54%。2019年5月10日,楊浦房管局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布《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對補償方案的意見,公示期限一個月(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2019年5月24日上午,楊浦區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被征收房屋居民代表、楊浦區人大代表、楊浦區政協代表、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了聽證會。2019年5月28日上午,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召開論證會。2019年6月10日,楊浦區政府發布公告,公布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情況。2019年6月28日楊浦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附《產權調換配套商品房選購辦法》。2019年6月29日,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房屋權利人、公房承租人、房屋性質、房屋類型、房屋面積、不予認定房屋建筑面積等情況在基地范圍內予以公示,之后將復核情況亦予以公示。
根據上海銀行業務回單顯示,該舊改地塊資金10億元已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專戶。中國建設銀行上海第五支行出具意向性貸款承諾函,承諾給予不超過42.264億元的貸款。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160街坊征收安置房源配置情況表等材料,該地塊提供國偉路500弄、圖門路20弄、順平路59弄、錦州灣路27弄、包頭南路588弄等本區安置房源208套,青浦區徐涇北基地、奉賢區南橋基地、曹路基地、松江南站基地、浦東新區民樂基地、大團鎮永寧東路存量房、航頭鎮環鎮東路存量房、航頭2號地塊存量房、華夏東路XXX號店鋪、潘滬路399弄等外區房源,作為產權調換房屋。上海祥浦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編制《上海市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2019年6月20日,楊浦區政府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楊浦房管局關于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征收決定情況的匯報。2019年6月28日,楊浦區政府作出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附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于同日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原告左駿、強麗娟、曾強興、趙月琴不服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決定。
以上事實,由被告楊浦區政府提供的《關于提請區政府作出160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決定的報告》《楊浦區政府2019-13次常務會議紀要》、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關于上海市楊浦區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滬建舊改[2018]863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確認楊浦區平涼街道47街坊、大橋街道88、89、90、93街坊、江浦街道160街坊等地塊舊區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的函》、楊府[2019]21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關于確認楊浦區舊城區改建160街坊房屋征收范圍的批復》《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公告》《楊浦區160街坊地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結果公示》《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公告、2019年5月24日居民聽證會公告及聽證筆錄、2019年5月28日論證會筆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的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國建設銀行的資金證明、意向性貸款承諾函、160街坊征收安置房源配置情況表、上海祥浦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楊浦區160街坊舊城區改建地塊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節選)》《楊浦區160街坊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調查認定情況》及公告、《楊浦區160街坊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調查認定復核情況》及公告、《關于房屋征收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左駿、強麗娟、曾強興、趙月琴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左駿、強麗娟、曾強興、趙月琴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法官助理李洪濤
審判長姚倩蕓
審判員沈亦平
人民陪審員王承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倪卓嬰
判決日期
2020-04-03